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04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041號決議》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2012年3月22日第6738次會議通過的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2041號決議
  • 通過時間:2012年3月22日
第2041(201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阿富汗的各項決議,尤其是決定將第1662(2006)號決議所設聯合國阿富汗援助團(聯阿援助團)任務期限延至2012年3月23日的第1974(2011)號決議,
重申對阿富汗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重申支持過渡進程,在此進程中阿富汗機構須依照倫敦會議、喀布爾會議和
波恩會議以及里斯本首腦會議的要求擔負起安全部門的全部職責,確認過渡不僅
是一個安全進程,而且也包含阿富汗在治理和發展方面充分擁有主導權和自主權,並申明,聯合國在阿富汗的支持需要充分考慮阿富汗過渡進程,
強調通過喀布爾進程實現首要目標,即加快落實阿富汗的主導和自主進程,加強國際夥伴關係和區域合作,改善阿富汗治理,提高阿富汗安全部隊的能力,實現經濟成長和更好地保護包括婦女在內全體阿富汗公民的權利,特別欣見阿富汗政府作出的各項承諾,
強調必須採取全面辦法來應對阿富汗相互關聯的安全、經濟、治理和發展挑戰,確認沒有任何純粹的軍事解決辦法能確保阿富汗的穩定,
重申繼續支持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重建國家,鞏固持久和平與憲政民主的基礎,欣見2011年12月5日在波恩舉行阿富汗問題國際會議和其《會議結論》
(S/2011/762),以及在波恩宣布,在2014年年底完成過渡進程後,應有一個轉
變十年(2015-2024),還欣見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與國際社會就在堅定的相互承諾基礎上重新建立持久夥伴關係達成戰略一致,
期待將於2012年7月在東京舉行的阿富汗問題部長級會議,會議將在《波恩會議結論》中所述強有力的相互承諾基礎上討論國際社會對阿富汗過渡期間及
以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承諾和支持,《波恩會議結論》也確認,阿富汗政府需要開展治理和經濟改革,
在這方面特別重申支持阿富汗人民主導並自主執行倫敦會議公報(S/2011/65)和喀布爾會議公報提出的各項承諾以及《阿富汗國家發展戰略》(《發展戰略》)和《國家毒品管制戰略》中的各項承諾,這是阿富汗政府按照喀布爾進程並遵循
《國家優先方案》,在本地區和國際社會支持下並在聯合國發揮核心、公正協調作用的情況下執行的全面戰略一部分,
欣見2012年2月16日在維也納召開的“關於打擊非法販運源自阿富汗的鴉片劑問題的巴黎公約第三次部長級會議”,注意到《維也納宣言》,並強調《巴黎公約》旨在建立廣泛國際聯盟,以打擊源自阿富汗的鴉片劑非法販運的目標,將此作為實現和平、穩定和發展全面辦法的一部分,
強調推動區域合作極為重要,因為它是促進阿富汗安全、穩定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有效手段,回顧2002年12月22日《喀布爾睦鄰關係宣言》(喀布爾宣言)(S/2002/1416)的重要性,在這方面欣見國際社會繼續承諾支持阿富汗的穩定與發展,注意到區域採取的舉措,例如“亞洲中心地帶”伊斯坦堡首腦會議、阿富汗、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俄羅斯聯邦四方首腦會議及2012年2月在伊斯蘭瑪巴德舉行的阿富汗、伊朗和巴基斯坦三方首腦會議,以及上海合作組織(上合組織)、集體安全條約組織及南亞區域合作聯盟(南盟)採取的舉措,期待定於2012
年3月26和27日在塔吉克斯坦舉行的第五次阿富汗問題區域經濟合作會議,
