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式訴訟

辯論式訴訟又稱“當事人主義訴訟”。訴訟程式採取雙方當事人對抗方式,以當事人為主,法官只起公斷人的作用。英美法系國家刑事訴訟的形式,與大陸法系國家職權進行主義相對。特點是法官主持法庭調査,負責接受和判斷雙方提供的證據。決定案件如何進行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而非法官的職責。對證據真實性的審查和對證人的查問,由雙方當事人的律師進行。法官只在一方當事人對他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有異議時,才出面干預。辯論結束後,法官以第三者的姿態作出裁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辯論式訴訟
  • 概念:民主、文明的訴訟制度
  • 性質:辯論式訴訟是訴訟制度的重要內容
  • 內容:無爭議的事實作為判決的事實依據
辯論式訴訟: 資本主義社會的民事訴訟制度廢除了封建的糾問式訴訟,代之以民主、文明的訴訟制度。其中辯論式訴訟是訴訟制度的重要內容。按照國外民事訴訟法學者的論述,辯論式訴訟包含的主要內容有以下三項:(1)直接決定法律效果發生或消滅的必要事實必須在當事人的辯論中出現,沒有在當事人的辯論中出現的事實不能作為判決的基礎和依據;(2)法院應將當事人之間無爭議的事實作為判決的事實依據;(3)法院對證據的調查只限於當事人雙方在辯論中所提出來的事實。辯論式訴訟體現了當事人對法官的約束,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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