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國會)認為宜對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採購加以管制,以促進下列目標:
(a)使採購儘量節省開銷和提高效率;
(b)促進和鼓勵供應商和承包商參與採購過程,尤其是在適當情況下促進和鼓勵不論任何國籍的供應商和承包商的參與,從而促進
國際貿易;
(c)促進供應商和承包商為供應擬採購的貨物、工程或服務進行競爭;
(d)規定給予供應商和承包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
(e)促使採購過程老實、公平,提高公眾對採購過程的信任;
(f)使有關採購的程式具有透明度。茲頒布如下規定。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適用範圍
(1)本法適用於採購實體進行的所有採購,但本條第(2)款另有規定者除外。(2)除本條第(3)款規定者外,本法不適用於:(a)涉及國防或國家安全的採購;(b)……(頒布國可在本法中列明還須排除在外的其他類型的採購);(c)採購條例規定排除在外的某一類型的採購。(3)若採購實體在徵求供應商或承包商參與採購過程之初即聲明本法將予適用,本法應在聲明的範圍內適用於本條第(2)款所述類型的採購。
第2條 定義
為本法之目的:(a)搣採購攠系指以任何方式獲取貨物、工程或服務;(b)搣採購實體攠系指:
①任擇案文一本國從事採購的任何政府部門、機構、機關或其他單位或其任何下屬機構,但……除外;(和)(搣政府攠或用來指頒布國中央政府的其他詞語)中從事採購的任何部門、機構、機關或其他單位或其任何下屬機構,但……除外;(和)
②任擇案文二(頒布國可在本項中,必要時也可在隨後各項中,列入擬包括在搣採購實體攠定義之內的其他實體或企業或其類別);
(c)搣貨物攠系指各種各樣的物品,包括原料、產品、設備或固態、液態或氣態物體和電力;以及貨物供應的附帶服務,條件是那些附帶服務的價值不超過貨物本身的價值;(頒布國尚可增列其他貨物類別);(d)搣工程攠系指與樓房、結構或建築物的建造、改建、拆除、修繕或翻新有關的一切工作,如工地平整、挖掘、架設、建造、設備或材料安裝、裝飾和最後修整,以及根據採購契約隨工程附帶的服務,例如鑽挖、繪圖、衛星攝影、地震調查和其他類似服務,條件是這些服務的價值不超過工程本身的價值;(e)搣服務攠系指除貨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採購對象;(頒布國可列明某些當作服務看待的採購對象);(f)搣供應商或承包商攠系指與採購實體訂立採購契約的任何潛在當事方或實際當事方,視上下文而定;(g)搣採購契約攠系指採購實體與供應商或承包商之間通過採購過程而產生的一份契約;(h)搣投標擔保攠系指向採購實體提供的、用以保證履行第30條第(1)款(f)項所述的任何義務的一項擔保,包括諸如銀行保函、第三人擔保書、備用信用證、由銀行負主債務人責任的支票、現款押金、本票和匯票等安排;(i)搣貨幣攠包括貨幣記賬單位。
第3條 本國所承擔的與採購有關的
國際義務(和本國之內的政府間協定)
如本法與本國根據或由於下述任何條約或協定而承擔的義務發生衝突:
(a)本國與一個或多個其他國家訂立的條約或其他形式的規定;(b)本國與一個政府間國際金融機構訂立的協定;或(c)(聯邦國家名稱)的
聯邦政府與(聯邦國家名稱)的任何一個或多個組成部分之間訂立的,或任何兩個或多個此種組成部分之間訂立的協定;
則在衝突的範圍內應優先適用該條約或協定的規定;但在所有其他方面,採購事宜仍應受本法的制約。
第4條 採購條例……(由頒布國指定受權頒布採購條例的機關或權力機構)受權頒布採購條例,以實現本法的各項目標和實施本法的條款規定。
第5條 公眾獲取法律文本
應迅速使公眾能夠獲取本法、採購條例、所有與本法規定的採購有關的、普遍適用的行政規定和命令,以及上述法規一切修正案的文本,並應系統地保存這些文本。
第6條 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格