讚揚2011年11月2日在伊斯坦堡召開的阿富汗問題會議的成果,會上阿富汗及其區域夥伴在國際社會的支持下,重申承諾通過加強對話和建立信任措施等方式,促進區域安全與合作的承諾,以建立一個安全而穩定的阿富汗,並期待定於2012年6月14日在喀布爾召開伊斯坦堡會議第一次部長級後續會議,並
在這方面欣見2012年2月29日在喀布爾舉行的第一次高官籌備會議,
又期待2012年5月在瑞士舉行的關於阿富汗難民返回問題的國際會議,預祝會議圓滿成功,取得對該區域阿富汗難民和回返者有利的成果,該會議旨在通過一份行動路線圖,
強調聯合國在促進阿富汗和平與穩定方面繼續起著核心和公正的作用,即領導國際社會開展努力,包括與阿富汗政府一道,通過協調和監察聯合委員會,協調和監測為落實喀布爾進程而作出的努力,以支持阿富汗政府確定的優先事項,並表示讚賞和堅決支持秘書長、秘書長阿富汗問題特別代表、特別是在困難的條件下工作以幫助阿富汗人民的聯阿援助團男女成員正在做出的努力,
表示讚賞秘書長根據安全理事會第1974(2011)號決議第43段的要求開展全面審查,並充分注意到2012年3月5日秘書長關於阿富汗的報告(SC/2012/133)所載的審查結論,
重申為了促進過渡,國際行為體的作用將逐步從直接提供服務轉向支持阿富汗機構開展能力建設,使阿富汗政府能夠在履行其所有職能時行使主權權力,包括分階段撤出所有省級重建小組,解散在國家和國家以下一級與阿富汗政府的職能和權力重疊的任何機構,
強調對於支持所有願意按照2010年7月20日《喀布爾公報》所載,後經2011
年12月5日《波恩會議結論》闡明且得到阿富汗政府和國際社會支持的條件和解並充分尊重實施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和第1988(2011)號決議及其他有關決議所規定措施和程式的人而言,在阿富汗開展由阿富汗主導和自主的、全面而有包容性的、支持和解的政治進程非常重要,並在這方面注意到依據安全理事會第1988(2011)號決議設立了委員會,
回顧2011年11月傳統支爾格大會對阿富汗政府的和解進程的支持,支持高級和平委員會的目標和委員會在阿富汗內外開展外聯工作,
回顧阿富汗政府在喀布爾會議上承諾加強和改善阿富汗選舉進程(包括進行長期選舉改革),以確保未來的選舉透明、可信和民主,重申阿富汗和平的未來取決於能否在樹立法治、加強民主體制、尊重權力分立、鞏固憲法制衡以及保障和落實公民權利和義務基礎上,建立一個穩定、安全、經濟上可持續和沒有恐怖主義與毒品的國家,
欣見國際聯絡小組為聯合國努力協調和擴大對阿富汗的國際支持作出貢獻,再次強調阿富汗政府在2010年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北約)里斯本首腦會議上
與國際安全援助部隊(安援部隊)的部隊派遣國達成協定,即至遲於2014年底在
阿富汗全國範圍內把全部安全責任逐步移交給阿富汗國家安全部隊,同時注意到2010年11月20日北約和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在里斯本簽署了關於持久夥伴關係的宣言,確認在過渡進程中共同做出的努力,欣見迄今在第一批和第二批過渡的執行中取得的進展,期待該進程逐步且以負責任的方式擴展到全國其餘地方,
著重指出建立一支有行動能力、專業且可持續的阿富汗國家安全部隊對滿足阿富汗的安全需求,從而實現持久和平、安全與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強調指出國際社會須作出長期承諾,即承諾在2014年以後及進入轉變的十年(2015-2024)後支持阿富汗國家安全部隊包括訓練在內的進一步發展和專業化,
期待在即將於芝加哥舉行的北約首腦會議上就阿富汗問題進行討論,確認必須通過在阿富汗治理和建立能力方面取得進展來支持安全方面的成
績,為此注意到,如第 2011(2011)號決議所述,聯阿援助團的目標和安援部隊的
目標是相互配合的,強調需要進行最佳的合作、協調與相互支持,同時適當考慮到它們各自的指定職責,
再次確認阿富汗境內的各種挑戰相互關聯,重申在安全、治理、人權、法治和發展領域以及在反腐敗、禁毒和保持透明等貫穿各領域問題上不斷取得進展,可以起相輔相成的作用,欣見阿富汗政府和國際社會繼續努力全面應對這些挑戰,
重申所有聯合國機構、基金和方案需要通過國家工作隊機制和“一個聯合國”辦法,並在秘書長特別代表指導下作出更大努力,以提高連貫性、協調性和效率,並與阿富汗政府確定的國家優先方案完全保持一致,
