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從權利分類的角度看,聽審請求權屬於接受權的範疇。英國著名的
政治學家拉斐爾教授指出,權利可以分為行為權與接受權,行為權是指有資格去做某事或用某種方式去做某事的權利;接受權是指有資格去接受某物或以某種方式受到對待的權利,當某人拒絕提供你有資格得到的東西時或某人不給予你有資格得到的待遇時,接受權就受到了侵犯,如果你因要求得到你有資格得到的東西而受到困擾或因抵抗對你有資格享有的待遇的否認而受到凌辱或威脅,那么,也構成對接受權的侵害。按照這種分類,聽審請求權屬於接受權,它表明權利人有資格獲得法院的聽審,法院在對一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進行判定的時候必須給予他充分發表意見和主張的機會,並且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主張。如果法院不給予當事人這一發表意見和主張的機會,或者根本不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主張,那就意味著侵害了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如果當事人在行使聽審請求權時遇到了某些障礙,而國家包括它的法院又不採取相應的措施消除這些障礙,則表明國家包括它的法院對當事人聽審請求權的不尊重。
聽審請求權不是普通的
訴訟權利,而是屬於基本權利的範疇。它是程式性的基本權利,屬於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程式基本權的範疇。許多國家通過憲法確認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例如,在美國,聽審請求權是由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和第14條的正當程式條款所確定的,1789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5條規定,任何人“未經正當法律程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這一規定適用於聯邦政府。1868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14條又規定,“各州不得未經正當的法律程式,即行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正當程式包括程式性正當程式和實質性正當程式,合理的通知及聽審請求權保障正是程式性正當程式的核心要素,根據程式性正當程式的要求,當事人就其案件有在審判者面前呈示證據、提出自己的意見和主張並反駁對方意見的機會,即有聽審的機會。實際上,程式性正當程式的基本功能就在於給予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以合理方式聽審的機會,進而增進糾紛解決的公正和精確。程式性正當程式授予了當事人聽審請求權(arighttobeheard)。在
德國,1949年的《德國基本法》103條規定了聽審請求權,該條第1款規定:“任何人在法庭上有請求法院依法聽審的權利。”因此,法定聽審請求權保障作為程式法上的基本原則,具有憲法上的地位,法院有義務使得當事人能夠在訴訟中以充分的和恰如其分的方式陳述他們所持有的看法。在德國,聽審請求權被認為是司法程式領域法治國家概念的結果,是典型的程式基本權利,是法院程式的大憲章。在日本,聽審請求權產生於1947年的《日本憲法》第13條第1項尊重個人之規定、第32條接受裁判權之規定以及第82條裁判應基於公開辯論之規定等憲法條文內容。《日本憲法》第13條規定:“任何國民的人格均被尊重。關於國民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權利,在不違反公共福利的範圍內,在立法及其他國政上。必須予以最大的尊重。”第32條規定:“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審判的權利不得剝奪。”第82條第1款規定:“法院的審理及判決應當在公開的法庭進行。”這些條文特別是第32條在日本被解釋為包含了聽審請求權。在法國,聽審請求權不是在憲法中規定的,而是由訴訟法確認的,儘管如此,聽審請求權在法國的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判例中是被作為基本權利加以保護的。 聽審請求權作為一項憲法性權利,它屬於裁判請求權這一憲法權利中的一類子權利,裁判請求權由兩類基本權利構成,裁判請求權是指,任何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執時都享有請求獨立的、合格的、不偏不倚的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一是訴諸司法的權利,二是公正審判請求權。聽審請求權與訴諸司法的權利和公正審判請求權既相區別又相聯繫。首先,聽審請求權不同於訴諸司法的權利,訴諸司法的權利是指當事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執的時候所享有的請求獨立的合格的不偏不倚的法院審判的權利,基此程式基本權利,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啟動訴訟程式,並獲得審判,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並具備起訴條件的時候,