(1)(a)本條適用於採購實體在採購過程的任何階段查明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格;
(b)為參加採購過程,供應商或承包商必須在資格上符合採購實體認為適合於特定採購過程的下列標準:①具有履行採購契約所需的專業和技術資格、專業和技術能力、財力資源、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管理能力、可靠性、經驗、聲譽和人員;②具有訂立採購契約的法定權能;③並非處於無清償能力、財產被接管、破產或結業狀態,其事務目前並非由法院或司法人員管理,其業務活動未中止,而且也未因上述任何情況而成為法律訴訟的主體;
④履行了繳納本國稅款和社會保障款項的義務;⑤在採購過程開始之前……年期間(由頒布國規定一段時限)內未被判犯有、其董事或主要職員也未被判犯有與其職業行為有關的或與假報或虛報資格騙取採購契約有關的任何刑事犯罪,也未曾在其他方面由於行政部門
勒令停業或取消資格程式而被取消資格。
(2)在不損害供應商或承包商保護其智慧財產權或商業秘密的權利的前提下,採購實體可要求參加採購過程的供應商或承包商提供該實體認為有用的適當書面證據或其他資料,使該實體得以確信該供應商或承包商符合第(1)款(b)項所述的資格標準。
(3)根據本條確定的任何要求,如有資格預審檔案,應在此種檔案中及在招標檔案或徵求建議書、報盤或報價的檔案中列出,並應平等地適用於所有供應商或承包商。除本條規定者外,採購實體不得對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格規定其他標準、要求或程式。
(4)如有資格預審檔案,採購實體應根據此種檔案及招標檔案或徵求建議書、報盤或報價的檔案中所列資格標準及程式對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格進行評審。
(5)在第8條第(1)款、第34條第(4)款(d)項和第39條第(2)款的限制下,採購實體不得就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格規定任何可能靠成員國國籍不同而歧視供應商或承包商或其中某些或某類供應商或承包商,或並非客觀上合理的標準、要求或程式。
(6)(a)採購實體如在任何時候發現某一供應商或承包商所提交的關於其資格的資料為虛假資料,即應取消該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格;(b)採購實體如在任何時候發現某一供應商或承包商所提交的關於其資格的資料在實質性方面失實或不完整,即可取消該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格;(c)除本款(a)項規定的情況外,採購實體不得以供應商或承包商提交的資格的資料在非實質性方面失實或不完整為由而取消該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格。如果在採購實體提出要求後,供應商或承包商未能迅速矯正弊端,可取消該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格。
第7條 資格預審程式
(1)採購實體可採用資格預審程式,以期在根據第三章、第四章或第五章進行的採購過程中提交投資書、建議書或報盤之前確定合格的供應商或承包商。第6條的規定應適用於資格預審程式。
(2)採購實體如採用資格預審程式,應向根據資格預審邀請書要求得到預審檔案並支付了預審檔案所收取的任何費用的供應商或承包商提供成套資格預審檔案。採購實體可對提供的資格預審檔案收取費用,此種收費只能是印製和將其寄送供應商或承包商的成本。