欣見一些國家做出努力,不斷加強民事工作,包括人道主義工作以協助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鼓勵國際社會與阿富汗當局和聯阿援助團協調一致,進一步提供更多的協助,以加強阿富汗的主導權和自主權,包括在2012年7月東京會議上的主導權和自主權,
強調指出需要進一步改進人道主義援助的覆蓋範圍、質量和數量,確保通過加強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下的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之間的協調以及聯合國與其他捐助方之間的協調等辦法,切實有效及時地協調和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特別是在最需要的地方這樣做,支持阿富汗政府在協調向其公民提供的人道主義援助方面日益發揮主導作用,
強調各方需要在人道主義援助框架內,維護和遵守人道主義原則,發揚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精神,
重申對阿富汗安全局勢的關切,尤其關切塔利班、基地組織、其他暴力極端主義團體、非法武裝團體、犯罪分子和從事非法藥品生產、販運或貿易者的暴力和恐怖活動,而且恐怖活動與非法毒品之間的聯繫非常密切,致使包括兒童在內的當地民眾、國家安全部隊以及國際軍事人員和文職人員受到威脅,
確認塔利班、基地組織、其他暴力極端主義團體和非法武裝團體造成的威脅繼續令人擔憂,而應對此類威脅的努力也面臨種種挑戰,表示嚴重關切塔利班、基地組織、其他暴力極端主義團體和非法武裝團體的暴力和恐怖活動對阿富汗政府保障法治、為阿富汗人民提供安全和基本服務以及改進和保護其人權與基本自由的能力,產生有害影響,
回顧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第1738(2006)號和第1894(2009)號決議,表示嚴重關切阿富汗平民、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傷亡人數增多,其中越來越多的大多數是塔利班、基地組織、其他暴力極端主義團體和非法武裝團體造成的,重申武裝衝突各方必須採取一切可行的步驟,確保平民得到保護,呼籲所有各方遵守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和人權法為其規定的義務並採取一切確保平民得到保護的適當措施,確認必須不斷監測和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包括向安援部隊報告平民狀況,特別是平民傷亡情況,同時注意到阿富汗和國際部隊在儘量減少平民傷亡方面取得的進展,這一點已得到2012年2月4日聯阿援助團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報告確認,
又表示關切殺傷人員地雷、戰爭遺留物和簡易爆炸裝置對平民百姓構成的嚴重威脅,強調必須避免使用國際法禁用的武器和裝置,
鼓勵國際社會和區域夥伴進一步有效地支持由阿富汗主導的為解決毒品生產和販運問題而進行的持續努力,特別是通過協監委反毒工作組及區域各項舉措來提供支持,確認非法毒品生產、貿易和販運在世界不同區域威脅國際和平與穩定,以及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禁毒辦)在這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強調聯合國在監測阿富汗毒品狀況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支持阿富汗政府繼續禁用硝酸銨化肥,敦促迅速採取行動執行管制所有爆炸材料和前體化學品的條例,以此削弱叛亂分子用其製作簡易爆炸裝置的能力,籲請國際社會支持阿富汗政府在這方面的努力,
回顧阿富汗政府向國際麻醉品管制局(麻管局)宣布,乙酸酐目前在阿富汗境內並無合法用途,生產國和出口國未經阿富汗政府要求不應批准向阿富汗出口該物質,並依照第1817(2008)號決議,鼓勵會員國增加與麻管局合作的力度,特別是充分遵守198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第12條的規定,
