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安市農居改造多(高)層公寓式安置辦法(試行)》已於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認真貫徹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安市農居改造多(高)層公寓式安置辦法
- 外文名:Lin'an City Farmers home renovation and more (high) level apartment resettlement approach
- 法規分類: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10-11-26
- 實施日期:2010-11-26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資金籌集與管理,第三章 安 置 標 準,第四章 實 施 要 求,第五章 項目審批與管理,第六章 產權和物業管理,第七章 有關規定與政策,第八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名 稱: 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農居改造多(高)層公寓式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10-11-26 |
實施日期:2010-11-26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 |
正文:杭府法備告[2010]43號 臨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農居改造多(高)層公寓式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臨政發[2010]102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臨政發〔2010〕102號 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農居改造 多(高)層公寓式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臨安市農居改造多(高)層公寓式安置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民眾居住環境,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根據《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農村住房改造建設的若干意見》(浙委〔2009〕56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縣(市)農村住房改造建設中城鎮公寓式安置所適用拆遷安置政策的批覆》(杭政函〔2009〕229號)、《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農村住房改造建設的實施意見》(臨政發〔2009〕185號)和《臨安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居改造多(高)層公寓式安置是指取消傳統的農村單家獨院的單體或聯體農居的建設方式,按城鎮居住小區的標準建設多層(5—7層)、小高層(8—12層)或高層(13層以上)公寓式住宅安置農居改造的住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
(一)徵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時,符合條件選擇多(高)層公寓式安置的被安置戶;
(二)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停止單家獨院式農居新建、改建、擴建審批的區域內尚未列入征地拆遷範圍,申請後經批准實行多(高)層公寓式安置的村(居)民,包括危房戶、自行拆除舊房戶。
第四條 在農村住房改造中推行多(高)層公寓式住宅建設,按照“因地制宜、政府指導、政策推動”的方針,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分配、統一管理”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各鄉(鎮)、街道、開發區管委會及重大項目推進指揮部為農居改造多(高)層公寓式安置責任單位,可設立或指定相應建設單位作為實施主體。
第二章 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六條 多(高)層公寓式住宅建設資金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項目資金;
(二)財政補貼;
(三)金融機構貸款;
(四)其他方式。
第七條 資金實行項目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接受財政監督,並實施年度審計。
第三章 安 置 標 準
第八條 安置人口按《臨安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認定。
第九條 安置面積和購房價格:
(一)多層公寓安置的,應安置面積按戶安置人口人均60平方米標準確定,按建安價購買或結算。
(二)實施城中村改造的項目,應安置的常住在冊戶口人員可以申請擴面購房,按以下規定辦理:
1.原合法住房建築面積不高於應安置面積的,擴面上限為人均30平方米,按綜合價購買。
2.原合法住房建築面積扣除應安置面積,按應安置的常住在冊戶口人員人均未超過30平方米的,擴面上限為人均30平方米,其中:原合法住房建築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部分,按成本價購買,剩餘面積按綜合價購買。
3.原合法住房建築面積扣除應安置面積,按應安置的常住在冊戶口人員人均高於30平方米的,擴面上限為合法住房建築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部分,其中:人均30平方米以內部分,按成本價購買;剩餘面積按綜合價購買。
4.擴面購房面積計入安置面積。
(三)高層、小高層公寓安置的,應安置面積、成本價或綜合價擴面購房的面積按多層公寓的標準再增加10%。
(四)被拆遷人戶內無應安置人口的,可按綜合價購買不高於原合法住房建築面積的安置房,被拆遷房屋不享受重置價結合成新的補貼。
第十條 價格核定:
(一)安置協定中的建安價、成本價、綜合價根據市政府公布的指導價實施。
(二)安置公寓竣工後,經審定的建安價、成本價、綜合價低於安置協定價格的,按實際價格執行;高於安置協定價格的,按安置協定價格執行。
第四章 實 施 要 求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原則上以區塊推進,可以打破原有行政區劃界限進行統籌安排,要求達到居住區組團規模(300戶、1000人口)以上。零星公寓式住宅建設,要按照農轉居定點規劃,結合舊村改造統一編制詳細規劃,經批准後,分批申請審批建設。鼓勵建設高層、小高層公寓式安置住宅小區。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技術指標的審批管理,參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標準實施。
第五章 項目審批與管理
第十三條 由市城市有機更新工作指揮部牽頭,堅持“特事特辦、效率優先”的原則,按照“綠色通道”有關程式辦理前期手續,著力簡化辦事流程。
