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船舶司法出售國際效力公約》於2022年12月7日,在聯合國第77屆大會正式通過。授權2023年在北京舉行公約簽署儀式,並建議將公約簡稱為《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船舶司法出售國際效力公約
- 簡稱: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約
- 通過時間:2022年12月7日
- 簽署時間:2023年
- 簽署地點:北京
《聯合國船舶司法出售國際效力公約》於2022年12月7日,在聯合國第77屆大會正式通過。授權2023年在北京舉行公約簽署儀式,並建議將公約簡稱為《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約》。
《聯合國船舶司法出售國際效力公約》於2022年12月7日,在聯合國第77屆大會正式通過。授權2023年在北京舉行公約簽署儀式,並建議將公約簡稱為《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約》。發展歷史2022年12月7日,聯合國第77屆大會正...
《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約》是一項重要的多邊公約,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歷時四年研究起草,最終經過聯大審議通過。填補了船舶司法出售國際效力方面的國際規則空白,解決了船舶司法出售跨境承認問題。公約以北京命名,是海商領域首個以中國城市命名的聯合國公約。2023年9月5日,《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約》簽約儀式在北京...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 (1980年4月11日訂於維也納 )本公約於1988年1月1日生效。 1981年9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簽署本公約,1986年12月11日交存核准書。核准書中載明,中國不受公約第1條第1款(b)、第11條及與第11條內容有關的規定的約束。近日,我國政府正式通知聯合國秘書長,撤回對《聯合國...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是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維也納舉行的外交會議上獲得通過。公約於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根據聯合國大會的授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會議...
服貿會將首次舉辦聯合國國際公約——《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約》簽約儀式。根據聯大授權,經與聯合國方面共同商定,公約簽約儀式將於9月5日在2023年服貿會期間舉辦。2023年9月,在2023年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上,山西交易團20家企業以實物展覽、互動演示、影像宣傳等形式,重點呈現了山西省文旅服務,健康衛生服務,供應...
《國際貨物銷售契約適用法律公約》是1980年04月11日簽訂的貿易公約。本公約各締約國:期望統一國際貨物銷售契約法律選擇規則;銘記1980年4月11日在維也納訂立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茲協定如下:第一章適應範圍 第一條 本公約確定適用於貨物銷售契約的法律:1.在其營業所設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法律適用公約》(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一項解決各國貨物買賣法律衝突的統一衝突法公約,於1986年12月22日在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正式通過,現行有效。公約簡介 該公約共4章31條。主要包括:第1章,公約的適用範圍(第1--6條);第...
1993年4月19日至5月6日,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在日內瓦同國際海事組織聯合召開外交大會,通過了《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國際公約》。公約共有22條規定,內容有:抵押權、“質權”和擔保物權的承認和執行,以及它們的排列次序和效力;其他船舶優先權;留置權;船舶優先權的特性及其時效;轉讓和代位求償;強制拍賣的通知和...
“公約”是國際間多種勢力相妥協的產物,難免存在一些不足之處甚至嚴重缺陷,但就總體而言,仍不失為迄今為止最全面、最綜合的管理海洋的國際公約。自1971年第26屆聯合國大會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地位以後,與廣大開發中國家一道,同霸權主義做了不懈的鬥爭,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產生做出了應有...
1986年聯合國船舶登記條件公約,是指1986年2月7日聯合國船舶登記條件會議上通過的確定船舶登記條件的國際公約旨在解決由於“開放登記”帶來的難以確定船舶所有人、船舶技術條件差、船員的工資福利得不到保障、容易發生海運欺詐事件和擾亂航運市場秩序等問題。其涉及的相關登記條件主要有:設立適當的國家海事機構;辨明船舶...
進一步確認本公約未規定的事項仍應按照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處理,認識到在防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方面需要所有國家嚴格遵守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制訂了協定 協定如下:第一條 就本公約而言,“船舶”系指任何種類的非永久依附於海床的船舶,包括動力支撐船、潛水器或任何其它水上船艇。第二條 ⒈本公約不...
外國國家船舶的司法管轄豁免指按照國際法將對外國國家一般不得行使司法管轄的規則適用於外國國家船舶。經常適用於外國國家所有的船舶,後來也適用於外國國家所經營的私有船舶。包括不將它作為起訴的標的,也不加以扣押或執行。正文 各國對從事於政府用途的外國國家船舶,例如軍艦、科研船、醫院船、巡邏船等,都給予管轄...
本公約對下列貨物銷售不適用:1.供個人、家庭或家庭使用的貨物;2.拍賣;3.從事執行法律所授權的行為或其他行動;4.債券、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5.船隻、船舶或飛機;6.電力。第五條 本公約對根據下列理由的請求權不適用:1.任何人的死亡或人身傷害;2.由所賣貨物造成的核損害;3....
1948年3月6日在日內瓦召開的聯合國海事會議上通過,於1958年3月17日生根據該公約,1959年1月成立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其宗旨和任務是促進各國間的航運技術合作;鼓勵各國在促進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對海洋污染等方面採用統一標準;處理與上述事項有關的法律問題。1982年5月該組織更名為國際海事...
國際經濟法 CISG in China: the History,Recovery of Differentials,and the Issue of Application/Li Wei 試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在香港地區的適用/袁超段寶鋮 歐盟法在歐洲一體化進程中對民族主義的作用和影響評析/楊麗艷 CMI《外國船舶司法出售國際承認公約》的制定/張麗英歐陽駿 碳基金的國際發展及其...