回顧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265(1999)號、第1296(2000)號、第1674(2006)號、第1738(2006)號和第1894(2009)號決議、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和第1888(2009)號、第1889(2009)號和第
1960(2010)號決議以及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號、第1882(2009)號和第1998(2011)號決議,並注意到秘書長關於阿富汗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S/2011/55)以及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的結論(S/AC.51/2011/3),
1. 欣見秘書長2012年3月5日報告(S/2012/133);
2.感謝聯合國長期承諾支持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重申全力支持聯阿援助團和秘書長特別代表的工作;
3. 決定將第1662(2006)號、第1746(2007)號、第1806(2008)號、第1868
(2009)號、第1917(2010)號和第1974(2011)號決議以及下文第4段、第5段、第6段和第7段界定的聯阿援助團任務延長至2013年3月23日;
4.確認聯阿援助團新的任務充分考慮到過渡進程,將支持阿富汗按照阿富汗與國際社會在倫敦會議、喀布爾會議和波恩會議以及里斯本首腦會議上達成的諒解,在安全、治理和發展領域擁有充分主導權和自主權;
5.呼籲聯合國在國際社會的支持下,支持阿富汗政府提出的安全、治理、司法及經濟和社會發展問題國家優先方案,並支持全面實施在喀布爾會議和倫敦會議上相互就這些問題作出並在波恩會議戰略共識中重申的承諾以及關於繼續實施《國家毒品管制戰略》的承諾,並請聯阿援助團發揮日益重要的促進作用,
按照喀布爾進程的規定,協助阿富汗政府逐步確保全面實現由阿富汗人的主導權和自主權;
6.還決定,聯阿援助團和秘書長特別代表將在其任務範圍內,遵循加強阿富汗主權、主導權和自主權的原則,繼續根據《倫敦會議公報》和《喀布爾會議公報》及《波恩會議結論》領導和協調國際民事工作,尤其注重下列優先事項:
(a)作為協調和監察聯合委員會(協監委)的共同主席,推動國際社會更加協調一致地支持阿富汗政府的發展和治理優先事項,包括支持正在進行的國家優先方案擬定和排序工作,調動資源,協調國際捐助方和國際組織以及指導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特別是在緝毒、重建與發展活動方面提供的協助;與此同時,按照在喀布爾會議上作出的承諾,支持努力增加通過阿富汗政府提供的發展援助比例,並支持努力提高阿富汗政府使用這些資源的透明度和效率;
(b)按照安援部隊以及北約高級文職代表的現有任務規定,在全國各地和各級繼續與他們的合作,以可持續方式支持按喀布爾會議、倫敦會議和里斯本首腦會議的商定正在進行的向阿富汗全面主導權和自主權過渡,確保所有阿富汗人的權利得到保護和增進,以最佳化軍民協調,便於及時交流信息,並確保國家安全部隊和國際安全部隊以及民間行為者的活動協調一致,以支持阿富汗主導的發展與穩定進程,包括為此與省級重建隊以及與非政府組織協作,特別是以觀察員身份參加阿富汗-北約聯合過渡委員會;
(c)在接獲阿富汗政府請求時,在阿富汗《憲法》框架內,在充分尊重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8(2011)號和第1989(2011)號決議以及安理會其他相關決議提出的措施和程式的執行工作的情況下,開展外聯和斡旋工作,支持阿富汗主導和自主的和平與和解進程,包括實施阿富汗和平與重返社會方案以及提出和支持信心建設措施;
(d)按照倫敦會議、喀布爾會議和波恩會議的商定,應阿富汗當局請求,支持舉行阿富汗今後的選舉,加強選舉進程具有可持續性、完整性和包容性,以此支持阿富汗政府的工作;向參與這一進程的阿富汗各機構提供能力建設和技術援助;
(e)支持開展區域合作,以協助阿富汗利用其處於亞洲中心的作用促進區域合作,並在已有成就的基礎上努力建設一個穩定和繁榮的阿富汗;
7.又重申聯阿援助團和特別代表利用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的專長,並考慮到過渡進程,將繼續領導國際民事工作,重點是促進和加強阿富汗機構履行其在下列優先領域中職責的作用:
(a)通過在與阿富汗政府充分協商和合作後決定的適當的聯阿援助團派駐,並為了支持阿富汗政府的努力,在全國各地推動喀布爾進程,包括增強與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的合作,並促進對政府政策的參與和理解;
(b)支持阿富汗政府為履行其在倫敦會議、喀布爾會議和波恩會議上所作承諾,依照喀布爾進程在全國各地為改善治理和法治(包括過渡司法)、執行預算和打擊腐敗做出的努力,以便幫助及時不斷地兌現和平的好處和提供服務;
(c)在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支持下,繼續與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合作並加強其能力,並與阿富汗政府及相關的國際和地方非政府組織合作,監測平民的境況,進行協調以保護平民,促進問責制,協助全面落實阿富汗《憲法》和阿富汗已加入的國際條約中的基本自由與人權條款,特別是關於婦女充分享有人權的條款;
(d)為支持阿富汗政府並根據人道主義原則協調和協助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以期建設政府的能力,使其在今後發揮核心和協調作用,包括向國家和地方當局提供有效支助,以援助和保護境內流離失所者,為來自鄰國和其他國家的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體面和可持續回返創造有利條件;
8.籲請阿富汗和國際社會所有各方同聯阿援助團協調,以執行其任務,努力保障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在該國全境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9. 重申需要保障聯合國人員的安全,並重申支持秘書長已經為此採取的措施;
10.強調指出聯阿援助團及聯合國其他機構、基金和方案按照過渡進程的要求,根據需要並考慮到安保以及聯合國的整體有效性目標,為支持阿富汗政府並與其開展合作,而必須在各省繼續派駐,堅決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負責按照“一個聯合國”辦法協調阿富汗境內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的所有活動的授權;
11.鼓勵秘書長繼續開展當前各種努力,採取必要措施解決與聯合國派駐有關的安全問題,並在當前的過渡進程中,尤其鼓勵酌情在援助部隊的支持下,與阿富汗國家安全部隊進行細緻的協調;
12.特別指出必須在阿富汗進行可持續民主發展,阿富汗所有機構必須根據相關法律和阿富汗《憲法》在明確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事,為此歡迎阿富汗政府在喀布爾會議上承諾並在波恩會議上重申進一步改進選舉工作,包括解決選舉工作的可持續性問題,並在考慮到國際社會和阿富汗政府在倫敦會議、喀布爾會議和波恩會議上作出的承諾的同時,重申聯阿援助團應阿富汗政府的請求,在實現這些承諾方面的支持作用,請聯阿援助團根據阿富汗政府請求,向相關阿富汗機構提供援助,支持開展公正的選舉進程;還籲請國際社會成員酌情提供協助;
13.歡迎阿富汗政府繼續努力推動和平與和解進程,包括通過高級和平委員
會的工作和通過執行阿富汗和平與重返社會方案加以推動,並促進2010年7月20日喀布爾會議公報提出的由阿富汗主導的關於和解與政治參與的包容性對話,即與準備放棄暴力,與基地組織等“國際恐怖組織沒有任何關聯”,“尊重憲法”(包括人權條款)、特別是婦女權利,並願意參與建設和平阿富汗的所有人進行對話,2011
年12月5日的《波恩會議結論》中的原則和成果也對這一對話作了進一步闡述;鼓勵阿富汗政府充分尊重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和第1988(2011)號決議及安理會其他相關決議提出的措施和程式的執行工作,酌情利用聯阿援助團的斡旋,支持這項工作;