法院不得拒絕受理,也不得拒絕審判。聽審請求權是在民事訴訟程式開始以後,當事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它與訴諸司法的權利是前後相連的兩項基本權利,就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保障而言,兩者缺一不可。其次,聽審請求權不同於公正審判請求權,公正審判請求權是指當事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執的時候所享有的請求法院公正審判的權利。國外有學者認為,公正審判請求權的要素包括獨立、不偏不倚的法庭、公平的聽審(即聽審權)、公開的聽審、合理時間內的聽審、附理由的判決等五個。聽審請求權是公正審判請求權的一項內容,甚至是核心內容。從這個意義上說,聽審請求權是程式公正實現中的憲法保障的核心。
聽審請求權保障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程式法上的一項重要原則,在民事訴訟中,承認和保障
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具有重要的價值和功能。它是尊重人的主體性和人格尊嚴的具體體現;有助於實現程式公正和實體公正;使判決產生正當化的效果,增強人民對裁判的信賴度;為判決的既判力提供根據。
首先,保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體現了對人的主體性和人格尊嚴的尊重。人的主體性就是指人作為人所具有的獨立價值的存在──不隸屬於任何人的獨立存在的特性和地位,它意味著人的意志的自由和活動的自由。基於人的主體性,在訴訟程式中,應當賦予當事人程式主體權或曰程式主體地位,這就是程式主體性原則。按照這一原則,當事人是程式的主體,他們不應淪為法院審判活動的客體。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員均應當將向法院求助和接受法院審判的人作為人看待,也就是將他作為具有法的主體性的人而不是受支配的客體對待。程式主體性原則是立法者在立法活動中、法院在司法活動中以及當事人在其訴訟活動中所共同遵循的原則。根據程式主體性原則,“任何人民均應受人格的尊重,對於關涉其利益、地位、責任或權利義務的審判,均應有參與程式以影響裁判形成之權利、地位;而且,在判決作成以前,應適時被賦予陳述意見或辯論的機會;並不許其權利遭受法院之審判活動所侵害。也即,在未經賦予該項機會的情況下所匯集的證據及事實,均不得成為法院作成裁判之基礎。”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的保障,讓當事人享有廣泛的參與程式和陳述意見的機會,法院在充分聽取當事人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裁判。實際上這是將當事人作為真正的主體來對待,充分體現了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的尊重。
其次,保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是程式公正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有助於實現司法的實體公正。程式公正要求賦予當事人有充分參與程式的機會,當事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能夠富有影響地參與法院解決爭議的活動,當事人享有充分的機會來表達自己的意見,並以此影響程式的進行以及程式運行的結果。這正是聽審請求權的基本要求,可以說,保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有助於防止突襲裁判,實現程式公正價值。司法實體公正的前提是判決以事實為根據,並且正確地適用法律。在傳統的職權探知主義的訴訟模式之下,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主要由法院調查收集,法院通過職權探知案件事實,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保障問題並不顯得太突出,而在當事人主義即辯論主義的訴訟模式下,案件的事實主要靠當事人自己主張並提出,
法院不會主動調查收集案件的實體事實,此時,賦予當事人雙方充分的攻擊和防禦的機會就顯得特別重要。因此,加強聽審請求權保障,讓當事人全面地提出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並有充分的機會發表自己的意見和主張,法院在充分考慮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並聽取當事人雙方意見的基礎進行裁判,有助於法院發現案件真實,保證裁判的客觀性,從而實現司法公正。
再次,保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將會使判決產生正當化的效果,增強人民對裁判的信賴度。“對行使權利而產生的結果,人們作為正當的東西加以接受時,這種權利的行使及其結果就可以稱之為具有正當性或正統性。”現代民事訴訟的正當性不僅僅局限在法官依據法律進行裁判上面,而且表現在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程式保障上面,程式保障的實質就是聽審請求權的保障。由於聽審請求權是一項憲法性權利,因此,聽審請求權是程式保障的憲法基礎。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如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得到了保障,他們將有充分的機會提出證據,陳述主張,並與對方當事人進行辯論,而法院又在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見的基礎上作出裁判,這就使得當事人在程式運行過程中及判決的形成過程中得到了充分的尊重,既防止發生來自對方當事人的突襲,也防止來自法院的突襲。這樣的民事訴訟程式可以直接吸收當事人對裁判的不滿情緒,並且使得當事人自覺自愿地接受並服從判決結果。即使是蒙受不利結果的當事人也將會容易地接受判決,服從判決,儘管他們不贊成判決。這也就必然大大增加判決的正當性,增強當事人對裁判的信賴度;不僅如此,社會公眾也會認同這樣的判決,信賴這樣的判決。