IMO在對外國船舶提起司法程式方面的作用 各國行使執行權時應避免對船舶和海洋環境的有害結果 防止海洋科學研究設施或裝備對航行安全的干擾 IMO在便利適當公布航行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措施方面的可能作用 海洋技術的發展、轉讓和國際合作 國際組織之間進一步合作的途徑 在執行《海洋法公約》中IMO可能發揮的其他作用 附屬檔案I ...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是在1957年10月10日,於布魯塞爾簽定的條約,自1957年10月10日起生效。第一條 1.海船舶所有人由於下列事故所引起的請求,除引起請求的事故是出於船舶所有人的實際過失或私謀以外,都可以根據本規則第三條限制其責任。上述事故是:(1)船上所裁的任何人的死亡或人身傷害,以及船上...
第四條本公約對下列貨物買賣不適用:(甲)供個人、家屬或家庭使用的貨物;(乙)拍賣;(丙)從事執行法律所授權的行為或其他行動;(丁)債券、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戊)船隻、船舶或飛機;(己)電力。第五條本公約對根據下列理由的請求權不適用:(甲)任何人的死亡或人身傷害;(乙)由所賣...
(e)構成具有科學、文化或歷史價值的物品展覽的一部分,且非供出售或意圖出售的財產。2.第1款不妨礙第18條和第19條(a)項和(b)項。第五部分雜項規定 第22條訴訟文書的送達 1.送達傳票或對一國提起訴訟的其他文書應按以下方式進行:(a)按照對法院地國和有關國家有約束力的任何可適用的國際公約;或 (...
“公約”10個條款,“國際海港製度規約”24個條款,國際海港製度的具體內容,反映在該公約所附的《國際海港製度規約》中,規則的主要內容是:1、締約國按照利用港口的互惠原則,享有在彼此主權管轄或權利之下的港口出入自由。各締約國在進入、使用該國管轄的海港和對船舶、所載貨物和旅客提供航海與商業活動的利益方面,...
旨在改善船舶融資條件,推動發展各國商船隊,統一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方面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內容包括公約適用範圍、抵押權、優先權等共22條。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李肇星於1994年8月18日代表中國政府在公約上作了有待批准的簽署。公約尚未生效,但中國海商法已採用了公約的有關規定。
二、本公約對於某締約國是參加國的或成為參加國的、對屬於本公約範圍內的具體種類的銷售契約的法律選擇做了規定的任何國際性公約,並不具有優先效力。第二十三條本公約不得影響:一、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的適用(維也納一九八○年四月十一日);二、國際貨物銷售時效公約(紐約,一九七四年六月十四日),或對該...
(a)在出售時,船舶在該締約國的管轄範圍之內;(b)出售是根據上述國家的法律及本公約規定實施;任何租船契約和使用船舶的契約,都不得被視為本條所述的優先權或財產擔保。2.法院判決的、由於船舶的扣押及嗣後的出售以及出售所得款的分配的費用,應首先從此種出售所得價款中支付。所餘部分應在第6條第2款所述各...
2015年12月出席中拉政黨論壇首次會議、2017年6月因私)訪華,總督拉格雷納德(2016年9月因私)訪華,外長戴維(2019年4月來華出席第二屆“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訪華,國際商業部長斯蒂爾(2018年,出席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訪華,外長安德爾(2023年9月,出席《聯合國船舶司法出售國際效力公約》簽約儀式...
3. 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全程參加《聯合國船舶司法出售國際效力公約》(簡稱《北京公約》),提出若干建議被中國代表團採納,《北京公約》是第一部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以中國城市命名的國際海事公約。4. 作為中國代表團專家成員參加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第六工作組磋商談判《可轉讓貨物單證國際文書》的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持續派員積極參與《船舶司法出售國際效力公約草案》(北京草案)的制定,為推動草案的公約化進程發揮重要作用,不斷提升中國司法的國際話語權和影響力。從海事法院選拔優秀人才參加中英、中法、中新、中非等多個國際法治論壇、研討活動以及可轉讓多式聯運單證法律問題研究等國際會議,更多中國法官登上國際舞台...
青島海事法院妥善化解外籍“尼莉莎”輪扣押案,避免涉事各方巨額損失,外國當事人特意將船舶更名為“尊重”,向中國法治致敬。大力推進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建設。新設南京海事法院,形成包括11家海事法院、42個派出法庭在內的全國海事審判組織體系,我國已成為世界上海事審判機構最齊全、受理海事案件最多的國家。常態化發布...
第十條 船舶由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個人共有的,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二節船舶抵押權 第十一條 船舶抵押權,是指抵押權人對於抵押人提供的作為債務擔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依法拍賣,從賣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第十二條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權的...
?——以《聯合國船舶司法出售國際效力公約》的幾個術語為例 163 從關聯理論的角度探討《深圳經濟特區平安建設條例》的英譯 166 形合與意合視角下產品說明書的翻譯 171 重新語境化視角下企業簡介翻譯 ?——以華為為例 176 商標名稱的翻譯方法 180 芒迪Introducing Translation Studies評介 185 順應論視角下致辭翻譯研究...
它是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主持制訂的,於1980年在維也納舉行的外交會議上獲得通過,並於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截止1996年上半年,核准和參加該公約的共有44個國家,其中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中國、白俄羅斯、保加利亞、加拿大、古巴、波士尼亞--黑塞哥維那、智利、捷克、丹麥、厄瓜多、愛沙尼亞、埃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