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3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33號決議》是2005年10月21日安全理事會第5288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633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633
  • 發布單位: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時間:2005年10月21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象牙海岸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對象牙海岸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統一的堅定承諾,並回顧睦鄰、互不干涉和區域合作原則的重要性,
回顧安理會贊同2003年1月24日象牙海岸各政治力量在利納-馬庫錫簽署、經2003年1月25日和26日在巴黎舉行的象牙海岸問題國家元首會議核可的協定(《利納-馬庫錫協定》)(S/2003/99),2004年7月30日在阿克拉簽署的協定(《阿克拉協定三》),以及2005年4月6日在比勒陀利亞簽署的協定(《比勒陀利亞協定》),
重申《利納-馬庫錫協定》、《阿克拉協定三》和《比勒陀利亞協定》仍是和平與持久解決象牙海岸危機的適當框架,
注意到2005年10月6日在亞的斯亞貝巴舉行的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第40次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級會議通過的決定(“和平與安全理事會的決定”)(S/2005/639),
又注意到設立了一個部長級國際工作組(“國際工作組”),並注意到國際工作組代表(“調解小組”)進行的日常調解工作,
聽取了2005年10月13日奈及利亞部長、代表非洲聯盟的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事務專員、秘書長特別代表和選舉事務高級代表通報的情況,
嚴重關切象牙海岸危機持續不已,局勢有所惡化,
重申堅決譴責在象牙海岸境內發生的一切侵犯人權行為,
認定象牙海岸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讚揚非洲聯盟,尤其是擔任非洲聯盟主席的奈及利亞總統奧盧塞貢·奧巴桑喬和擔任非洲聯盟調解人的南非共和國總統塔博·姆貝基、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體)和該區域領導人繼續作出努力,促進象牙海岸的和平與穩定,並重申全力支持這些努力;
2.又讚揚秘書長特別代表皮埃爾·肖里先生和選舉事務高級代表安東尼奧·蒙泰羅先生作出的不懈努力,重申全力支持這些努力,包括支持選舉事務高級代表所發揮的仲裁和認證作用;
3.重申贊同西非經共體及和平與安全理事會關於洛朗·巴博總統的任期於2005年10月30日結束、但不可能按預定日期舉行總統選舉的意見,以及和平與安全理事會的決定,包括關於巴博總統應自2005年10月31日起留任國家元首、但為期不超過12個月的決定,並要求籤署《利納-馬庫錫協定》、《阿克拉協定三》和《比勒陀利亞協定》的所有各方以及象牙海岸所有有關各方毫不拖延地予以全面執行;
4.支持成立部長級國際工作組和調解小組,秘書長特別代表應擔任這兩個小組的共同主席,敦促國際工作組儘快舉行會議,並申明根據和平與安全理事會決定第10段第六項的規定,國際工作組秘書處應由聯合國負責協調;
5.敦促非洲聯盟主席、西非經共體主席和非洲聯盟調解人立即與象牙海岸所有各方進行磋商,以確保根據和平與安全理事會決定第10段第二項的規定,至遲於2005年10月31日任命一名簽署《利納-馬庫錫協定》的象牙海岸所有各方均可接受的新總理,並在整個過程中與秘書長保持密切聯繫;
6.表示全力支持和平與安全理事會決定第10段第三項的規定,其中強調各部長應對總理負責,總理對內閣行使全權;
7.重申必須讓所有部長都充分參與民族和解政府的工作,2004年5月25日安理會主席的聲明(S/PRST/2004/17)已著重指出這一點,因此認為,如果某一部長沒有充分參與民族和解政府工作,其職務應由總理擔任,並請國際工作組密切監測這方面的情況;
