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位類別

公務員職位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劃分的不同類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位類別
  • 國家實:員職位分類
  • 行公務:制度。
  • 需要:,劃分
簡介,特徵,分類,執法類,技術類,管理類,職系,級別職級,行政職務,專業技術,聘用期,

簡介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本條是對職位分類制度的規定。職位分類與品位分類是兩種基本的公務員分類方式。職位分類,通常是根據職位的工作性質、責任輕重、難易程度和所需資格條件等進行分類。品位分類,通常以人的職務高低、資歷深淺和應獲得報酬的多少為標準進行分類。兩種分類方式互有長短。品位分類是以“人”為中心的分類,側重人的資歷條件;職位分類是以“事”為中心的分類,側重職位的職務、職責與職權。兩種分類方式有相互兼容融合的發展趨勢。
本條指出:“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明確了職務、級別設定的指導思想,即以職位分類為導向,並吸收品級管理的合理因素。可以說,公務員法規定的分類制度是一種以職位分類為主,職位分類和品位分類相結合的分類制度。職位分類制度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劃分職位類別,二是職位設定。本法分別在第十四條、十八條作了規定。
分類必須符合標準的統一性與類別的排他性原則,必須能夠涵蓋所有公務員。根據公務員分類制度設計的立法思想,劃分類別的標準,不僅要依據職位的性質和特點,還要取決於管理的需要。按照以上標準,這裡採取舉例的方式提出三個類別。當然並不是只有這三個類別。

特徵

從職位類別的涵義中分析認為,職位分類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職位類別是以“事”為中心的分類,即“因事擇人”;
第二,職位類別所依據的根本要素是職位的工作性質、難易程度、責任大小及所需資格條件;
第三,職位類別並不是硬性規定何類職位應辦什麼事,而是對各個職位所幹的事舉行客觀分析與評價,由此確定職位在職位類別布局中所處的位置,從而達到分類治理的目的;
第四,職位類別不是固定不變的,可隨著職位工作的變化而變化,但不因工作人員的變動而變動;
第五,職位類別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人事治理的一種科學方法。

分類

執法類

指行政機關中直接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職位。這是行政執法類職位的本質特徵。與政府機關的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職位相比,行政執法類職位具有下列特點:一是純粹的執行性。只有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規、政策的職責。這一點,與綜合管理類職位的區別尤為明顯。二是現場強制性。依照法律、法規現場直接對具體的管理對象進行監管、處罰、強制和稽查。行政執法類職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關、稅務、工商、質檢、藥監、環保等政府部門,且只存在於這些政府部門中的基層單位。
設定行政執法類職位,有利於為基層執法公務員提供職業發展空間,激勵他們安心在基層做好行政執法工作。基層一線行政執法隊伍將近200萬,是社會管理與市場監管職能的直接履行者,是政府形象的視窗,是老百姓接觸最多的特定公務員群體。基層執法部門的機構規格低,絕大多數處於科級以下,根據統計,70%左右的基層一線執法公務員只有辦事員和科員兩個職業發展台階,但公務員隊伍的基數較其他部門要大得多,這就導致了一線執法公務員隊伍的職業發展空間狹小,影響他們的積極性。設定行政執法類職位,還有利於加強對一線執法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和監督。規範執法崗位職責,嚴格其任職資格條件,可以更好地規範執法行為,更好地提高一線行政執法隊伍的專業化水準,更好地落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設立行政執法類職位具有現實可行性。一些執法系統比較健全的崗位責任體系與不斷成熟的信息化管理手段為設定行政執法類職位提供了基本條件。對行政執法人員特有的管理制度,如持證上崗制度也為對行政執法人員實行專門的管理創造了條件。

