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出讓

背書出讓是在票據上所作的以轉讓票據權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據權利為目的的書面行為。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簽章的人稱背書人,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的受讓人稱為被背書人。各國票據法規定,除不記名票據可以僅以支付票據而轉讓外,記名票據等都必須經過背書轉讓,但法律上也準許出票人在票據載明“禁止轉讓”或“不得轉讓”的文字,這樣的票據不能轉讓。票據背書是轉讓票據所有權的法律手續。

背書方式可分為:(1)特別背書,亦稱記名背書,由背書人記明被背書人名稱,並由背書人簽章的背書。這種背書表示票據權利轉讓給記名的被背書人。記名背書的票據再轉讓時,必須由被背書人再作記名背書,經過連續背書而多次轉讓。(2)空白背書亦稱不記名背書,背書人在票據背面只有鑒章,不寫付給某人,即沒有被背書人。表示票據權利轉讓給持票人。(3)限制背書,轉讓票據的權利而又加以一定限制的背書。背書人只對他的直接被背書人負責,而對直接被背書人再轉讓的被背書人,不承擔追索責任。(4)托收背書,背書人以背書的形式,授權被背書人只限於委託他人(銀行)代收款時使用,表示授予被背書人以代收票款的權力,並不轉讓票據權利。背書應包括兩個動作:一是在票據背面背書,一是將票據交付給被背書人,只有經過交付,才能完成背書行為。票據經過背書,票據權利即由背書人轉移給被背書人。背書人對票據所負的責任與出票人相同,背書人對其後者,有擔保票據的承兌和付款的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上的權利時,必須以背書作為其取得正當權利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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