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安市國土資源局

臨安市國土資源局位於臨安市,是政府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安市國土資源局
  • 地點:臨安市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領導分工,內設機構,

簡介

根據中共杭州市委辦公廳、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臨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辦發〔2011〕158號)和中共臨安市委、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臨委〔2012〕23號)精神,設立臨安市國土資源局(簡稱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承接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杭州市政府下放給縣(市)政府具體實施的相關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的職責,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統籌城鄉土地資源管理的職責,構建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加強對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整體控制的職責;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的職責,強化對礦產資源回採和綜合利用的監管。
(三)不再承擔已由國務院、省政府、杭州市政府和臨安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擬訂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地質環境的具體管理辦法,經審議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村莊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鎮(街道)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編制;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三)負責對全市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保護土地、礦產等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四)擬訂和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組織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五)負責全市土地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制定地籍管理具體辦法,負責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定級、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制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管理和監督全市土地資產、土地市場;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負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負責全市地價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市城鄉土地的基準地價,核准(備案)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上報國務院、省政府、杭州市和臨安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和批准後的跟蹤檢查工作。
(八)負責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查、報批、登記發證和轉讓變更登記;負責管理探礦權、採礦權市場,組織實施和指導採礦權的行政授予、招投標和拍賣,審批探礦權、採礦權價款;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匯交工作;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檢、年報和礦產監察工作;依法徵收使用礦產資源補償費,監督、驗收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項目。
(九)組織勘察、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痕跡;指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察和評價,監測、監督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
(十)安排並監督檢查造地改田資金使用計畫和國土資源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的使用。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梁靜 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分管土地規劃、地籍、信息工作,聯繫規劃耕保科、地籍科、信息中心、太湖源中心所及其所在鎮(街道)。
陳關富 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助書記、局長工作。分管組織人事、紀檢、宣傳、行風建設、統戰、工會、共青團、婦女、計畫生育、保密、檔案、扶貧、掛鈎鄉鎮、國土所建設、聯繫局辦公室、紀檢監察室、於潛中心所及其所在鎮。
駱偉陽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土地利用、統征拆遷、土地儲備、招商引資工作,聯繫土地利用科、土地儲備中心、玲瓏中心所及其所在街道。
季國星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分管審計財務、地礦、土地執法、法規、信訪、市長公開電話、綜合治理工作,聯繫審計財務科、地礦科、法規科、執法監察大隊和昌化、昌北中心所及其所在鎮。
祝群 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分管規劃耕保、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新農村建設、行政審批工作,聯繫規劃耕保科、行政審批科、城區中心所及其所在鎮(街道)。
盛偉 局黨委書記、局長;局黨委書記、局長盛偉主持黨委、行政全面工作。聯繫青山中心所及其所在鎮(街道)。

內設機構

行政審批科工作職責:組織制定並實施行政審批集中辦理事項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規則;承擔行政審批集中辦理事項的收件、辦理、轉辦、出件和相關業務諮詢工作;承辦行政審批集中辦理事項涉及規費的征繳等工作。
法制科工作職責:負責推進國土資源法行政工作;協助做好普法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聽證工作;負責地方性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和合法性審查工作;參與全市重大國土資源問題的調研;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實施及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的行政執法情況;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礦產資源和地質環境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和礦產資源處置、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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