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澳租借條約(膠澳租界條約)

膠澳租借條約

膠澳租界條約一般指本詞條

1898年3月,清政府在德國的武力下,簽定了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膠澳租借條約》,將青島“租借”德國99年。自此,青島淪為德國的殖民地。《膠澳租借條約》共3項10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膠澳租借條約
  • 時間:1898年3月
  • 雙方:清政府,德國
  • 內容:青島“租借”德國99年
  • 簽訂地點:北京
  • 條約類型:不平等條約
背景,內容,原本保存,德方,中方,

背景

1896年12月14日(農曆十一月十日)德國駐華公使海靖(Herr Baron von Heyking)正式向大清總理衙門提出租借膠州灣五十年之要求。總理衙門加以婉拒。1897年11月1日,發生曹州教案,兩名德國傳教士在山東巨野(今菏澤市巨野縣)被殺,德國趁機派軍艦於11月14日占領膠州灣。1898年3月6日李鴻章翁同龢代表滿清政府,在北京與德國駐中國公使海靖簽署中德膠澳租界條約。條約內容包括租借膠澳(青島)、修築膠濟鐵路及開發沿線礦藏,和山東省事務共三端十款。及後分別在1898年8月22日簽訂的膠澳租地契約10月6日簽訂的膠澳潮平契約膠澳邊界契約確定了德國占領整個膠州灣的範圍。

內容


一八九八年三月六日,光緒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北京。
山東曹州府教案現已商結,中國另外酬德國前經相助之誼,故大清國國家、大德國國家,彼此願將兩國睦誼益增篤實,兩國商民貿易使之格外聯絡,是以和衷商定專條,開列於下:
第一項 膠澳租界
第一款 大清國大皇帝欲將中、德兩國邦交聯絡,並增武備威勢,允許離膠澳海面潮平周遍一百里內,系中國里,準德國官兵無論何時過調,惟自主之權,仍全歸中國。如有中國飭令設法等事,先應與德國商定,如德國須整頓水道等事,中國不得攔阻。該地中派駐兵營,籌辦兵法,仍歸中國,先與德國會商辦理。
第二款 大德國大皇帝願本國如他國,在中國海岸有地可修造、排備船隻,存棧料物、用件整齊各等之工,因此甚為合宜,大清國大皇帝已允將膠澳之口,南北兩面,租與德國,先以九十九年為限。德國於所租之地應蓋炮台等事,以保地棧各項、護衛澳口。
第三款 德國所租之地,租期未完,中國不得治理,均歸德國管轄,以免兩國爭端。茲將所租各段之地開列於後:一、膠澳之口北面所有連旱地之島,其東北以一線自陰島東北角起至勞山灣為限;二、膠澳之口南面所有連旱地之島,其西南以一線自離齊伯山島西南偏南之灣西南首起往笛羅山島為限;三、齊伯山、陰島兩處;四、膠澳之內全海面至現在潮平之地;五、膠澳之前防護海面所用群島,如笛羅山、炸連等嶼。至德國租地及膠澳周遍一百中國里界址,將來兩國派員查照地情,詳細定明。在膠澳中國兵、商各船與德國相交之國各船,德國擬一律優待;因膠澳內海面均歸德國管轄,德國國家無論何時,可以定妥章程,約束他國往來各船;此章程,即中國之船,亦應一體照辦,另外決無攔阻之事。
第四款 膠澳外各島及險灘,德國應設立浮樁等號,各國船均應納費,中國船亦應納費,為修整口岸各工程之用;其餘各費,中國船均無庸納。
第五款 嗣後如德國租期未滿之前,自願將膠澳歸還中國,德國所有在膠澳費項,中國應許賠還,另將較此相宜之處,讓與德國。德國向中國所租之地,德國應許永遠不轉租與別國。租地界內華民,如能安分並不犯法,仍可隨意居住,德國自應一體保護;倘德國需用地土,應給地主地價。並中國原有稅卡設立在德國租地之外惟所商定一百里地之內,此事德國即擬將納稅之界及納稅各章程,與中國另外商定,無損於中國之法辦結。
第二項 鐵路礦務等事
第一款 中國國家允準德國在山東蓋造鐵路二道:其一由膠澳經過濰縣、青州、博山、淄川、鄒平等處往濟南及山東界;其二由膠澳往沂州及由此處經過萊蕪縣至濟南府。其由濟南府往山東界之一道,應俟鐵路造至濟南府後,始可開造,以便再商與中國自辦幹路相接。此後段鐵路經過之處,應於另立詳細章程內定明。
第二款 蓋造以上各鐵路,設立德商、華商公司,或設立一處,或設立數處,德商、華商各自集股,各派妥員領辦。
第三款 一切辦法,兩國迅速另訂契約,中、德兩國自行商定此事;惟所立德商、華商公司,造辦以上鐵路,中國國家理應優待,較諸在中國他處之華洋商務公司辦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隅。查此款專為治理商務起,並無他意,蓋造以上鐵路,決不占山東地土。
第四款 於所開各道鐵路附近之處相距三里內,如膠濟北路在濰縣、博山縣等處,膠沂濟南路在沂州府、萊蕪縣等處,允準德商開挖煤斤等項及須辦工程各事,亦可德商、華商合股開採,其礦務章程,亦應另行妥議。德國商人及工程人,中國國家亦應按照修蓋鐵路一節所云,一律優待,較諸在中國他處之華洋商務公司辦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隅。查此款亦系專為治理商務起見,並無他意。
第三項 山東全省辦事之法
在山東省內如有開辦各項事務,商定向外國招集幫助為理,或用外國人,或用外國資本,或用外國料物,中國應許先問該德國商人等願否承辦工程,售賣料物。如德商不願承辦此項工程及售賣料物,中國可任憑自便另辦,以昭公允。
以上各條,由兩國大皇帝批准,中國批准之約到德國柏林之後,德國批准之約交給中國駐德國大臣收領,作為互換之據。
此專條應繕四份,華文、德文各二,由兩國大臣畫押蓋印,各執華、德文一份,以昭信守。
大清光緒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大德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初六日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李,總理各國事務大臣軍機大臣協辦大學士戶部尚書翁;大德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海。

原本保存

條約原件共4份,兩國各執華文一份和德文一份。

德方

德方原件存於德國外交部政治檔案館。2004年10月,青島市檔案局獲得德方《膠澳租借條約》原件的複製品,並將之存放於青島市檔案館。

中方

中文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暫存於台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恆溫恆濕的庫房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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