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老年人原則

聯合國大會於1991年12月16日通過《聯合國老年人原則》(第46/91號決議)。

概述,獨立,參與,照顧,自我充實,尊嚴,

概述

大會鼓勵各國政府儘可能將這些原則納入本國國家方案。
原則概要如下:

獨立

老年人應能通過提供收入、家庭和社會支助以及自助,享有足夠的食物、水、住房、衣著和保健;
老年人應有工作機會或其他創造收入機會;
老年人應能參與決定退出勞動力隊伍的時間和節奏;
老年人應能參加適當的教育和培訓方案;
老年人應能生活在安全且適合個人選擇和能力變化的環境;
老年人應能儘可能長期在家居住。

參與

老年人應始終融合於社會,積極參與制定和執行直接影響其福祉的政策,並將其知識和技能傳給子孫後輩;
老年人應能尋求和發展為社會服務的機會,並以志願工作者身份擔任與其興趣和能力相稱的職務;
老年人應能組織老年人運動或協會。

照顧

老年人應按照每個社會的文化價值體系,享有家庭和社區的照顧和保護;
老年人應享有保健服務,以幫助他們保持或恢復身體、智力和情緒的最佳水平並預防或延緩疾病的發生;
老年人應享有各種社會和法律服務,以提高其自主能力並使他們得到更好的保護和照顧;
老年人居住在任何住所、安養院或治療所時,均應能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包括充分尊重他們的尊嚴、信仰、需要和隱私,並尊重他們對自己的照顧和生活品質做決擇的權利。

自我充實

老年人應能追尋充分發揮自己潛力的機會;
老年人應能享用社會的教育、文化、精神和文娛資源。

尊嚴

老年人的生活應有尊嚴、有保障,且不受剝削和身心虐待;
老年人不論其年齡、性別、種族或族裔背景、殘疾或其他狀況,均應受到公平對待,而且不論其經濟貢獻大小均應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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