(3)資格預審檔案最低限度應包含:(a)下列資料:①編寫和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的說明;②通過採購過程產生的將予訂立的採購契約的主要必要規定和條件的概要;③供應商或承包商為表明其具備資格而必須提交的任何書面證據或其他資料;④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的方式和地點及提交的截止日期,截止日期應寫明具體日期和時間,並使供應商或承包商有充分時間編寫和提交申請書,同時照顧到採購實體的合理需要;⑤採購實體根據本法和採購條例可能就資格預審申請書的編寫和提交以及就資格預審程式規定的任何其他要求;和(b)①在根據第三章進行的程式中,第25條第(1)款(a)至(e)、(h)和如果已知的(j)項所要求列入投標邀請書的資料;②在根據第四章進行的程式中,第38條(a)、(c)和如果已知的(g)、(p)和(s)項所述資料。(4)對於某一供應商或承包商提出的關於澄清資格預審檔案的要求,只要是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截止日期之前一段合理時間內為採購實體收到者,採購實體均應作出答覆。採購實體的答覆應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發出,以便使該供應商或承包商能及時提交其資格預審申請書。對任何要求作出的答覆,凡有理由認為其他供應商或供應商也有興趣獲知者,均應同時傳送給採購實體已向其提供資格預審檔案的所有供應商或承包商,上述答覆不得標明由何人提出要求。(5)採購實體應對每個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的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格作出決定。在作出該決定時,採購實體只應採用資格預審檔案中列明的標準。(6)採購實體應迅速通知每個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的供應商或承包商,告知其是否預審及格,並根據請求,向任何市民大眾提供已預審及格的供應商或承包商的名稱。只有預審及格的供應商或承包商才有權繼續參加採購過程。
(7)採購實體應根據請求將預審不及格的理由通知有關的供應商或承包商,但採購實體無須為此提出證據或說明它認為存在那些理由的原因。
(8)採購實體可要求已預審及格的某一供應商或承包商按照原來對該供應商或承包商進行資格預審時使用的同樣標準,再度證明其資格。對於未能根據要求再度證明其資格的任何供應商或承包商,採購實體應取消其資格。採購實體應迅速通知被要求再度證明其資格的每個供應商或承包商,說明其做法是否已令採購實體滿意。
第8條 供應商或承包商的參與
(1)供應商或承包商無論其國籍如何,均可參與採購過程,但採購實體出於採購條例規定的理由,或根據其他法律規定,決定根據國籍限制參與採購過程的情況除外。
(2)按照本條第(1)款根據國籍限制參與者的採購實體應在採購過程記錄中陳述其所依據的理由和具體情況。(3)採購實體應在邀請供應商或承包商參與採購過程之初聲明可不分國籍參與採購過程。此種聲明不得在日後再予更改。但如果採購實體決定根據本條第(1)款限制參與,則應向供應商或承包商作出這項聲明。
第9條 通訊的形式
(1)本法中凡應由採購實體或行政當局提交給承包商或供應商,或應由供應商或承包商提交給採購實體的檔案、通知、決定或其他通訊,均應採用能提供通訊內容記錄的形式,但本法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及採購實體在邀請供應商或承包商參與採購過程之初對形式作出任何其他規定者除外。(2)第7條第(4)和(6)款、第12條第(3)款、第31條第(2)款(a)項、第32條第(1)款(d)項、第34條第(1)款、第36條第(1)款、第37條第(3)款、第44條(b)至(f)項和47條第(1)款所述的供應商或承包商與採購實體之間的通訊可採用不提供通訊內容記錄的通訊手段進行,但條件是,在進行此種通訊之後應立即以能夠提供確認記錄的形式向接受通訊的人確認原先的通訊。
(3)採購實體不得根據供應商或承包商以何種形式傳送或接收檔案、通知、決定或其他通訊而對供應商或承包商或對其中某些供應商或承包商有所歧視。
第10條 供應商或承包商提供書面證據的規則
