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不應制定司法解釋性檔案的批覆》在1987.03.3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不應制定司法解釋性檔案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7年03月31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3月3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不應制定司法解釋性檔案的批覆》在1987.03.3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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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的通知通知內容 編輯 語音 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釋;人民檢察院在檢察...
(1983年5月25日[1983]法研字第1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本院發出的內部檔案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不一致的均以公報為準的通知 (1985年7月2日法(辦)發[1985]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不應制定司法解釋性檔案的批覆 (1987年3月31日[1987]民他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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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檔案一: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廢止的單獨制發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目錄 序號 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名稱稱 發文日期及文號 廢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逮捕而起訴的案件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 1957年1月25日[57]高檢二字第80號 該批覆內容已在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文中作出明確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的決定》已於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0次會議、2012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
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業務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配合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承辦司法解釋檔案的工作。第六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執行司法解釋的情況實行監督,發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與法律和司法解釋相違背的,有權...
按照法律的規定,司法解釋的主體只能是最高司法機關,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級司法機關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都無權進行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強調地方人民法院無權制定司法解釋,也不得制定司法解釋性檔案。為解決地方人民法院不斷出台法律適用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問題,最...
《最高人民法院 [1]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已於2010年1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0次會議、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11屆檢察委員會第3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法釋〔2010〕17號...
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要求制定司法解釋的,由研究室直接立項。對其他制定司法解釋的立項來源,由研究室審查是否立項。第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部門擬制定“解釋”、“規定”類司法解釋的,應當於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項建議送研究室。
第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是制定司法解釋工作的承辦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配合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承辦制定司法解釋的工作。第八條 省級人民檢察院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司法解釋的請示、報告或者建議,應當由本院法律政策...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在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司法解釋。地方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三條 司法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第四條 司法解釋工作應當依法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全國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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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民法院製作法律文書應如何引用法律規範性檔案的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各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與憲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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