《杭州市智慧型網聯車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是2018年7月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交通運輸局聯合印發的法規,對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的範圍和管理規範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杭州市智慧型網聯車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將於2018年8月20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智慧型網聯車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施行日期:2018年8月20日
- 印發日期:2018年7月16日
- 制定機構: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等
- 印發文號:杭經信聯推進〔2018〕121號
印發通知,細則正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杭州市智慧型網聯車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我市自動駕駛技術發展,規範智慧型網聯車輛道路測試管理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聯合制定的《杭州市智慧型網聯車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杭州市智慧型網聯車輛道路測試管理.doc
智慧型網聯車輛自動駕駛功能檢測項目.doc
智慧型網聯車輛道路測試通知書.doc
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交通運輸局
2018年7月16日
細則正文
杭州市智慧型網聯車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進人工智慧技術在車輛自動駕駛領域的發展和套用,提高智慧交通水平,規範智慧型網聯車輛道路測試管理工作,推進城市“數據大腦”建設,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印發的《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範(試行)》,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在本市境內進行的智慧型網聯車輛道路測試。
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
第三條 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共同成立杭州市自動駕駛測試管理聯席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聯席工作小組”)。聯席工作小組作為杭州市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本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具體實施工作,通過小組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確認測試主體申請,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聯席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第四條 由聯席工作小組組織由交通、通信、汽車、電子、計算機、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自動駕駛測試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測試主體所提出的申請進行論證評估,出具專家意見。
第五條 由聯席工作小組授權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授權機構”),負責自動駕駛車輛測試的全過程監管,包括自動駕駛車輛測試的申請受理、組織專家論證評估、測試跟蹤、數據採集、日常監管等工作。
第三章 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及測試車輛
第六條 測試主體是指提出在公共道路進行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申請、按照法律法規要求組織測試及承擔測試責任的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具備汽車及零部件製造、技術研發或試驗檢測等自動駕駛技術相關業務能力,包括具有自動駕駛技術及產品研發、生產能力或運營能力的整車企業、改裝車生產企業、網際網路企業、科研院所、高校、交通運輸企業以及其他科技型企業;
(三)對智慧型網聯車輛測試時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
(四)具有智慧型網聯車輛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評價規程;
(五)具備對測試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
(六)具備對測試車輛事件進行記錄、分析和重現的能力;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測試駕駛人是指經測試主體授權,負責測試並在出現緊急情況時對測試車輛實施應急措施的駕駛人。測試駕駛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測試主體或與測試主體存在測試駕駛服務相關合作的企業簽訂有勞動契約或勞務契約;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滿分記錄;
(四)最近1年內無超速50%以上、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無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記錄;
(六)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七)經測試主體自動駕駛培訓,熟悉自動駕駛測試規程,掌握自動駕駛測試操作方法,具有50小時以上自動駕駛系統操作經驗,其中40小時以上的相應申請測試項目駕駛經驗,具備緊急狀態下應急處置能力,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測試車輛是指申請用於道路測試的智慧型網聯車輛,包括乘用車、商用車輛等機動車輛。測試車輛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未辦理過機動車註冊登記。
(二)滿足對應車輛類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強制性檢驗項目要求;對因實現自動駕駛功能而無法滿足強制性檢驗要求的個別項目,測試主體需證明其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
(三)具備人工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且能夠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並有相應的提示,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將車輛即時轉換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備車輛狀態記錄、存儲及線上監控功能,能實時回傳下列第1、2、3項信息,並自動記錄和存儲下列各項信息在車輛事故或失效狀況發生前至少90秒的數據,數據存儲時間不少於3年:
1.車輛控制模式;
2.車輛位置;
3.車輛速度、加速度等運動狀態;
4.環境感知與回響狀態;
5.車輛燈光、信號實時狀態;
6.車輛外部360度視頻監控情況;
7.反映測試駕駛人和人機互動狀態的車內視頻及語音監控情況,或者反映現場或遠程操作員的人機互動狀態的視頻監控情況;
8.車輛接收的遠程控制指令(如有);
9.車輛故障情況(如有)。
(五)測試車輛應在封閉道路、場地等特定區域進行規定場景的實車測試,符合測試主體的測試評價規程,具備進行道路測試的條件。
(六)測試車輛自動駕駛功能應由第三方授權機構進行評價驗證,檢測驗證項目包括但不限於附屬檔案1所列的項目。
(七)測試車輛應加裝相關智慧型網聯模組,確保車輛能夠與交通設施如交通燈等以及其他車輛的正常通信。
第四章 測試申請及審核
第九條 聯席工作小組在杭州市內道路選擇若干典型路段用於智慧型網聯車輛道路測試並向社會公布。
聯席工作小組組織相關測試主體、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機構開展車路協同智慧型網聯等方面的研究,制定相關車路協同標準,並對測試道路加裝車路協同的智慧型網聯設備,進行智慧型網聯改造。
市交通運輸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公安局根據相應職責,對測試道路安裝統一、規範、醒目的標誌標識,市城管委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條 測試主體應按照相關規定,向聯席工作小組提交測試申請,申請材料應至少包括:
(一)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和測試車輛的基本情況;
(二)屬國產機動車的,應當提供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未進入公告車型的應當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安全要求,提供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相應車型強制性檢驗報告;屬進口機動車的,應當提供進口機動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隨車檢驗單和貨物進口證明書;
(三)自動駕駛功能說明及其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的證明;