如採購實體要求供應商或承包商為證明其參與採購過程的資格而提供的書面證據需經公證證明,除本國法律對此類檔案的公證所規定的要求外,採購實體不得對公證證明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第11條 採購過程的記錄
(1)採購實體應存有採購過程的記錄,其中至少應包含下列資料:(a)關於擬採購的貨物、工程或服務,或採購實體為之邀請建議書或報盤的採購需要的簡要說明;(b)提交了投標書、建議書、報盤或報價的供應商或承包商的名稱和地址,以及採購實體與之簽訂了採購契約的供應商或承包商的名稱和地址及契約價格;
(c)說明提交了投標書、建議書、報盤或報價的供應商或承包商有資格或缺乏資格的有關資料;(d)採購實體已知的每一投標書、建議書、報盤或報價以及採購契約的價格、或確定價格的依據、和其他主要規定和條件的概要;(e)評審和比較投標書、建議書、報盤或報價的概要,包括根據第34條第(4)款(d)項和第39條第(2)款給予的優惠幅度;
(f)在根據第12條拒絕了全部投標、建議、報盤或報價的情況下,按照第12條第(1)款對此作出的說明和理由;(g)在採用了招標以外的其他採購方法,而採購過程又沒有產生採購契約的情況下,對此所作的說明和理由;(h)在投標書、建議書、報盤或報價根據第15條規定被拒絕的情況下,該條所要求載入的資料;(i)在採購過程涉及使用第18條第(2)款或第(3)款(a)或(b)項規定的採購方法的情況下,採購實體按照第18條第(4)款決定選用某一採購方法所根據的理由和具體情況的說明;
(j)在根據第四章採購服務的情況下,採購實體按照第41條第(2)款決定採用一評選程式所根據的理由和具體情況的說明;
(k)在採購過程中涉及按照第37條第(3)款直接徵求服務建議書的情況下,採購實體選用直接徵求方法所根據的理由和具體情況的說明;(l)在採購過程中採購實體按照第8條第(1)款規定根據國籍限制參與的情況下,採購實體對施加此種限制的理由和具體情況的說明;
(m)關於澄清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的任何要求及對之作出答覆的概要,以及修改那些檔案的概要。(2)除第33條第(3)款的規定外,斟酌情況,在某項投標書、建議書、報盤或報價被接受之後,或在採購過程已告終止而沒有產生採購契約之後,本條第(1)款(a)和(b)項所述的部分記錄即應提供給要求得到此種記錄的任何人。
(3)除第33條第(3)款的規定外,在某項投標書、建議書、報盤或報價被接受之後,或在採購過程已告終止而沒有產生採購契約之後,本條第(1)款(c)至(g)項及(m)項所述的部分記錄即應根據要求提供給已提交投標書、建議書、報盤或報價或已申請資格預審的供應商或承包商。對於(c)至(e)項及(m)項所述的部分記錄,主管法庭可在更早階段下令予以透露。但除主管法庭下令並按此種命令所規定的條件予以透露外,採購實體不得透露:
(a)有關資料,如此種資料的透露會違反法律、妨礙法律的執行、不符合公共利益、損害各當事方的合法商業利益或妨礙公平競爭;(b)對投標書、建議書、報盤或報價以及對投標、建議、報盤或報價的價格進行審查、評審和比較的資料,但第(1)款(e)項所述的概要除外。(4)採購實體不應僅由於未按本條規定保存採購過程記錄而對供應商或承包商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12條 拒絕全部投標、建議、報盤或報價
(1)(經……(頒布國指定的一個審批機關)批准後,而且)在招標檔案或在徵求建議、報盤或報價的其他檔案中有此規定的情況下,採購實體可在接受一項投標、建議、報盤或報價前的任何時候,拒絕全部投標、建議、報盤或報價。採購實體應根據請求,將其拒絕全部投標、建議、報盤或報價的理由告知提交了投標書、建議書、報盈或報價的任何供應商或承包商,但無須解釋那些理由。(2)採購實體並不應僅僅因其援引本條第(1)款規定而對提交了投標書、建議書、報盤或報價的供應商或承包商而負有賠償責任。(3)拒絕全部投標、建議、報盤或報價的通知應迅速發給提交了投標書、建議書、報盤或報價的所有供應商或承包商。
第13條 採購契約的生效
(1)在招標程式中,接受投標書和採購契約的生效均應按第36條的規定辦理。(2)在所有其他採購方法中,應在邀請建議、報盤或報價時向各供應商或承包商明示採購契約如何生效。
