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收入審計是對地方財政、稅務機關征繳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情況的審計。其主要內容: (1)各級地方政府、財稅機關和其它綜合經濟部門,有無超超許可權,自定減收免收能交基金的規定,有無擅自改變入庫辦法,長期占用或挪用能交基金。
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收入審計是對地方財政、稅務機關征繳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情況的審計。其主要內容: (1)各級地方政府、財稅機關和其它綜合經濟部門,有無超超許可權,自定減收免收能交基金的規定,有無擅自改變入庫辦法,長期占用或挪用能交基金。
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收入審計是對地方財政、稅務機關征繳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情況的審計。其主要內容: (1)各級地方政府、財稅機關和其它綜合經濟部門,有無超超許可權,自定減收免收能交基金的規定,有無擅自改變入庫辦法,長期占用或挪用...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征納審計亦稱“能交基金征納審計”。對所有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和地方政府的各項預算外資金,以及上述單位所管的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業戶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實施征納能交基金的審查。其...
年度終了後依有關決算資料結算。“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收入類”屬中央預算收入專用科目。各地徵集的資金凡屬中央下達部分須上繳中央預算,超額部分全部留歸各省、市、自治區,用於下年度發展該地的能源交通事業。
第一篇財政收入 第一章企業收入 第二章工商稅收 第三章農業稅收 第一節農業稅 第二節耕地占用和農林特產稅 第三節契 稅 第四章調節收人 第一節公債收入 第二節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第三節國家預算調節基金 第四節上級財政補助...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是我國為加強能源和交通重點建設,控制和引導預算外資金的使用,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協調地發展,而由國家財政徵集的專項資金。屬於中央預算收入,實行專款專用。1982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
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不得因交納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而提高價格、提高收費標準,轉嫁負擔,或者向國家另外要求補助。嚴禁轉移資金、弄虛作假、隱瞞收入、故意漏交少交。違反上述規定的,稅務部門除了追補應交的款項以外...
按規定,各地方的機動財力,各種專項資金、預算外資金,必須在完成認購國庫券和繳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任務後,先保證正常開支和企業設備更新、技術改造的需要,再安排必要的自籌基本建設。審計時,要認真檢查自籌建設項目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農業企業利潤構成分配審計是指對農業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實現的利潤及其分配的審計。審計的主要內容是:(1)審查利潤的真實性、合法性、正確性。利潤是由營業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和投資收益之和,扣除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