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外交官,早年曾署駐俄國公使館參贊。光緒十三年(1887)直隸總督李鴻章奏請飭令其留天津差委。隨後,供職於北洋,由李鴻章差遣;數年後回京在外務部任職,官外務部左侍郎。宣統二年(1910年)授荊州將軍。
光緒 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直隸總督
李鴻章 奏,請飭令前署俄國
參贊 候選知府聯芳留天津差委。隨後,聯芳供職於北洋,由李鴻章差遣;數年後回京在
外務部 任職,官外務部左侍郎。宣統二年(1910年)授荊州將軍。1914年5月26日任
參政院 參政(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約法》規定,立法機關采一院制,名“立法院”;另一方面,第四十九條規定:“參政院應大總統之諮詢審議重要政務。參政院之組織由約法會議議決之。”第六十七條規定:“立法院未成立以前,以參政院代行其職權。”1914年5月26日,參政院成立。6月20日,參政院在北京正式開幕。該院全體參政均由大總統袁世凱任命。6月29日,
袁世凱 命令由參政院代行立法院職權。但直到袁世凱逝世,立法院始終未能成立。1916年6月29日,參政院遭到裁撤)。
聯芳簡歷 聯芳與同文館 聯芳是
同文館 開館時最初的十名學生之一。京師同文館的學生翻譯了很多西方書籍,主要譯著有:聯芳、慶常:《
星軺指掌 》(Guide Diplomatique)、《公法會通》(Blunts Chl’s Int·Law)等。1868年的蒲安巨使團的成員中
同文館 的學生有:聯芳、
慶常 、廷俊、桂榮、塔克什納等。1876年開始,我國第一批駐外使館成立。各館成員中均有
同文館 的畢業生。如駐英國公使館:德明、鳳儀;駐法國公使館:聯芳、聯興;駐德國公使館:慶常、庚陰泰、
蔭昌 。
蒲安臣使團照片,圖下有聯芳名字 聯芳的譯著 聯芳、慶常、貴榮、杜法孟等與丁韙良合譯《
星軺指掌 》,予1876年(光緒二年)由北京同文館出版。原著為德國學者馬頓斯(Charles de Mavens,1781—1862)著:《La Guide Diplomatique》(1832年)。
聯芳、慶常、聯興、貴榮、桂林等與丁韙良合譯《公法會通》,於1880年(光緒六年)由同文館出版。原著為瑞士學者布倫智理(Johann Caspar Bluntschli,1808—1881)著:《Le droit International Godifie,1868年》。
低調的外交官聯芳 低調的外交官聯芳
《
辛丑條約 》的簽訂有張很常見的照片,是大清和
西洋 十一國代表在談判桌前的合影。最近一篇文章里要用到此圖,重新翻出來準備寫說明,按照計畫是把坐在桌前的各位代表都介紹一下,坐在桌子左邊和對面的都是十一國代表,右邊坐著的是中國代表,一般文獻都說中國代表是
李鴻章 和
奕劻 ,順便再把這兩位大員因為簽訂了喪權辱國的條約而罵個狗血淋頭。其實在李鴻章的右手邊,法國公使鮑渥的左手邊還坐著一個中國人,只是因為坐在角落,有些版本的照片裡看不清,沒有人提。我找到一張能看清臉的,經過比對,確認這名參加談判的是聯芳,並在《穆莫日記》中得到佐證。
外國原始照片,可清晰看到聯芳的外文音譯名字lien-fang 聯芳的生平很少有資料提到。
辜鴻銘 寫的《張文襄(之洞)幕府紀聞》里有很簡單的幾句“惟前外務部侍郎升任荊州將軍聯
春卿 留守名芳,前在北洋為
