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潁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臨潁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臨潁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是臨潁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潁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性質: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職能,現任領導,

機構職能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和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和文物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規章制度草案。
(二)擬訂全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和文物等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加快推進、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旅遊公共服務、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文化、旅遊、體育、廣播電視等領域體制機制改革。
(三)統籌規劃全縣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管理全縣重大文化和旅遊活動,指導全縣重點文化和旅遊設施建設,深入推進旅遊惠民,推動文化惠民工程實施;組織全縣文化和旅遊整體形象宣傳推廣;擬訂旅遊市場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推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深入推進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和文物惠民工程。
(四)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指導、管理全縣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相關門類藝術、各相關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全縣各類圖書館、文化館、體育館、鄉鎮文化中心和基層文化建設。
(五)指導、推進全縣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指導全縣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規範全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文物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會同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七)負責全縣國際、國內旅遊業務旅行社、外資旅行社及境外國際旅行社分支機構的申報、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旅遊交通、文化娛樂工作。
(八)監測全縣旅遊經濟運行情況,負責旅遊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推進旅遊業與信息產業融合發展;協調和指導全縣假日旅遊、紅色旅遊、鄉村旅遊工作。
(九)負責對全縣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組織查處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廣播電視機構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以及廣播影視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
(十)指導全縣電視劇行業發展和電視劇創作生產;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指導、協調廣播電視全縣性重大宣傳活動,指導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
(十一)負責推進全縣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網際網路三網融合;負責對全縣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指導、推廣全縣“智慧廣電”建設和應急廣播體系建設。
(十二)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指導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十三)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體育事業發展規劃,統籌規劃全縣競技體育發展和體育運動項目設定與重點布局,負責縣運動隊伍建設和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協調運動員的社會保障工作,組織開展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
(十四)組織舉辦全縣綜合性運動會,統籌規劃全縣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擬訂全縣體育產業意見,推進全縣體育產業發展;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
(十五)指導全縣體育宣傳工作。根據有關規定,管理全縣體育外事工作,開展國際間以及與港澳台地區的體育合作與交流,組織參加和承辦國內外體育競賽。
(十六)負責全縣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組織審核世界文化遺產申報項目,協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申報項目;協同有關部門負責國家級、省級和市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的推薦申報和規劃、管理、保護和監督工作。
(十七)組織全縣文物資源調查,申報全國、省和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指導全縣大遺址保護、古建築保護維修近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文物保護和考古發掘項目,負責全縣文物調查、勘探、考古發掘工作。
(十八)指導全縣文物和博物館、紀念館的業務工作;負責全縣博物館有關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社會文物管理、搶救、徵集等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
(十九)編制文物事業經費預算,審核並監督文物保護專項經費使用情況,規劃、指導全縣博物館、紀念館和文物重點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全縣文物事業統計工作。
(二十)指導全縣文物保護宣傳工作,制定全縣文物和博物館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組織文物和博物館人才培訓。負責組織全縣域內國家和省重點項目建設中的文物搶救保護工作;擬訂全縣文物和博物館科技、信息化工作規劃,組織實施重大文物保護科技項目,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
(二十一)擬訂全縣文物資源管理利用規劃,指導全縣文物和博物館單位開放利用及文創產品的研發推廣,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縣文物單位的開放管理、保護利用工作,促進文旅融合。
(二十二)指導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縣性、跨區域文化、文物、廣播電視、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察督辦大案要案,協同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重大案件,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文物安全保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維護市場秩序。
(二十三)指導、管理全縣文化、旅遊、文物和博物館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推廣活動。
(二十四)依法履行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文物行業安全監管責任。

現任領導

局長:邵東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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