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國際麻醉品管制署(聯合國禁毒署)

聯合國國際麻醉品管制署

聯合國禁毒署一般指本詞條

聯合國國際麻醉品管制署是由聯合國大會1990年12月12日第45/179號決議設立的,簡稱“聯合國禁毒署”。執行主任為禁毒署負責人,他直接向秘書長報告。該機構的宗旨是:在國際範圍內協調麻醉品管制活動。總部設在奧地利維也納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聯合國國際麻醉品管制署
  • 成立時間:1990年12月
  • 總部地點:奧地利維也納
  • 宗旨:國際範圍內協調麻醉品管制活動
  • 簡稱:聯合國禁毒署
機構簡介,主要職能,行動綱領,項目活動,形勢嚴峻,中國禁毒,國際禁毒日,

機構簡介

由於國際麻醉品濫用和非法販運形勢日益惡化,為增強聯合國在國際麻醉品管制領域的中心作用,提高效率,1990 年聯合國大會決定將聯合國原負責麻醉品工作的3個機構(聯合國麻醉品司、國際麻醉品管制局秘書處和聯合國麻醉品濫用管制基金)合併為一個統一的麻醉品管制機構,並於1991年1月根據聯合國大會第45/179號決議正式成立了聯合國國際麻醉品管制署,簡稱“聯合國禁毒署”。
該機構的宗旨是:在國際範圍內協調麻醉品管制活動。總部設在奧地利維也納
出版物:《麻醉品問題簡報》,每年出版兩期,使用阿、英、法、俄(選登)、西文。內容摘要譯中文。
主要活動:作為協調國際麻醉品管制活動的主要中心,執行《全球行動綱領》、《控制麻醉品濫用今後活動的綜合性多學科綱要》、國際麻醉品管制條約以及聯合國大會、經社理事會和麻醉品委員會有關決議和決定所賦予的職責。該署基金由執行主任直接負責,來自自願捐款,主要用於在開發中國家開展禁毒合作項目。

主要職能

禁毒署負責與藥物管制工作有關的許多職能,其中之一是作為麻醉藥品委員會的秘書處和執行工具。因此,禁毒署協助各成員國實施各項藥品製作條約,履行現有國際藥物管制協定以及聯合國大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麻醉藥品委員會的授權所規定的職責。
1.為麻委會的各附屬機構服務,特別是:近東和中東麻醉品非法販運和有關事項小組委員會,亞洲及太平洋、非洲、歐洲以及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各國禁毒執行機構負責官員區域會議;禁毒執法機構負責官員區域間會議;
2.提供法律授助,協助申請加入和實施聯合國各項藥物管制公約;
3.出版分析報告和研究報告;
4.對各國政府的請求作出回響,在將哪些物品置於國際管制方面與衛生組織密切合作;
5.編寫和分髮禁毒執法培訓手冊和材料的指導說明,代世界各地的緝毒人員使用;
6.配合各項禁毒執法培訓方案和活動;
7.與國際麻醉品管制局秘書處和禁毒署管制麻醉品濫用基金秘書處密切合作;
8.組織參加世界各地的會議、講習班、研討會和培訓班;
9.安排考察訪問和頒發研究金,以普及專業知識;
10.作為關於管制吸毒的材料、出版物和方案的交流中心;
11.提供和演示毒品鑑定包,以協助各國執法機構,特別是開發中國家的執法機構;
12.開展配合世界各地的禁毒執法培訓活動;
13.與各禁毒執法機構進行協作;
14.編制和印發國際禁毒執法培訓活動日程表;
聯合國國際麻醉品管制署罌粟
罌粟
15.在維也納化驗室為開發中國家提名的特定研究人員主辦關於鑑定被濫用的毒品的培訓方案;
16.通過選購毒品參照樣品和參考書、標準檔案和化驗室基本設備來協助各國的法醫化驗室;
17.與世界各地的化驗室網路進行協作;
18.定期修訂出版《受國際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多種語言字典》以及一系列工作手冊,以協助藥物管制領域的工作人員;
19.編印載有研究結果的聯合國定期出版物《麻醉藥品簡報》和概述毒品問題發展動態的雙月刊《通訊》;
20.向各機構提供出版物和宣傳畫,推動藥物管制活動;
21.建立國際藥物濫用狀況評估制度;
22.與聯合國系統內的專門機構、各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以及其他機構進行協作;
23.協助麻醉藥品委員會的決策工作。
禁毒署還提供技術合作,與吸毒和非法販運作鬥爭,擬訂藥物管制方案,並協助為這類方案的執行籌措資金。