最後,保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是判決既判力的重要根據。判決一旦確定,就具有既判力,當事人不能就已經確定的訴訟標的另行起訴,也不得在其他訴訟中提出與本案訴訟相矛盾的主張,法院也不得就已經確定的訴訟標的為相異的裁判。確定判決為什麼能夠發生這樣的效力呢?這一效力發生的根據何在呢?在理論上有多種學說,“制度效力說”認為,既判力是實現“解決糾紛”之民事訴訟制度目的的不可或缺的制度性效力,如果沒有既判力,那么,確定判決的判斷就會被隨時推翻,敗訴的當事人也可以對糾紛反覆進行爭議,如此一來,糾紛永遠不會得到解決。“程式保障和自我責任說”認為,一旦當事人在前訴中獲得了程式保障,那么,在該當事人方面就產生在前訴中應當提出主張及證據的自我責任,而這種提出責任就是既判力的根據。“制度性效力和程式保障二元說”認為,既判力的根據除了這種制度性效力以外,還在於基於程式保障而產生的自我責任。贊成第三種學說,該說中的程式保障就是聽審請求權保障,判決的既判力的重要根據就在於當事人獲得了聽審請求權保障,在訴訟過程中,賦予了當事人雙方充分的攻擊和防禦機會,法院又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見和主張的基礎上進行裁判的,對於這樣的判決,當事人當然要受其拘束,對已決事項不得再行爭執。如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沒有得到有效的保障,這樣的判決的既判力就失去了存在根基,當事人可以就該判決請求法院予以再審。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所規定的申請再審情形“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中,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實際上包括法院侵害當事人聽審請求權的情形。
方法
聽審請求權(或曰公平聽審權)的內容不是固定不變的,由於各國的國情不同尤其是各國的司法制度不同,不同國家和地區對聽審請求權內容的規定和理解是不完全一樣的。英國法上的聽審請求權至少包括以下一些內容:
(1)事先的通知。根據自然正義原則的要求,一個受決定的結果影響的人應該給予對他進行訴訟的事先的通知,給他有關起訴他的案件的足夠的信息,以至他能夠準備他的案件。
(2)充足時間的準備。一個當事人必須被允許有足夠的時間來準備案件,而不應該被突襲。
(3)披露責任。當事人雙方都有權知悉即將在法庭上出示的案件材料,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這通過發現程式和交換證人證言來完成。
(4)聽審。法院在對爭議進行決定的時候,必須給雙方當事人公平地陳述其案件情況的機會,進行聽審的責任並不必然意味著要進行一場口頭審理。
(5)法律代理。人們時常認為,在調查或者聽審時當事人應當有法律代理的權利,然而,也有觀點認為,法律代理的權利是根據案件的情況而定的,英國上議院認為,法律代理的權利不是絕對的權利。
(6)傳喚證人和對證人進行交叉詢問。在進行口頭審理的時候,法庭通常應當允許詢問證人,然而,這種權利在更為正式的聽審時可能受到限制。無論如何,一個人被賦予口頭聽審機會的人,通常會被給予陳述其案件的機會,特別是有重要的事實爭議或者是口頭辯論將有助於法官決定案件時。
(7)考慮證據和提出的意見。有口頭聽審的話,法庭必須考慮所有提交的相關的證據,通知當事人其所要考慮的證據,允許對證人進行詢問,允許對整個案件進行評論。在裁判的時候,法官必須考慮提交給他們的證據材料,而不能依賴於沒有經過辯論或私下調查的觀點。在美國,聽審請求權內含於正當程式權之中,聽審請求權至少包含以下一些內容:有陳述意見表明系爭的行動該不該採行的機會;提出證據和要求傳喚證人的權利;知悉不利證據的權利;交叉詢問證人的權利;裁決應當按照所呈現的證據作出;聘請律師的權利;裁決機關對呈現的證據作成書面記錄;裁決機關利用書面形式敘明事實與理由,作出裁決。在
德國,基於聽審請求權的要求,當事人有權獲得正當程式,特別是在法官面前陳述的權利,當事人有權提出申請,陳述事實、提出證據;各方都有機會知道對方的觀點,以便作出評價與反映;陳述的權利包括提出法律抗辯的權利,法院必須考慮當事人的抗辯和主張。
美國法律協會(TheAmericanLawInstitute)和統一國際私法委員會(UNIDROIT)2002年11月起草的《跨國民事訴訟程式原則和規則》初稿第3稿第5條對跨國民事訴訟中的聽審請求權作了規定,其主要內容有:所有的當事人都有權提出事實和法律主張、證據、法律理由;每一方當事人都應該給予公平的機會和充分合理的時間來回應另一方提出的事實和法律主張及證據;法庭應該明確地考慮每一個有重要意義的事實主張、證據、同需要處理的問題有關的法律,等等。《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1款明確確認了聽審請求權,但它並沒有給出聽審請求權的詳細內容。歐洲人權委員會和人權法院提出了聽審請求權的許多基本原則,它們包括:(1)當事人有出席對抗性口頭聽審的權利;(2)武器平等權,在民事案件中,即使與對方當事人相比沒有處於實體不利地位的情況,每一方當事人都有合理的機會向法院陳述他的案件事實;武器平等權意味著所有當事人都有權獲得法庭審判所依賴的訴訟記錄和有關的檔案,雙方都能夠交叉詢問證人。(3)免於自證其罪的自由,被指控犯罪的人有保存沉默權和免於自證其罪的權利。(4)法律幫助的權利。(5)公平地提出證據的權利。(6)交叉詢問證人的權利。(7)要求判決附理由的權利,法院必須對判決結果說明理由,以使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知道判決的依據,同時使民主社會中的公眾知道判決的理由。