第十四條 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實施方案由市城市有機更新工作指揮部批准後組織實施。各鄉(鎮)人民政 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報送城中村改造計畫時,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實施城中村改造的決議、村民委員會的申請書、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審核意見書;
(二)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實施方案,包括:
1.城中村改造項目的範圍、實施主體和投資規模;
2.規劃設計方案;
3.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4.項目資金平衡方案。
第十五條 項目審批和實施程式:
(一)項目立項:各鄉(鎮)、街道負責編制轄區內農居改造公寓式住宅項目年度建設計畫,由市城市有機更新工作指揮部辦公室會同發改、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審查後上市政府審批。建設單位依據市政府批准檔案辦理立項手續。
(二)項目規劃和設計管理:
1.市建設局會同各鄉(鎮)、街道、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按照“相對集中”的布局原則,編制農村住房改造多(高)層公寓式住宅項目規劃定點,並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前提下,建設項目選址可與舊村改造相結合。
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前提下,建設項目選址可與舊村改造相結合。
2.建設單位須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規劃設計條件進行規劃方案設計,由市建設局組織對規劃總平面圖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建設單位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後,由市建設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規劃總平面圖經審查後,除按規定辦理相關消防審批手續外,不再辦理其他平面圖審批、審核手續。
4.建設單位委託的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批准的總平面圖編制的施工圖,需按照有關規定經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核通過。有高層建築的,須編制初步設計方案,由市發改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審查。
5.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核,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書》的,由市建設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項目建設用地管理:
1.建設項目需要徵用(劃撥)土地的,由建設單位持立項批覆、規劃選址意見書等相關資料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建設用地。占用農用地或集體土地的,須先辦理農轉用和徵收審批手續。
2.統一規劃分期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根據立項批覆,分期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四)工程建設管理:
1.按照有關規定完成建設項目施工、監理招投標的,由市建設局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2.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應向市統計局報送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報表。
3.工程完工後按規定組織綜合驗收。
(五)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管理:
1.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履行報批手續。
2.建設項目環保審批必須執行“三同時”制度。
(六)安置審核管理: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市國土資源局、市房改辦配合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安置戶的安置資格和安置標準進行審核。審核批准後,由市房地產管理處、市國土資源局辦理安置房產權手續。
第六章 產權和物業管理
第十六條 安置戶結清安置房價款後,可委託建設單位統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領證相關費用由產權人承擔。如在規定時間內未委託統一辦理的,安置戶今後自行辦理權證。國有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安置房的權證,由市國土資源局和市房地產管理處參照房改房有關規定予以辦理,在備註欄標註“拆遷安置房”字樣。
第十七條 公寓式住宅安置小區的物業管理參照《物業管理條例》執行。凡入住多層公寓、高層或小高層公寓的安置戶,按規定標準繳納物業管理費等費用,原則上按照多層住宅標準向建設單位繳納物業維修基金。物業維修基金的差額部分由建設單位承擔並列入項目開發建設成本或在城中村改造資金專戶內綜合平衡。
第十八條 多(高)層公寓式安置小區應按地上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包括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公共活動用房和物業管理商業用房),其中物業管理商業用房占千分之四。城中村改造項目應按地上總建築面積千分之十的比例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包括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公共活動用房和物業管理商業用房),其中物業管理商業用房占千分之七。
第七章 有關規定與政策
第十九條 安置房項目涉及的行政事業性規費市留部分,全額“即辦即減”。採用高層、小高層公寓式安置的,用地指標在年度計畫中優先安排。
第二十條 鼓勵由資信優良的房地產企業代建公寓式住宅建設項目,提升項目建設品質。企業代建方式和獎勵政策按杭州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國有劃撥土地上建設的多(高)層公寓安置房,參照“房改房”上市補繳土地出讓金標準補辦土地出讓手續後,可以依法上市交易。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住戶,其購房申請經批准後,原有住房必須自行拆除,宅基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統一收儲。
第二十三條 為加快推進農村住房改造,項目實施主體可根據項目實際,制訂獎勵優惠政策,經市城市有機更新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審核並報市國土資源局批准後實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有機更新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