行動綱領

1.國際社會面臨著一個十分劇烈的吸毒及麻醉藥品和神藥物的非法種植、生產、加工、分銷和販運問題,而對特定化學品的管制或監測及對麻醉品販運的經濟利益的測並不具備充分效力。各國無法單獨對付這一禍患,因此需要國際社會團結一致,同時採取協同、集體的行動。
2.打擊吸毒問題的鬥爭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國際法律文書的擬訂。
3.聯合國第十七屆特別會議1985年12月13日第4V122號決議決定舉行麻醉品濫用和非法販運問題國際會議。該國際會議乾1987年6月17日至26日在維也納舉行,並通過《宣言》和《管制麻醉品濫用今後活動的綜合性多學科綱要》。
4.為了加強和補充現行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措施並抗衡新起的非法販運麻醉品擴延現象及其嚴重後果起見,1988年11月25日至12月20日在維也納舉行了一次聯合國全權代表會議,會議通過了《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
5.聯合國第十七屆特別會議1989年11月1日第4V16號決議決定召開一屆大會特別會議,作為緊急事項,審議採取國際合作取締麻醉藥品的非法生產、供應、需求、販運和分銷以期擴大這類合作範圍及提高效率問題。
6.聯合國第十七屆特別會議認識到以上情況,在第十七屆特別會議上經過廣泛審議後,為了實現使國際社會免於非法麻醉品和麻醉品濫用的目標,通過《全球行動綱領》,並且承擔致力於綱領的充分迅速實施,必要時首先由主管技術機關對實施方式給予適當考慮。
7.聯合國第十七屆特別會議在通過《全球行動綱領》時,還決定在聯合國系統內,對分撥必要的財政、人力和其他資源給予更高度的優先。需要聯合國系統各個部門加強努力改進國際合作,根除非法麻醉品和吸毒的禍患。大會明確認識到,為此目的需要增加資源,並且完全期望這將在1992—1997年期間中期計畫和1992—1993兩年期方案預算及今後的中期計畫。
8.各國主管當局和有關組織應利用《管制麻醉品濫用今後活動的綜合性多學科綱要》作為一個基礎,以擬訂儘可能廣泛地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取締吸毒和非法販運的各方面問題的均衡戰略,並將其付諸於行動。
9.各國應對預防和減少麻醉品濫用給予更高度優先,以期在國家和國際各級消除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非法需求。取締吸毒的國家戰略、計畫和方案應通過必要的政策和立法調整來加以擬訂、實行和實施,包括用於預防、治療、戒毒康復和重新參與社會方面的適當資源和服務的分配。
聯合國國際麻醉品管制署抵製毒品,參與禁毒
抵製毒品,參與禁毒
10.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非法需求、包括近年來需求上升的原因應加以分析,並指出必要措施,從問題根源打擊麻醉品的濫用。這方面應特別注意毒品問題的社會根源,並在國家社會政策內充分加以考慮。
11.為防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濫用並提高對它們的有害作周的認識,必須採用新聞和教育方案。這方面,各國、各有關專門機構和非政府組織之間應進行協調和交換資料,以期在這一領域推動一項對象明確的運動。
12.應進一步加強聯合國在下列各領域作為一個諮詢中心的作用:收集、分析和散布減少非法需求方面的資料及經驗,審查和評價各國在取締麻醉品濫用方面的科學方案,以及協調各國就這類活動所進行的努力。聯合國系統各機構,例如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包括其各國家委員會),以及聯合國開發計畫署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勞工組織和聯合國各個新聞中心等,應在收集和散布資料及交流經驗方面發揮更積極的作用。
13.各國應建立和促進全國性評估吸毒情況和收集有關濫用趨勢的資料的制度。為此目的,各國應根據聯合國秘書處麻醉藥品司在聯合國管制濫用麻醉藥品基金供應資金之下所研擬的國際麻醉品濫用評估系統,建立各種資料庫。該司與其他聯合國管制麻醉品機構和衛生組織合作,應協助各國政府建立這類資料庫,並應致力於建立一個關於國際一級麻醉品濫用性質和程度的資料庫。
14.麻醉藥品司應定期出版一份摘要,開列各國處理毒品問題各方面的協調中心,包括關於直接聯繫渠道方面的資料,並應定期增訂最新資料。
15. 麻醉藥品司應於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所有國家政府和區域性政府間組織及具有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咨商地位為非政府組織發出一份簡明問題單,以便能夠評估各國和國際在防止和減少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需求以期消除這種需求以及在執行《管制麻醉濫用今後活動的綜合性多學科綱要》第1章所列七個指標方面所取得的進展情況。這份問題單應要求國家一級和區域一級在這方面採取行動的詳情、已採取措施所取得的結果以及它們遭遇到的任何實際困難的詳情。請秘書長與勞工組織、教科文組織和衛生組織協作,編寫一份報告,分析提出的資料,並特別評價向各國提供援助以進一步推動減少需求戰略的最佳方式,以提交麻醉藥品委員會的常會和特別會議審議。
16.各國和區域性政府間組織應在編寫該報告方面提供充分合作,即按時供應問題單上所要求的資料。
聯合國國際麻醉品管制署珍愛生命,拒絕毒品
珍愛生命,拒絕毒品
17.根據該問題單和報告制度方面的業務經驗,麻醉藥品委員會應考慮在聯合國主持下擬訂一份特別是有關減少對麻醉品的非法需求的國際文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這份文書除其他外,應規定有關管制和消除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非法需求及吸毒者的治療和戒毒康複方面的綜合具體措施。
18.所有旨在減少並最終消除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非法需求的國際高級別會議的建議,包括於1990年4月9日至11日在倫敦舉行的世界減少麻醉品需求和抵制古柯鹼威脅部長級高層會議的建議,如經要求,均應提交給各國參考,以便各國在制訂它們取締毒品的運動和政策時能夠考慮這些建議。
19.應鼓勵教科文組織與衛生組織和聯合國其他有關機關合作,收集、彙編和分析關於有效的預防戰略的資料,包括宣傳、教育方案和職業訓練以及方案評價技術,並應要求將這些材料分發給各國。
20.應鼓勵兒童基金會對開發中國家提供財政支助,以協助它們加強防止兒童吸毒及防止利用兒童從事非法生產和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運動,並協助它們實施兒童戒毒康複方案。

