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相稱原則

職權相稱原則是指在決策體制內部各層次、各部門、各單位在所具有的許可權、所負的責任以及所享有的權利的劃分上,做到分工明確、權責對等、才能相稱和責利相符的原則。職責權相互統一包括三方面的內容:即有義務去開展工作;有權力去開展工作;有義務承擔行使權力、開展工作後的後果的責任。

一般地說,一級機構應有一級機構的職責許可權,一個幹部應有一個幹部的職責許可權,這樣才能使決策體制內部能夠合理分工,成龍配套,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從而保證決策活動的正常進行和決策意圖的順利實現,並杜絕那種濫用權力、不負責任、為所欲為、有權無職、有職無權的現象。實行職權相稱原則,必須健全法制,使職責許可權的劃分建立在完備的法制基礎之上,做到依法辦事,違法必究。只有這樣,才能使各級決策者在其所分管的範圍內,積極主動,卓有成就地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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