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解釋性檔案

自主解釋性檔案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統一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理解及執行活動,對法律、法規和規章及特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解釋而形成的其他行政規範性檔案。自主解釋檔案的制定主體是沒有法定解釋權的行政主體,解釋的對象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行政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主解釋性檔案 
  • 外文名:Self explanatory document
  • 類型:其他行政規範性檔案術語
行政自主解釋性檔案要合法、有效,除了程式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行政主體對所解釋的法律規範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具有實施權。也就是說,行政主體只能解釋自己負責執行或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只有在自己主管許可權範圍內所作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才能合法、有效,否則就屬於超越許可權。
第二,行政自主解釋性檔案的內容不得與法律規範或上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相牴觸。其中,國務院自主制定的行政解釋性檔案,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各部委自主制定的行政解釋性檔案,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相牴觸;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自主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範性檔案相牴觸。
第三,行政自主解釋性檔案的內容不得與所解釋行政法規範的本意相違背,不得任意擴大或縮小法律規範本來的含義,而只能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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