技術類

指機關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和技術手段保障的職位。與其他類別職位相比,專業技術類職位具有下列三個特徵:一是具有隻對專業技術本身負責的純技術性。二是專業技術類職位與其他職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技術權威性。這種權威性體現在技術層面上,為行政領導決策提供參考和支持,最終的行政決策權仍屬於行政領導。如公安部門的法醫鑑定、痕跡檢驗、理化檢驗、影像技術、聲紋檢驗,國家安全部門的特種技術、特種翻譯,外交部門的高級翻譯等職位。需要指出的是,機關工作大多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許多職位還需要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但並不是需要專業技術知識的職位都是專業技術職位,專業技術職位與需要專業技術知識的職位,不是一個概念。
劃分和設定專業技術類職位主要是為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公務員提供職業升降階梯,吸引和穩定不可缺少的相關專業技術人才,激勵他們立足本職崗位,成為本職工作的專門家。設定專業技術職位也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內在要求。加入世貿組織後,關稅壁壘逐步取消,“技術性貿易壁壘”這種非關稅措施將成為保護國家經濟利益的主要手段。政府中專業技術人才的能力,從一個方面體現了一個國家保護本國經濟利益的政府能力。有關部門前一段在公安、安全機關進行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制度的試點工作,為專業技術類職位的設定積累了經驗。

管理類

指機關中除行政執法類職位、專業技術類職位以外的履行綜合管理以及機關內部管理等職責的職位。這類職位數量最大,是公務員職位的主體。綜合管理類職位具體從事規劃、諮詢、決策、組織、指揮、協調、監督及機關內部管理工作。
需要說明的是,公務員隊伍中除上述三類職位外,還有法官、檢察官職位。該類職位分別行使國家的審判權與檢察權,與其他類別職位的性質、特點存在明顯區別。法官、檢察官在等級、義務、權利、資格條件、任免程式、迴避等方面的管理也是與其他類別公務員有所區別。本法第三條規定,法律對“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考慮到法官法、檢察官法對法官、檢察官的職務設定已有原則規定,故這裡沒有單獨將其列出來。
其它類
以上類別並沒有窮盡公務員的職位類別。以後根據實踐的需要,還可能劃分新的類別。因此,本條明確規定:“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作出這樣的授權,是為進一步完善職位分類制度預留制度空間。同時還規定,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這裡的“國家另行規定”,是指中央層面的規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章。

職系

職系是人力資源管理中的一個概念
職系是什麼概念呢?市人事局有關負責人解釋說,事業單位中的“職系”就好比學校里的系別,諸如中文系、新聞系等,都是比較具體的類別。
深圳將在事業單位全面推行職員制,職務級別完全取消,重新設定為“行政管理”和“專業技術”兩大職類,每個職類又可根據各自的行業性質設定不同的職系。
而劃分了職類和職系之後,整個事業單位的體系就簡單了許多。不管聘任行政管理還是專業技術職位的人員,職業身份都統稱為“職員”,而不再是過去的“幹部”。“對於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來說,‘職員’這種稱謂應該是更為科學,大家都是平等的,沒有誰是幹部誰是工人了。”

級別職級

行政職務

行政管理類職級 正局級 一級 副局級 二級 正處級 三級 副處級 四級 正科級 五級 副科級 六級 科員級 七級 八級 辦事員級 九級 十級
專業技術職務級別與職員職級對應表

專業技術

專業技術類職級 正高級 一級 副高級 二級 中級 三級 助理級 四級 五級 員級 六級 七級

聘用期

採用職位管理制,統一設定職員職位和雇員崗位,不因人設崗,也不超崗進人。不管什麼人只要符合職員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並經過規定的程式,都可以聘用為職員,聘任什麼職位就享受什麼權利和待遇。但是解聘以後這種待遇也就取消了,不能帶走。
而契約的簽訂更是對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明確。辦法中明確規定,除了特殊情況,每一聘用期一般不超過5年。雖然契約期滿之後可以續簽,但是與以前的“終身制”相比,聘用制已經不是“鐵飯碗”的代名詞了,做得不好將隨時下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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