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8年3月,清政府在德國的武力下,簽定了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膠澳租借條約》,將青島“租借”德國99年。自此,青島淪為德國的殖民地。《膠澳租借條約》共3項10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膠澳租借條約
- 時間:1898年3月
- 雙方:清政府,德國
- 內容:青島“租借”德國99年
- 簽訂地點:北京
- 條約類型:不平等條約
背景
內容
一八九八年三月六日,光緒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北京。
山東曹州府教案現已商結,中國另外酬德國前經相助之誼,故大清國國家、大德國國家,彼此願將兩國睦誼益增篤實,兩國商民貿易使之格外聯絡,是以和衷商定專條,開列於下:
第一項 膠澳租界
第一款 大清國大皇帝欲將中、德兩國邦交聯絡,並增武備威勢,允許離膠澳海面潮平周遍一百里內,系中國里,準德國官兵無論何時過調,惟自主之權,仍全歸中國。如有中國飭令設法等事,先應與德國商定,如德國須整頓水道等事,中國不得攔阻。該地中派駐兵營,籌辦兵法,仍歸中國,先與德國會商辦理。
第二款 大德國大皇帝願本國如他國,在中國海岸有地可修造、排備船隻,存棧料物、用件整齊各等之工,因此甚為合宜,大清國大皇帝已允將膠澳之口,南北兩面,租與德國,先以九十九年為限。德國於所租之地應蓋炮台等事,以保地棧各項、護衛澳口。
第三款 德國所租之地,租期未完,中國不得治理,均歸德國管轄,以免兩國爭端。茲將所租各段之地開列於後:一、膠澳之口北面所有連旱地之島,其東北以一線自陰島東北角起至勞山灣為限;二、膠澳之口南面所有連旱地之島,其西南以一線自離齊伯山島西南偏南之灣西南首起往笛羅山島為限;三、齊伯山、陰島兩處;四、膠澳之內全海面至現在潮平之地;五、膠澳之前防護海面所用群島,如笛羅山、炸連等嶼。至德國租地及膠澳周遍一百中國里界址,將來兩國派員查照地情,詳細定明。在膠澳中國兵、商各船與德國相交之國各船,德國擬一律優待;因膠澳內海面均歸德國管轄,德國國家無論何時,可以定妥章程,約束他國往來各船;此章程,即中國之船,亦應一體照辦,另外決無攔阻之事。
第四款 膠澳外各島及險灘,德國應設立浮樁等號,各國船均應納費,中國船亦應納費,為修整口岸各工程之用;其餘各費,中國船均無庸納。
第五款 嗣後如德國租期未滿之前,自願將膠澳歸還中國,德國所有在膠澳費項,中國應許賠還,另將較此相宜之處,讓與德國。德國向中國所租之地,德國應許永遠不轉租與別國。租地界內華民,如能安分並不犯法,仍可隨意居住,德國自應一體保護;倘德國需用地土,應給地主地價。並中國原有稅卡設立在德國租地之外惟所商定一百里地之內,此事德國即擬將納稅之界及納稅各章程,與中國另外商定,無損於中國之法辦結。
第二項 鐵路礦務等事
第一款 中國國家允準德國在山東蓋造鐵路二道:其一由膠澳經過濰縣、青州、博山、淄川、鄒平等處往濟南及山東界;其二由膠澳往沂州及由此處經過萊蕪縣至濟南府。其由濟南府往山東界之一道,應俟鐵路造至濟南府後,始可開造,以便再商與中國自辦幹路相接。此後段鐵路經過之處,應於另立詳細章程內定明。
第二款 蓋造以上各鐵路,設立德商、華商公司,或設立一處,或設立數處,德商、華商各自集股,各派妥員領辦。
第三款 一切辦法,兩國迅速另訂契約,中、德兩國自行商定此事;惟所立德商、華商公司,造辦以上鐵路,中國國家理應優待,較諸在中國他處之華洋商務公司辦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隅。查此款專為治理商務起,並無他意,蓋造以上鐵路,決不占山東地土。
第四款 於所開各道鐵路附近之處相距三里內,如膠濟北路在濰縣、博山縣等處,膠沂濟南路在沂州府、萊蕪縣等處,允準德商開挖煤斤等項及須辦工程各事,亦可德商、華商合股開採,其礦務章程,亦應另行妥議。德國商人及工程人,中國國家亦應按照修蓋鐵路一節所云,一律優待,較諸在中國他處之華洋商務公司辦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隅。查此款亦系專為治理商務起見,並無他意。
第三項 山東全省辦事之法
在山東省內如有開辦各項事務,商定向外國招集幫助為理,或用外國人,或用外國資本,或用外國料物,中國應許先問該德國商人等願否承辦工程,售賣料物。如德商不願承辦此項工程及售賣料物,中國可任憑自便另辦,以昭公允。
以上各條,由兩國大皇帝批准,中國批准之約到德國柏林之後,德國批准之約交給中國駐德國大臣收領,作為互換之據。
此專條應繕四份,華文、德文各二,由兩國大臣畫押蓋印,各執華、德文一份,以昭信守。
大清光緒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大德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初六日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李,總理各國事務大臣軍機大臣協辦大學士戶部尚書翁;大德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