第14條 授予採購契約的公告
(1)採購實體應迅速發布授予採購契約的公告;(2)採購條例可就第(1)款所要求的公告的發布方式作出規定;(3)第(1)款的規定不適用於所授契約價格低於[……]者。
第15條 供應商或承包商的利誘
如果提交了投資書、建議書、報盤或報價的供應商或承包商直接地或間接地提議給予、給予或同意給予採購實體或其他政府當局的任何現任或前任官員或雇員任何形式的酬禮,或提議給予任職機會或任何其他服務或價值,作為利誘,促使採購實體在採購過程中作出某一行為或決定,或採取某一程式,(經……(由頒布國指定的一個審批機關)批准後,)採購實體應拒不接受該供應商或承包商提出的投標書、建議書、報盤或報價。對該投標書、建議書、報盤或報價的此類拒絕及其原因應載入採購過程的記錄之內,並迅速通知該供應商或承包商。
第16條 關於貨物、工程或服務說明的規則
(1)任何有關擬採購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技術或質量特點的規格、平面圖、圖樣和設計,以及關於試驗和試驗方法、包裝、標誌或標籤或合格證等要求以及代號和術語,或對於服務的說明,如對供應商和承包商參與採購過程造成障礙,包括基於國籍的障礙,均不得列入或用於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或徵求建議、報盤或報價的檔案之中。
(2)任何規格、平面圖、圖樣、設計和要求或對於服務的說明,應儘可能以擬採購貨物、工程或服務有關的客觀技術和質量特點為依據。不得要求或提及某特定商標、名稱、專利、設計、型號、具體來源或生產者,除非沒有充分確切或易懂的其他方式來說明擬採購貨物、工程或服務的特點,在這種情況下應寫上例如搣或與其相當者攠這種詞語。
(3)(a)在制定將列入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或徵求建議、報盤或報價的其他檔案之中的任何規格、平面圖、圖樣和設計時,凡是已有與擬採購貨物、工程服務的技術和質量特點有關的標準化特徵、要求、代號和術語者,一律應予採用;(b)在擬定通過採購過程而產生的將予訂立的採購契約的規定和條件時,或在擬定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或徵求建議、報盤或報價的其他檔案的其他有關內容時,應適當考慮採用已有的標準貿易術語。
第17條 語言
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和徵求建議、報盤或報價的其他檔案應以……(由頒布國列明其官方語言)(以及在國際貿易中慣常使用的一種語言編制,除非:(a)採購程式根據第8條第(1)款規定只限於國內供應商或承包商參與,或(b)採購實體考慮到擬採購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價值低,斷定只有本國的供應商或承包商才會感興趣。
第二章 採購方法及其採用條件
第18條 採購方法
(1)除本章另有規定外,凡採購貨物或工程的採購實體均應通過招標程式進行採購。
(2)在進行貨物或工程的採購中,採購實體只有在遵照第19、20、21或22條的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使用招標程式以外的某種採購方法。
(3)在進行服務的採購中,採購實體應採用第四章所規定的採購方法,除非採購實體斷定:
(a)可以擬訂詳細的規格,又考慮到擬採購服務的性質,採用招標程式較為適當;
(b)(經……(頒布國指定的一個審批機關)批准後),使用第19~22條所述的一種採購方法較為適當,但要滿足使用該種方法的條件。(4)如果採購實體按照第(2)款或第(3)款(a)或(b)項使用某一採購方法,它應在第11條規定的採購記錄中列入一項關於使用該種方法所根據的理由和情況的說明。
第19條 採用兩階段招標、邀請建議書或競爭性談判的條件
(1)[經……(頒布國指定的一個審批機關)批准後],採購實體可在下述情況下按照第46條採用兩階段招標的辦法或按照第48條採用邀請建議書的辦法、或按照第49條採用競爭性談判的方法進行採購:(a)採購實體不可能擬定有關貨物或工程的詳細規格,或如為服務,不可能確定其特點,又為了使其採購需求獲得最滿意的解決;