(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測試主體在封閉道路、場地等特定區域進行實車測試的證明材料;
(六)獲得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自動駕駛功能委託檢驗報告;
(七)測試方案,包括測試路段、測試時間、測試項目、測試規程、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測試路段應包括道路設計指標要求(線型、坡度等)、工程要求(標誌標線、指路牌、鋪面材料、結構、形式等)、交通流環境要求(市區、郊區、側向干擾因素等);
(八)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憑證,以及每車不低於五百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不少於五百萬元人民幣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或者同等保障的商業險、財產險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 第三方授權機構負責組織受理、審核測試申請,對自動駕駛車輛出具測試情況報告,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審核評估,並出具專家意見。聯席工作小組根據專家意見對審核通過的測試車輛逐一出具車輛自動駕駛道路測試通知書(見附屬檔案2),定期向杭州市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測試通知書應當註明測試主體、車輛識別代號、測試駕駛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測試時間、測試路段等信息。其中,測試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
第十三條 如需變更測試通知書基本信息的,由測試主體提交變更說明及相應證明材料,聯席工作小組審核通過後出具變更後的測試通知書。
第十四條 測試主體憑測試通知書及《機動車登記規定》所要求的證明、憑證,向杭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申領試驗用機動車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十五條 臨時行駛車號牌規定的行駛區域應當根據測試通知書載明的測試路段合理限定,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不應當超過測試通知書載明的測試時間。
第十六條 已申領其他省、市核發的測試通知書、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測試車輛,在杭州市規定道路測試時,需按杭州市的相關規定要求重新申領。已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測試車輛,如需在其他省、市進行測試,測試主體應按相應省、市的規定要求執行。
第五章 測試管理
第十七條 測試車輛應當遵守臨時行駛車號牌管理相關規定。未取得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上路行駛。
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均應遵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依據測試通知書載明的測試時間、測試路段和測試項目開展測試工作,並隨車攜帶測試通知書、測試方案備查。
第十八條 測試車輛車身應以統一、醒目的顏色標示“自動駕駛測試”字樣,提醒周邊車輛、行人注意。
第十九條 測試駕駛人應始終處於測試車輛的駕駛座位上、始終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隨時準備接管車輛。
當測試駕駛人發現車輛處於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或系統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時,應及時接管車輛。
第二十條 測試過程中,測試車輛不得搭載與測試無關的人員或貨物。
第二十一條 測試過程中,除測試通知書載明的測試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動駕駛模式行駛;測試車輛從停放點到測試路段的轉場,應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駛。
第二十二條 為保證測試安全,測試駕駛員每工作2小時應當休息0.5小時,且每人每天累計進行測試工作的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
第二十三條 測試主體應每3個月向聯席工作小組提交階段性測試報告,測試報告應包括車輛測試內容完成情況,車輛運行情況,對交通的影響情況,道路和市政設施適應性等方面的情況,以及事故、意外情況、輿情等。並在測試結束後1個月內提交測試總結報告。
第二十四條 聯席工作小組將測試主體提交的測試報告交各相關部門審查和專業論證,並於每年6月、12月向杭州市政府和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報告轄區內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情況。
第二十五條 測試車輛在測試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聯席工作小組應當撤銷測試通知書:
(一)聯席工作小組認為測試活動具有重大安全風險的;
(二)測試車輛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可以處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拘留處罰等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車輛毀損等嚴重情形,測試車輛方負主要以上責任的。
聯席工作小組撤銷測試通知書時應當一併收回臨時行駛車號牌,並轉交給市公安交管部門;未收回的,書面告知市公安交管部門公告牌證作廢。
第六章 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在測試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測試駕駛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在測試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認定當事人的責任,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測試車輛在道路測試期間發生事故時,當事人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車輛損毀的,測試主體應在1小時內將事故情況上報聯席工作小組;聯席工作小組應在1個工作日內上報杭州市政府。
第二十九條 測試主體應在事故責任認定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將事故原因、責任認定結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上報聯席工作小組;聯席工作小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杭州市政府和相關省級主管部門。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所稱智慧型網聯車輛是指搭載車載感測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並融合現代通信與網路技術,實現車與X(人、車、路、雲端等)智慧型信息交換、共享,具備複雜環境感知、智慧型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可實現安全、高效、舒適、節能行駛,並最終可實現替代人來操作的新一代車輛。
智慧型網聯車輛自動駕駛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完成所有駕駛操作,根據系統請求,駕駛人需要提供適當的干預;高度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完成所有駕駛操作,特定環境下系統會向駕駛人提出回響請求,駕駛人可以對系統請求不進行回響;完全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可以完成駕駛人能夠完成的所有道路環境下的操作,不需要駕駛人介入。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根據《實施細則》,測試主體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測試主體包括具有自動駕駛技術及產品研發、生產能力或運營能力的整車企業、改裝車生產企業、網際網路企業、科研院所、高校、交通運輸企業以及其他科技型企業。
對於負責測試並在出現緊急情況時對測試車輛實施應急措施的駕駛人條件,《實施細則》也作了嚴格限定,如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滿分記錄、無飲酒後駕駛或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50小時以上自動駕駛系統操作經驗等。
道路測試過程中,測試駕駛人應始終處於測試車輛駕駛位,始終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當測試駕駛人發現車輛處於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或系統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時,應及時接管車輛。
《實施細則》規定,在測試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測試駕駛人進行處理。亦即,智慧型網聯汽車交通違法和事故責任認定主體是“人”,而非“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