14.又歡迎阿富汗政府採取的措施,鼓勵阿富汗政府繼續增進婦女、少數民族和民間社會在外聯、協商和決策進程中的參與,回顧,正如安全理事會第1325(2000)號決議和相關決議所述,婦女在和平進程中發揮著重大作用,因此重申有必要讓婦女充分、平等和有效地參與和平進程的各個階段,並敦促其參與制定和實施衝突後戰略,以兼顧其觀點和需要;
15.注意到根據安全理事會第1988(2011)號決議設立的委員會、其方法和程式,在這方面歡迎阿富汗政府和聯阿援助團向委員會提供的合作,包括為更新第1988 號決議名單提供相關資料以及查明與塔利班有關聯並對阿富汗和平、穩定與安全構成威脅或符合第 1988(2011)號決議的指認標準的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並注意到資助或支持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源自阿富汗境內或在阿富汗過境的非法種植、生產和販運毒品及其前體所得收入,並鼓勵繼續開展此種合作;
16.強調聯阿援助團在接獲阿富汗政府請求時,在支持由阿富汗主導和自主的包容性和平與和解進程、包括阿富汗和平與重返社會方案,同時繼續評估,包括與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合作評估該進程在人權和性別平等方面的影響,鼓勵國際社會協助阿富汗政府在這方面作出努力,包括繼續支持和平與重返社會信託基金;
17.讚揚2011年11月2日舉行的關於阿富汗問題的伊斯坦堡會議的成果,歡迎正在《關於加強區域安全與合作實現阿富汗安全穩定的伊斯坦堡進程》的框架內開展的阿富汗主導的區域努力,並籲請阿富汗及其區域夥伴繼續增進區域對話和信心;
18.欣見阿富汗政府、其鄰國夥伴和區域夥伴及伊斯蘭會議組織等國際組織正努力增進相互信任與合作,有關國家和區域組織最近制訂了合作舉措,包括阿富汗、巴基斯坦和土耳其三邊首腦會議和2012年2月在伊斯坦堡舉行的阿富汗、伊朗和巴基斯坦三邊首腦會議以及上海合作組織和南亞區域合作聯盟,還欣見伊斯坦堡會議成果檔案和《波恩會議結論》重申2002年《睦鄰友好關係宣言》提出的原則;
19.強調阿富汗必須與其國際和區域夥伴加強合作,打擊塔利班、基地組織和其他暴力極端主義團體和非法武裝集團,以促進阿富汗的和平與繁榮,增進經濟和發展部門的合作,從而使阿富汗全面融入區域活動和全球經濟;
20.呼籲加強區域合作進程,包括採取措施促進區域貿易和轉口,包括訂立區域和雙邊轉口貿易協定、擴大領事簽證合作和便利商務旅行,以擴大貿易,增加外來投資並發展基礎設施,包括基礎設施連線、能源供應、運輸和綜合邊境管理,以促進阿富汗的可持續經濟成長,創造就業,同時注意到阿富汗在歷史上起到的亞洲陸地橋樑作用,並期待2012年3月26日至27日在塔吉克斯坦舉行的關於阿富汗的第五次區域經濟合作會議;
21.重申協監委在協調、協助和監測《阿富汗國家發展戰略》(發展戰略)和國家優先方案執行工作方面起核心作用,籲請所有相關行為者在這方面加強與協監委合作,以便進一步提高效率;
22.籲請國際捐助方、國際組織和阿富汗政府恪守它們在喀布爾會議及以往各次國際會議上所做並在波恩會議上重申的承諾,重申必須進一步努力改進援助協調和提高援助效力,包括確保有透明度和打擊腐敗;加強阿富汗政府協調援助的能力;
23.籲請阿富汗政府在國際社會的協助下,包括藉助安援部隊和“持久自由行動”聯盟根據其各自不斷變化的指定職責所提供的協助,繼續消除塔利班、基地組織、其他極端主義暴力團體、非法武裝團體、犯罪分子以及參與毒品生產、販運或貿易者對阿富汗穩定與安全構成的威脅;
24.重申必須在一個全面框架中,通過對男女均開展適當的審查程式、培訓、指導、配備和賦予權責,來強化阿富汗安全部門的運作能力、專業水平和問責制度,以便加快進展,實現建立能自給自足、族裔平衡、可在該國全境確保全全及保障法治的阿富汗安全部隊的目標;強調國際社會必須作出2014年以後的長期承諾,即承諾確保建立一支有能力的、職業化和可持續的阿富汗國家安全部隊;
25.在這方面欣見阿富汗國民軍的組建工作繼續取得進展,而且其規劃和開展行動的能力得到提高,鼓勵通過北約駐阿富汗訓練團提供培訓員、資源和行動指導及聯絡隊等方式,持續開展培訓工作,並就制定可持續防衛規划進程提供諮詢並在防衛改革舉措方面提供協助;
26.注意到阿富汗當局目前為加強阿富汗國家警察的能力作出的努力,要求進一步為實現這一目標作出努力,為此強調必須通過財政支助和派遣培訓員和輔導員等方式提供國際援助,包括由北約駐阿富汗訓練團、歐洲憲兵部隊以及歐洲聯盟通過其警察特派團(歐盟駐阿富汗警察特派團)為此提供協助;