項目活動

由禁毒署管制麻醉品濫用基金支持的項目和集中在開發中國家,迄今在40多個國家開展了技術諮詢項目。這些項目涉及毒品問題的各個方面,包括作物替代、鄉村的發展、禁毒執法、治療和康復、預防、公共教育以及立法和體制改革等範圍廣泛的種種活動。
有關的項目活動有:
(a)資助區域一級的培訓和研究活動,以及對國際社會具有普遍意義的各種全球項目;
(b)在十二個地點設定現場顧問,負責監管和監督活動。

形勢嚴峻

世界各國的禁毒鬥爭取得了重要成果,但全球毒品形勢依然十分嚴峻。
聯合國禁毒署執行主任安東尼奧·科斯塔科斯塔說,2006年由於阿富汗、哥倫比亞等主要罌粟產地採取了禁止種植罌粟的舉措,世界毒品種植形勢明顯好轉。其中阿富汗罌粟種植面積下降了35%,哥倫比亞的種植面積減少了11%。
安東尼奧·科斯塔指出,全球毒品生產和消費形勢依然嚴峻。據禁毒署的記錄,2006年沒收的海洛因數量較上年增加了44%,安非他明類興奮劑沒收數量繼2000年增加17%後去年又有所上升。這說明這些毒品的產量仍在增加。而甲基安非他明興奮劑則在東亞和東南亞泛濫成災。
科斯塔說,聯合國禁毒署估計,2007年全世界約有1.85億人吸毒,其中1.47億人吸食大麻,3300萬人吸食安非他明類興奮劑,700萬人吸食冰毒,1300萬人吸食古柯鹼,還有1300萬人吸食鴉片。
科斯塔認為,禁毒工作需要各國各級政府和全體人民的共同努力。應多管齊下,在採取措施禁止吸毒、嚴厲打擊毒品生產和販賣的同時,對吸毒者給予治療,並積極開展反對毒品的宣傳教育。科斯塔指出,杜絕毒品的根本途徑在於:為依靠罌粟種植維持生存的地區尋找行之有效的可持續發展方式。在這點上,聯合國禁毒署已在玻利維亞進行了成功的嘗試。

