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過境權,是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的一項原則。臨時過境權是對專利權人權利的一種限制。專利的保護具有地域性,任何人在授予專利的國家地域內,非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不得製造、使用或者銷售其專利產品,或使用其專利方法,如果對專利權人的該項權利不加限制,每次帶有專利器件的交通工具過境都要徵得專利權人的許可,就會十分麻煩。
為此,巴黎公約作出規定,締約國其他國家的船舶暫時或偶然地進入授予專利權國家的領水時,在該船的船身、機器、滑車裝置、傳動裝置及其他附屬檔案上使用構成專利主題的裝置設備,不應認為是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但以專為該船的需要而使用這些裝置設備為限。締約同其他國家的飛機式車輛暫時或偶然地進入授予專的國家時,在該飛機或陸地上車輛的構造或操縱中,或者在該飛機或陸上車輛附屬檔案的構造或操縱中使用構成專利主題的裝置設備,亦不認為是侵犯專利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