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證據調査

職權證據調査是指日本行政法用語。法院在取消訴訟中,可依據職權調査證據。日本在民事訴訟中沒有規定職權證據調査,只規定當事人辯論原則,而在行政訴訟中卻規定了職權證據調査。其理由是行政訴訟具有特殊性,它在維護國民權益的同時,也要保障行政的合法性,其結果與公共福利有密切關係,為使審判公正,故須採用職權主義原則。

日本行政訴訟中的職權證據調查只是辯論原則的必要補充,在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仍不充分時,只能就當事人提出的事實收集調査證據。對當事人沒有主張的事實,法院不能調查該證據,因此獲得的證據資料不能予以承認。同時,法院在進行職權調査時,其調査結果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目的在於防止法院的專斷。不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是違法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