中國禁毒

1.協調加強禁毒工作。1986年經國務院批准,由衛生部、公安部、外交部、海關總署的領導人組成中國麻醉藥品管理與禁毒協調會議。
2.成立國家禁毒委員會。1990年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禁毒委員會,統一領導全國禁毒工作。政府的方針是“禁吸、禁販、禁種、禁制”“四禁並舉、堵源截流、有毒必肅、販毒必懲、吸毒必戒、種毒必究”,制定了動員全社會力量、倡導禁毒工作的綜合治理,有力地推動了禁毒鬥爭在全國範圍廣泛深入開展。
3.頒布法律法規。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發布關於加強禁毒工作的決定。1995年國務院發布了《強制戒毒辦法》 。1997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的第七節專門對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制定了法律條款。
4.加強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偵破緝查工作。公安、海關部門加強了緝毒隊伍和裝備,嚴厲打擊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活動。
5.加強禁毒宣傳工作。重點宣傳國家禁毒法律,宣傳政府禁毒措施,揭露吸毒危害,以提高全民的禁毒意識;1998年,國家禁毒委成功地舉辦了全國禁毒展覽,為禁毒工作起到了很好的宣傳作用。
6.成立戒毒機構,強制戒毒。重點省、自治區在政府領導下舉辦戒毒所,對吸毒者進行強制戒毒。
7.加強科研與技術指導。國務院批准衛生部於1984年建立了中國藥物依賴性研究中心(1988年改為研究所),1988年建立中國藥物依賴治療中心,1990年建立國家麻醉品實驗室以加強科研和技術指導。在全國20多個省、市建立了治療、監測中心。
8.成立禁毒基金。國家建立了中國禁毒基金會中國醫學基金會設立了戒毒專項基金,為禁毒、戒毒事業服務。
9.是深入推進禁毒國際合作。1991年,聯合國禁毒署首先倡議在“金三角”地區周邊國家開展東南亞次區域禁毒國際合作項目。中國政府積極回響這項倡議並參與了有關活動的計畫和制訂工作。1993年,中國、緬甸、寮國、泰國和聯合國禁毒署(後改名為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共同簽署了《東亞次區域禁毒諒解備忘錄》(MOU)。1995年5月在北京舉行了第一屆東亞次區域禁毒諒解備忘錄簽約國部長級會議。2000年以來,中國先後與寮國、緬甸、泰國、越南等國政府簽署了禁毒合作諒解備忘錄和禁毒協定。

國際禁毒日

20世紀80年代以來,吸毒在全世界日趨泛濫,毒品走私日益嚴重。毒品的泛濫直接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並給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帶來巨大威脅。日趨嚴重的毒品問題已成為全球性的災難,世界上沒有哪一個國家和地區能夠擺脫毒品之害。由販毒、吸毒誘發的盜竊、搶劫、詐欺、賣淫和各種惡性暴力犯罪嚴重危害著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治安秩序。有些地方,販毒、恐怖、黑社會三位一體,已構成破壞國家穩定的因素。
面對這一嚴峻形勢,1987年6月12日至26日,聯合國在維也納召開有138個國家的3000多名代表參加的麻醉品濫用和非法販運問題部長級會議。會議提出了“愛生命,不吸毒”的口號。與會代表一致同意將每年6月26日定為“國際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國對毒品問題的重視,號召全球人民共同來抵禦毒品的危害。同年12月,第42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決定把每年的6月26日定為“反麻醉品的濫用和非法販運國際日”(即“國際禁毒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