27.欣見阿富汗政府在執行解散非法武裝團體方案和該方案與阿富汗和平和重返社會方案整合方面取得進展,要求在國際社會支持下加快做出協調一致努力,以取得進一步進展;
28.最嚴厲地譴責一切針對平民以及阿富汗部隊和國際部隊的襲擊,包括簡易爆炸裝置襲擊、自殺襲擊、暗殺和綁架,以及這些襲擊對阿富汗穩定、重
建和發展努力造成的有害影響,還譴責塔利班和其他極端主義團體把平民用作人盾;
29.又譴責襲擊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行為,強調這些襲擊阻礙援助阿富汗人民的工作,並著重指出,所有各方都要保障所有人道主義行為者,包括聯合國工作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全面安全無阻礙通行,並充分遵守相關的國際人道主義法;
30.欣見迄今在執行《阿富汗地雷行動方案》方面取得的成就,並鼓勵阿富汗政府在聯合國和所有相關行為體支持下,繼續努力清除殺傷人員地雷、反坦克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從而降低對人命及該國和平與安全構成的威脅;並表示需要提供援助,以照料受害者,包括殘疾人,使其康復和融入經濟和社會生活;
31.確認如聯阿援助團2012年2月4日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報告所述,安援部隊和其他國際部隊在儘可能降低平民傷亡風險方面取得進展,籲請它們繼續大力開展這方面的努力,尤其是不斷審查戰術和程式,並在發生平民傷亡且阿富汗政府認為宜進行聯合調查時,與阿富汗政府合作開展行動後審查和調查;
32.表示強烈關切塔利班、基地組織及其他極端主義暴力團體在阿富汗境內招募和使用兒童以及兒童因衝突而遭殺害和致殘;再次強烈譴責違反相關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兵的做法以及武裝衝突局勢中,尤其是在襲擊學校、教育設施和醫療設施時針對兒童犯下的所有其他侵害和虐待行為以及用兒童進行自殺式襲擊的行為,並要求將應對此負責的人繩之以法;
33.強調指出執行安全理事會第1612(2005)號、第1882(2009)號和第
1998(2011)號決議的重要性,為此支持內政部長於2011年7月6日發布政令,重申政府關於防止侵犯兒童權利的承諾,欣見建立阿富汗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部際指導委員會和阿富汗政府此後簽署關於與阿富汗國家安全部隊有關係的兒童的行動計畫及其附屬檔案,呼籲與聯阿援助團密切合作,充分實施行動計畫的規定,並請秘書長繼續優先考慮聯阿援助團保護兒童的內容;
34.依然關切鴉片種植、生產和販運以及消費活動繼續對阿富汗的安全、發
展和治理以及對該區域乃至國際社會造成重大損害,注意到2011年10月公布的
《2011年阿富汗鴉片情況調查》報告,籲請阿富汗政府在國際社會的協助下,通過替代生計方案等方式,加速執行《國家毒品管制戰略》,並在國家方案中把禁毒納入工作主流,鼓勵為該戰略確定的四項優先工作提供更多的國際支助,讚揚禁毒辦在《巴黎公約》倡議和《彩虹戰略》以及禁毒辦阿富汗和鄰國區域方案框架內向三角倡議和中亞區域信息和協調中心(中亞信息中心)提供支助,並讚揚俄羅斯多莫傑多沃警察學院所作出的貢獻;
35.籲請各國按照共同分擔責任解決阿富汗毒品問題的原則,加強國際和區域合作,以解決源於阿富汗的毒品的生產、販運和消費對國際社會構成的威脅,包
括加強執法能力以及為打擊毒品及前體化學品的販運和打擊與此種販運有關的洗錢和腐敗活動而開展合作,並為此要求全面執行安理會第1817(2008)號決議;
36.讚賞實施《巴黎公約》倡議及其巴黎-莫斯科進程的工作,以打擊阿富汗鴉片和海洛因的生產、販運和消費,剷除罌粟作物、毒品實驗室和商店,攔截毒品運送隊,強調邊界管理合作的重要性,欣見聯合國各有關機構加強與歐安組織和集體安全條約組織在這方面的合作;
37.重申阿富汗所有相關機構和其他行為者必須充分、有序、及時和協調一致地執行關於人人享有法律和正義的國家優先工作方案,以便加快在全國建立一個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消除有罪不罰現象,促進確立法治;