李文忠 僚屬十有餘年,歷辦要差。”;《
那桐日記 》里多次提到聯芳,特別是日俄戰爭時期;《曾惠敏公(紀澤)日記》里關於
中法戰爭 的善後有提到聯芳;《
晚清七百名人圖鑑 》里說“聯芳,字春卿,屬漢軍鑲白旗。畢業於同文館。1885年任北洋武備學堂監督。1901年署外務部右侍郎,1903年授外務部左侍郎。1910年任荊州將軍,旋以病去職。”從以上找到的這些資料看,聯芳早年學習法語,後一直在滿清的外交口工作,從1868年的
蒲安臣 使團到1885年的
中法戰爭 、1896年李鴻章訪問歐美、1901年的《
辛丑條約 》談判、1904年的日俄戰爭,可以說是外交口的重臣,但是在已知文獻中卻鮮有記載,可謂低調,我找了一些他參與過的外交事件照片,按時間羅列如下,希望他的名字不要被歷史遺忘。
曾紀澤對聯芳的評價 曾紀澤 曾五次上書請求對法文翻譯聯芳進行獎勵和升遷便是一例。一八七九年,他上書稱聯芳「遠涉重洋,供差異域,持躬均屬謹慎,造就頗有可觀,其於職分應辦之事,並無貽誤,未便沒其微勞,自應由臣按照奏定章程分別核獎」。一八八一年,他又上書稱聯芳「盡力宣勤,毫無貽誤,實屬異常出力」。翌年年初,他再次上書稱聯芳「朴誠端謹,敏事慎言,堪以暫行署理」。甚至在同一天,他尤不厭其煩地上書稱聯芳「先後經前出使大臣郭嵩燾奏調出洋,在洋當差不止三年,資格已深,又皆屬勤謹得力之員」,由是建議將其由三等翻譯官擢升為二等翻譯官。一八八四年他第五次上書稱聯芳「隨臣辦理交涉一切事宜,供差六載,盡力宣勤,不辭勞瘁,實屬異常出力,茲屆二次三年期滿,自應援案請獎,以昭激勸」。關愛之情,莫此為甚。
北洋武備學堂時期 光緒十二年(1886)聯芳接任
北洋武備學堂 總辦,成立幼年鐵路學堂,學制5年,專門招收20歲以下的聰穎子弟。
1898年
榮祿 任
直隸總督 兼
北洋大臣 後,情勢有變,將聯芳其調任俄文館充任會辦。俄文館開辦於1896年,最初附設天津機器局內。後由俄國人出資,並由俄商薩寶石洋行東家斯達爾采夫出讓一塊土地,在大營門外開辦。俄文館與
北洋武備學堂 相比,無論規模和重要程度都遜色許多,而且由總辦調任會辦,聯芳“雅不願就”。隨即書寫辭差,稟呈
榮祿 。
榮祿 不準,並“限五日內到館任事”。聯芳只得怏怏到任。聯芳改任俄文館會辦後,
北洋武備學堂 總辦由會辦
蔭昌 繼任。
蔭昌 上任後,擯除異己,“除教習仍用洋人外,凡華人之差,賬房、文案及教習者,莫不大加甄別,先後撤差或見機而作先自告辭”。
隨李鴻章出訪 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春,俄皇
尼古拉二世 舉行加冕典禮,
李鴻章 奉命作為頭等專使前往祝賀。聯芳以升用道分省補用知府頭銜隨同出訪,並留下照片。
聯芳與馬關條約 聯芳於1895年5月6日和另一換約大臣
伍廷芳 從天津乘船來到煙臺,旋即被安排在廣仁堂內住宿。而日本的換約代表伊東巳代治則於5月7日來煙臺。當日及次日,中日雙方代表多次見面,商談歸還遼東半島以及中日雙方交割台灣的詳細細節。5月8日晚10時“假一外國飯店”正式換約。中方全權代表
伍廷芳 和聯芳在換約後,向
總理衙門 發出匯報公文(
王芸生 主編《
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 》,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2005年7月第1版)。