8.強調總理必須擁有《利納-馬庫錫協定》規定的一切必要權力,掌管政府一切財政、物資和人力資源,尤其是在安全、國防和選舉事項方面,確保政府的有效運作,保證象牙海岸全境的安全及行政和公共服務的重新部署,領導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復員方案)及解除民兵武裝和解散民兵的行動,確保身份查驗進程和選民登記的公正性,進而在聯合國的支持下組織自由、公開、公正和透明的選舉;
9.籲請象牙海岸所有各方確保總理擁有上文第8段所述的一切權力和資源,在執行職務時不會遇到任何障礙或困難;
10.請國際工作組根據和平與安全理事會決定第10段第三和第五項的規定,核實總理確擁有上文第8段所述的一切必要權力和資源,總理在執行職務時遇到任何障礙或困難,立即向安全理事會報告並查明應對此責任者;
11.邀請國際工作組,考慮到國民議會的任期將於2005年12月16日結束,酌情協同和平與安全理事會決定第11段所指的全國對話論壇,與象牙海岸所有各方進行磋商,以期確保象牙海岸各機構在該國舉行選舉之前正常運作,並隨時向安全理事會及和平與安全理事會通報這方面的情況;
12.贊同和平與安全理事會決定第9段的意見,認為需要採取進一步措施,加速執行《利納-馬庫錫協定》、《阿克拉協定三》和《比勒陀利亞協定》的某些規定,尤其是推動復員進程,解散民兵和解除民兵武裝,為舉行自由、公正、公開和透明的選舉創造條件,包括進行身份查驗和選民登記;
13.為此請國際工作組與象牙海岸所有各方進行磋商,儘快起草一份路線圖,以期儘快且至遲於2006年10月31日舉行自由、公正、公開和透明的選舉,路線圖尤應處理下列事項:
(a)根據上文第5段的規定任命新總理,
(b)解決上文第12段所指的各項未決問題,並在這方面回顧,根據2005年5月14日在亞穆蘇克羅簽署的全國解除武裝、復員、復員援助和重返社會方案的規定,同時開展身份查驗進程和部隊進駐營地的行動,將會更快地創造條件,舉行自由、公正、公開和透明的選舉;
14.要求新生力量毫不拖延地著手實施復員方案,以利於在全國境內恢復國家權力、實現國家統一和儘快組織選舉;
15.申明還必須毫不拖延地啟動身份查驗進程;
16.要求象牙海岸所有各方停止在電台和電視廣播及任何其他媒體中煽動仇恨和暴力;
17.又要求立即解除全國境內民兵的武裝並將其解散;
18.回顧和平與安全理事會決定第5和第7段,並要求象牙海岸所有各方不要使用武力和暴力,包括對平民和外國人使用武力和暴力,不要進行任何形式的擾亂性街頭抗議;
19.敦促象牙海岸鄰國防止任何戰鬥人員或軍火越界進入象牙海岸;
20.重申嚴重關切在象牙海岸境內發生的一切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並敦促象牙海岸當局毫不拖延地對這些行為進行調查,以杜絕有罪不罰現象;
21.譴責對聯合國象牙海岸行動(聯科行動)人員進行的重大襲擊,以及限制聯科行動和法國部隊行動自由的種種不可接受的障礙,要求象牙海岸所有各方對聯科行動和法國部隊的行動給予充分合作,尤其是保證其人員以及有關人員在象牙海岸全境的安全和行動自由,並申明不會容忍限制他們的行動自由或使他們無法全面執行任務的任何障礙;
22.注意到和平與安全理事會決定第13段,回顧2005年10月14日安理會主席的聲明(S/PRST/2005/49)和安理會在2005年6月24日第1609(2005)號決議,包括其中第4、5和6段所作的決定,表示打算根據象牙海岸的局勢,至遲於2006年1月24日聯科行動任期結束時,審查聯科行動的兵力;
23.回顧和平與安全理事會決定第12段,並回顧安理會支持2004年11月15日第1572(2004)號決議第9和第11段規定的各項措施,重申安理會隨時準備採取這些措施,制裁阻撓實施尤經上文第13段所述路線圖規定的和平進程的人、被認定應對象牙海岸境內嚴重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負責的人、公開煽動仇恨和暴力的人、或被認定違反軍火禁運的人或實體;
24.敦促應收到調解小組定期報告的國際工作組和2004年11月15日第1572(2004)號決議所設制裁委員會密切評估和監測在處理上文第14至第18段所述問題方面取得的進展,並就此採取後續行動;
25.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5288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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