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性企業文化

腐敗性企業文化是易導致腐敗行為發生的企業文化。主要有四類:(1) 自由放任型,不遵從正當的程式和做法,組織成員任意所為,相互間達成“只要你不告發我,我就不會告發你”的默契;(2)恐怖型,一般是封閉型的,如監獄,實行機械式管理。偏見與偏愛習以為常,公正和公平反而是“另類”;(3)腐敗型,核心領導成員犧牲組織和顧客的利益,秘密謀取個人利益;(4)虛偽型,奉行兩套行為規則,對外公開正式的和官方的規則,而實際遵行非正式的規則,組織成員對於領導的命令,多採取陽奉陰違的策略。

紐倫堡原則是紐倫堡憲章中確認的國際法原則。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勝國聯盟在德國紐倫堡市審判納粹戰犯並發布紐倫堡憲章。核心觀點是:作為被告的行政官員,無論是國家元首還是政府部門的責任官員,都不能逃脫罪責或減輕處罰;即使被告的行為是在執行其政府或上級的命令,他也不能逃脫罪責,但法庭可以考慮正義的要求對其從輕處罰。根據這些原則,個人不僅要為自己的違法的自主行為承擔罪責,也要為執行任何違法的計畫、陰謀的命令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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