根據伍廷芳和聯芳的公文,具體換約的細節是這樣的:農曆四月十四日(即公曆5月8日)傍晚,接到光緒皇帝準予換約的諭旨,二人即於當晚10點左右趕到海濱旅館會晤日本使臣,並當場交換了相關檔案,最終完成了換約手續。在這份檔案中,伍廷芳和聯芳二人有一句甚為關鍵的話——“復往晤日使”。“復往”說明是第二次前往,這與伊東巳代治所言的中日雙方代表第一次會面是在日方下榻的海濱旅館一說是相吻合的。於此可見,《馬關條約》換文很可能是在日使下榻的海濱旅館,換約時間在晚10點以後。
學部歸國留學生考試的主考官 光緒三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1906年10月14日),以正式章程舉行的第一次遊學畢業生考試正式開始。第二屆部試的主試官是聯芳、
唐紹儀 、塔克什訥,襄校官負責出題及閱卷等具體考試事宜。學部尚書榮慶“辰初到署,與
嚴修 (范孫)、同聯芳(春卿)、
唐景崇 、塔克什訥三試官點名,監考歐美日本遊學生。光緒三十二年九月初四日(1906年10月21日)“入城至慶和舊址,現名招賢館……少頃范孫同作主,客為聯芳、
唐景崇 、塔克什訥三考官,魏、嚴、詹、屈、吳、陳六襄校,劉子貞以病辭,三丞參來陪”(33)。九月初八日(10月25日),“巳正至學部,本日會同聯、唐、塔具奏試畢情形,並改定分數”(34)。1907年9月4日,上諭批准學部所遴選的聯芳(外務部左侍郎)、
唐景崇 (吏部左侍郎)、塔克什訥(副都統)、
高而謙 四人作為第三屆學部歸國留學生考試的主考官。
聯芳主要活動 1902年9月14日(光緒二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外務部記錄聯芳(外務部右侍郎,筆者注)與白朗谷(葡國公使,筆者注)為設立中葡鐵路公司建造粵澳鐵路擬定章程事會晤問答草稿”
1905年11月12日,時任外務部左侍郎聯芳出席
鄭州黃河大橋 竣工典禮。
1907年9月4日,上諭批准學部所遴選的聯芳(外務部左侍郎)、
唐景崇 (吏部左侍郎)、塔克什訥(副都統)、
高而謙 四人作為學部歸國留學生考試的主考官。
學部歸國留學生考試考官合影 1908年(光緒三十四年)7月2日,清政府外務部左侍郎聯芳與瑞典駐華欽差大臣倭倫白在北京簽訂《中瑞挪通商條約》。
1908年7月14日 聯芳參與興學初步計畫,與外務部總理大臣慶親王、會辦大臣
那桐 、尚書
袁世凱 及和
梁敦彥 共同署名提出。作為清政府外務部照會的附屬檔案遞交美國公使柔克義,明確表示:“中國政府乘此機會願表明實感美國之友誼,且念近年貴國大伯理璽天德(總統)提倡中國學生來美分授高等教育,此事征之往事,入美國學堂結果甚善,而裨益中國者良非淺鮮。中國政府現擬每年遣送多數學生至美就學。”這個計畫規定自開始退還賠款之年起,中國政府於頭4年每年遣送100名,自第5年起每年至少選派50名中國學生赴美留學,直至該項退款用畢為止。
1909年,
巴西 專使貝雷拉(Manuel Carlos Gonçalves Pereira,1911年返巴)來華,同清政府全權代表、外務部左侍郎聯芳舉行會談,於1909年8月3日(陰曆6月18日)雙方在北京簽訂《中國巴西公斷條約》,即中巴仲裁條約。條約共四條,規定雙方共同維護通過仲裁和平解決爭端的國際關係準則,今後兩國如有“不能和平了結之案”,可提交海牙國際法院仲裁,以保障國際和平,但“須無礙兩國利益及國家榮譽,亦不得干涉第三國利益”。條約於1911年10月由兩國駐法國公使館代辦在巴黎換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