有力保障
不像其他國家在憲法上確認聽審請求權那樣,中國憲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公民的聽審請求權,質言之,中國憲法並沒有明確將聽審請求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對待。這就導致公民的聽審請求權得不到憲法保障。中國的民事訴訟法也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但作為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的聽審請求權保障在民事訴訟法上也有一些具體規定,例如《民事訴訟法》第12條有關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的規定,第50條有關當事人有權收集、提供證據和進行辯論的規定,第66條有關質證的規定,第122條有關法院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的規定,第138條有關判決應當寫明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的規定,等等。在中國的民事訴訟實務中,法院無論是在訴訟的過程中還是在裁判文書的製作上也都注意保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期以來中國所進行的民事司法改革過程中,法院對庭審功能的強化,對辯論主義的強調,對釋明權的重視,對判決文書說理的加強,無不反映了中國法院對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的尊重。當然,也應當清醒地注意到,由於民事訴訟的立法的粗疏,一些聽審請求權保障的立法規定尚不健全,例如,釋明權制度、心證公開制度還沒有被立法確立,送達制度、證據收集制度的等制度還不太完善;在
司法解釋中存在一些不利於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保障的規定,例如,較為嚴格的舉證時限規定;在民事訴訟實務中還存在侵害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的現象,例如,隨意使用公告送達,進而濫用缺席判決制度,法官心證不公開導致當事人不能有針對性的發表意見和主張,等等。
雖然,聽審請求權沒有被中國的憲法和法律所確認,但是基於中國憲法有關保障人格尊嚴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權之規定,中國公民也應當享有聽審請求權,聽審請求權理應是當事人的一項程式基本權利。當然,為使聽審請求權明確化,中國有必要在憲法上明確規定聽審請求權。由於聽審請求權是裁判請求權的重要內容,所以,只要中國的憲法規定和確認了裁判請求權,那么,聽審請求權的憲法化也就順利成章了。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設計和運作應當以保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為指導原理,在當今中國,為提升和尊重當事人的程式主體地位,實現
司法的公正價值,增強人民對裁判的信賴度,有必要加強聽審請求權保障。從理論上說,保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就應當使得聽審請求權的各項內容和要素都能夠得到全面和充分的實現。然而,上述聽審請求權的內容是依照普通程式處理實體權利義務紛爭時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所應當具備的內容,由於,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具體的程式類型具有多樣性,既有普通程式又有簡易程式,不同類型的程式的價值取向是不完全相同的,有的程式追求慎重而正確的裁判,有的程式追求靈活簡易快速的裁判。因此,在不同的程式類型中,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的保障要求是不一樣的。例如,普通程式中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保障就要比簡易程式高。本文以普通程式為著眼點來論述聽審請求權的保障問題。
加強聽審請求權保障是一項系統工程,既要解決現行司法體制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司法的獨立尤其是法官的獨立,又要完善具體的民事訴訟制度,還要提高法官的素質。就中國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而言,為保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中國當前應當著重做到:加強法官的釋明權、進一步公開法官的心證、完善當事人收集證據的保障機制、改進送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