①採購實體謀求投標、建議書或報盤以圖利用各種可能方式來滿足其需要;或②由於貨物或工程的技術特點,或由於服務的性質,採購實體必須與供應商或承包商進行談判;
(b)採購實體為謀求籤訂一項進行研究、實驗、調查或開發工作的契約,但契約中包括的貨物生產量足以使該項業務具有商業可行性或足以收回研究和開發費用者除外;
(c)採購實體根據第1條第(3)款,將本法適用於涉及國防或國家安全的採購,並斷定所選用方法為最適當的採購方法;或
(d)已採用招標程式,但未有人投標,或採購實體根據第12條、第15條或第34條第(3)款的規定拒絕了全部投標,而且採購實體認為再進行新的招標程式也不太可能產生採購契約。
(2)[經……(頒布國指定的一個審批機關)批准後],採購實體在下述情況下亦可採用競爭性談判方法進行採購:(a)急需獲得該貨物、工程或服務,採用招標程式不切實際,但條件是造成此種緊迫性的情況並非採購實體所能預見,也非採購實體辦事拖拉所致;或
(b)由於某一災難性事件,急需得到該貨物、工程或服務,而採用其他採購方法因耗時太久而不可行。
第20條 採用限制性招標的條件
[經……(頒布國指定的一個審批機關)批准後],採購實體如出於節省開銷和提高效率的理由認為事出必要,可按照第47條的規定採用限制性招標方法進行採購,但以下列情況為限:(a)所需貨物、工程或服務由於其高度複雜或專門性質,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或承包商處獲得;或(b)研究和評審大量投標書所需時間和費用與擬採購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價值不成比例。
第21條 採用邀請報價的條件
(1)(經……(由頒布國指定的一個審批機關)批准後),採購實體可按照第50條規定採用邀請報價的採購方法來採購現成的、並非按採購實體的特定規格特別製造或提供並已有既定市場的貨物或服務,只要採購契約的估計值低於採購條例規定的數額。
(2)採購實體不得為了援引本條第(1)款規定而將其採購契約分解成為幾個契約。
第22條 採用單一來源採購的條件
(1)(經……(由頒布國指定的一個審批機關)批准後),採購實體在下述情況下可按照第51條規定進行單一來源採購:(a)該貨物、工程或服務只能從某一供應商或承包商處獲得,或某一供應商或承包商擁有對該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專有權,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選擇或替代物;(b)急需獲得該貨物、工程或服務,採用招標程式或任何採購方法均不切實際,但條件是造成此種緊迫性的情況並非採購實體所能預見,也非採購實體辦事拖拉所致;
(c)由於某一災難性事件,急需獲得該貨物、工程或服務,採用其他採購方法因耗時太久而不可行;(d)原先已經從某一供應商或承包商處採購了貨物、設備或技術的採購實體,出於標準化的考慮,或因需要與現有的貨物、設備、技術或服務配套,並考慮到原先的採購能有效滿足採購實體的需要,並且與原先的採購相比,擬議的採購數量有限、價格合理而不宜另選其他貨物或服務來予以代替,因而決定必須向原先的供應商或承包商添購供應;
(e)採購實體為謀求與供應商或承包商訂立一項進行研究、實驗、調查或開發工作的契約,但契約中包括的貨物生產量足以使該項業務具有商業可行性或足以收回研究開發費用者除外;或(f)採購實體根據第1條第(3)款,將本法適用於涉及國防或國家安全的採購,並斷定單一來源採購為最適當的採購方法。(1)經……(由頒布國指定的一個審批機關)批准後,並在公布周知和提供充分評議機會之後,採購實體如有必要從某一特定供應商或承包商處進行採購以便促進第34條第(4)款(c)(三)項或第39條第(1)款(d)項所述的某一政策,可以進行單一來源採購,但條件是從任何別的供應商或承包商處採購都不能促進該政策。
第三章 招標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