38.在這方面強調必須在重建和改革阿富汗監獄部門方面進一步取得進展,以加強此部門內部對法治與人權的尊重,強調必須確保有關組織在適當時能夠進入阿富汗境內的所有監獄和拘留所,並呼籲全面遵守相關國際法,包括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同時注意到2011年10月10日援助團報告所載各項建議;
39.非常關切地注意到腐敗風行對安全、善治、禁毒工作和經濟發展的影響,敦促阿富汗政府在國際社會的協助下,積極領導反腐工作,並加緊努力建立一個更有效、更負責和更透明的政府,並注意到阿富汗政府在這方面所做承諾和努力;
40.鼓勵阿富汗所有機構,包括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本著合作精神開展工作,籲請阿富汗政府繼續推行立法和公共行政改革,以打擊腐敗並確保國家和國家以下各級實施波恩會議商定的善治,即實現所有阿富汗男女的充分代表性並實行問責制,強調需要進一步開展國際努力,以提供這方面的技術援助,並在這方面重申必須充分、有序、及時和協調一致地執行關於透明度和問責制的國家優先工作方案;
41.呼籲在阿富汗各地充分尊重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包括人權捍衛者的自由)及國際人道主義法,欣見阿富汗自由媒體有所增加,但關切地注意到媒體自由繼續受到限制以及新聞記者遭到襲擊,讚揚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勇敢開展工作,監測阿富汗境內尊重人權的情況,促進和保護這些權利,並推動建立一個多元化民間社會,讚賞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在波恩會議期間舉辦民間社會論壇,強調所有相關行為者與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充分合作並使之具有獨立性及確保其安全的重要性,支持各政府機構和民間社會廣泛參與,以履行相互做出的承諾,包括政府為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提供足夠資金的承諾;
42.確認儘管在兩性平等方面取得了進展,但需要加緊努力,包括採用可衡量的務實目標,確保婦女和女孩的權利,並確保保護阿富汗所有婦女和女童不受侵害和虐待,依法享有平等保護和訴諸司法權,強烈譴責針對婦女和女孩的歧視和暴力行為,尤其是旨在阻止女孩上學的暴力行為,強調必須執行安全理事會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第1888(2009)號、第1889(2009)號和第
1960(2010)號決議,注意到這些決議中載明的主流化承諾,並確保逃避家庭暴力的婦女能夠找到安全和有保障的庇護所;
43.欣見阿富汗政府承諾讓婦女更多參與阿富汗包括民選和任命機構在內的所有施政機構和公務員系統,支持努力加快執行《阿富汗國家婦女行動計畫》,將該計畫的各項基準列入國家優先工作方案,並制訂一項用於執行消除對婦女暴力行為法的戰略,包括為受害者提供服務,回顧促進和保護婦女權利是和平、重返社會與和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請秘書長繼續在提交安全理事會的報告中載列婦女融入阿富汗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相關信息;
44.確認剩餘阿富汗難民自願、安全、有序地回歸和可持續地重返社會,對於該國和全區域的穩定非常重要,並呼籲國際社會繼續提供並增加這方面的援助;
45.又申明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有序回歸和可持續重返社會的重要性;
46.注意到需要在國際社會的支持下,繼續加強阿富汗的吸收能力,以使剩餘的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完全恢復正常生活和重新融入社會;
47.請秘書長每三個月向安理會報告阿富汗境內的事態發展,並在報告中,根據用於衡量和跟蹤執行本決議所述聯阿援助團任務和優先事項的進展的相關基準,評估所取得的進展;
48.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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