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營扣點
- 類型:經濟術語
模式,法律界定,
模式
模式一,零售店給生產廠商提供櫃檯或者其他經營場所,零售店僅在生產廠商將商品入店時進行核查和登記數量,統計其銷售價格,銷售和收款等經營活動都由生產廠商自己負責,生產廠商的商品銷售結束後,零售店按一定的比例,計算收取櫃檯或者其他經營場所的租金。
模式二,雙方的業務運行流程與上述相同,但在租金的收取上,零售店實行“保底定額加扣點(返點)”或“定額與扣點孰高確定租金”的形式,即零售店出租櫃檯或者其他經營場所時,先收取一定數額的租金,期末再根據廠商的銷售額計算收取一定的租金;或者先行確定一個定額基數,如果期末按銷售額乘以一個商定的比例(扣點)計算出來的結果小於先行確定的基數,廠商則按先行確定的基數向零售店支付租金,如果根據扣點計算的結果高於基數,廠商則按扣點計算的結果支付租金。
模式三,零售店給生產廠商提供櫃檯或者其他經營場所,零售店在生產廠商將商品入店時不核查和登記數量,生產廠商派人參與商品的銷售,但銷售活動由商場統一管理,商品銷售的款項也由商場統一收取,生產廠商的商品銷售結束後(或者雙方約定一個結算期間),零售店按一定的比例,計算收取櫃檯或者其他經營場所的租金。
法律界定
目前,我國法律對“聯營”的法律界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1條至第5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第五十二條:“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定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定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契約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契約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基於此規定,聯營在法律上劃分為三類: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及協作型聯營。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三條“關於聯營契約的主體資格認定問題”規定如下:聯營契約的主體應當是實行獨立核算,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以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與企業法人或者事業法人聯營的,也可以成為聯營契約的主體。基於以上法律規定,聯營的基本特徵可概括為:“聯營各方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那么,“聯營扣點”模式的合作形式是不是聯營呢?以百貨商場經營模式中的聯營為例,主要分析商場中的聯營模式是否符“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特徵。商場的收益是以聯營供應商銷售額乘以扣點來計算,即“共享收益”特徵成立。如果商場以經營場地(商場可能還承擔部分供應商的裝修費或櫃檯製作費)作為出資,並以分享收益可能無法抵償場地使用成本作為共擔風險的方式,那么“共同出資”“共擔風險”的特徵也成立。另外,商場對商城整體實行統一的運營管理,如營業時間、安保或物業上的統一管理、代為招聘員工以及集中收銀,則商場與供應商也可構成“共同經營”。因此,商場中的聯營模式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聯營。但是商場與供應商聯營模式明顯不構成公司型聯營和合夥型聯營,只能為協作型聯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