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標

陪標

所謂陪標,就是在某項目進入招投標程式前,招標單位已經確定了意向單位,然後由意向單位根據投標程式要求,聯繫關係單位參加邀標,以便確保意向單位達到中標目的的舉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陪標
  • 定義:在某項目進入招投標程式前的舉動
  • 規定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
  • 分類:發標方主導型,投標方主導型
基本概念,陪標分類,發標方主導型,投標方主導型,承辦方主導型,陪標手段,主要行為,陪標預防,弱勢供方主體,需方主體,

基本概念

招投標法規定:“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所以即便招標方已經有了意向單位,還要至少邀請三家參與投標,往往為了能夠確定無疑的投中標底,這三家都會由中標單位來定,甚至連標書都由他們統一製作,封標時到三家單位蓋好章。

陪標分類

發標方主導型

第一類是發標方主導型的,如政府早就看中了一家投資商,甚至早就簽訂投資協定了,為了體現“三公”,還得冠冕堂皇地搞個招標會,這時候,就需要動用陪標技術了,萬一半路殺出個“程咬金”,政府會用“由於技術性問題”等託辭來暫時中止混亂遊戲。又如開發商引入建築商,基本上都是內定的,但是各地政府都定了“超過一定規模的項目都要公開招標”的制度,一般是例行公事地從陪標庫里找幾家來參演一下就可以了,而且不用報酬,因為以後也會用得著別人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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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方主導型

第二類是投標方主導型的,為了抬高標底或壟斷局面,投標人會事先串通一家或數家陪標者集體參與。

承辦方主導型

第三類是承辦方主導型的,如一般土地拍賣必須要求三家以上的開發商參加,承辦的拍賣行如果預感到人氣不足,必須及早下手收買陪標者,否則,拍賣會搞不成,拍賣佣金就泡湯了。其實,陪標只是招標過程中的灰色行為之一,串標、賣標、買標、棄標、泄標等不一而足。

陪標手段

一、以技術支持的方式提早介入工程競標,把握不大時主動放棄競標應當說在工程的招標當中陪標是一種很正常的現象,在這過程中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金錢,但最後卻發現該工程早已內定,自己不過充當了一個陪標的角色的情況,正好反映了市場競爭的殘酷性。當前的市場百家爭鳴,產品眾多,競爭激烈,要想在這個市場中獲得更大的份額,就要求工程商在不停的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的同時,把和客戶的關係做的更深入,而不僅僅限於參與投標的過程。真正長期穩定的客戶關係應該是靠長期積累起來的,在客戶剛開始有工程需求的時候就能主動了解客戶的具體要求,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定技術方案等,這樣參與到客戶的前期準備工作中去,和客戶關係處得好了,客戶的方案和技術要求或多或少都參考工程商的方案,等公開招標時成為陪標角色的可能性就小了很多。退一步而言,即使客戶還是比較滿意其他競爭對手的系統和產品,那你也知道一些訊息了,可以反思一下自己做的工作不夠,或者自己的系統和產品還是有不足的地方,也可以及早決定要不要參與投標,避免成為陪標的角色。而如果一直要等到有客戶發工程招標才參與進去,在和客戶的關係、信息的了解和準備工作上都已經落後很多了,又怎么能競爭得過那些提前已經介入進去做好了關係的同行呢,自然就容易成為陪標的角色了。另一方面,每個工程商都有他自己的重點區域,不可能全部出擊,當碰到自己關係比較薄弱的區域招標,自己介入的時間太短,沒有太大把握能中標時,應該主動放棄參與這些工程的競標,避免成為陪標的對象,如果每個工程都想抓,最後只會撿了芝麻又丟了西瓜。
二、了解招標公司及參與競標公司情況,認真閱讀標書以免陷入陷阱,少參與沒有跟單的競標 招標是目前工程項目採購的一種常見方式,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為多家競爭單位提供一個合理的實力展示擂台。但是在某些行業,這種公平競爭方式卻一步一步地在走入一種“怪圈”。主要表現在以下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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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競爭企業虛報產品性能,以次充好,而招標單位聘請的專家沒能好好把關,或者沒能完全理解招標者意圖,評標失誤。讓一些表面上看起來價格很低的企業中標,結果工程實施後,遲遲不能完工驗收,或中標企業通過拉關係讓工程驗收過關但工程質量和性能遠遠不能滿足用戶要求,花錢不少卻沒有一點效果。最近齊魯晚報報導一政府採購項目採購一批圖書,某企業低價中標,結果中標企業提供的圖書是盜版書籍,書籍質量差、內容雜亂無章,有的書籍裡面還有含有色情內容,讓政府採購單位無顏面對。
2、招標公司或甲方沒能力編寫標書,通過找一些工程商編寫標書。編寫標書的企業在標書中編制各種對自自己有利的要求,暗設“陷阱”,導致其它投標企業標書理解失誤,報價過高落標。
3、投標公司、甲方、投標企業串通合作,走一種公開投標的形式,故意利用各種藉口讓競爭對手出局。
以上三種形式讓許多投標企業防不勝防,多次投標落選,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如何辨別甲方的招標是真實規範的還是走走過場?
首先,要看項目情況、招標公司及參與投標公司情況。如果有一家企業在這家招標公司的多次招標活動中多次中標,甲方指定這家招標公司為公開招標單位,那么這種招標肯定是走過場的,沒有必要參與。利於甲地有招標公司,結果甲地卻讓乙地的招標公司公開招標,丙企業在這家招標公司多次中標,這次項目丙企業參與那說明這次招標為走過場無疑了。
認真閱讀標書,如果標書裡面的某些要求只是某一兩家供貨企業獨有的技術特長,或有指定品牌、型號的情況,這種標書一定是由某一企業編寫的,如果自己的技術水平達不到或拿貨價格無優勢,那參與投標就沒多大意義了。
通過多種渠道了解項目的情況。
三、要杜絕陪標現象,需要多方面努力保證競投標的正規化
招投標作為一種特殊的交易方式和訂立契約的特殊程式制度,目前已逐步成為商業契約中通行的一種做法。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不和諧的“暗流”。

主要行為

典型的違反招投標行為的一般有:
1、招標信息有意不向社會公開或有意不徵集滿三家有競爭性的投標人;
2、有意縱容投標人之間進行串通投標和找無該項目供貨能力的單位陪標以湊滿三家投標人;
3、領導幹部操縱招投標的關係項目,利用職權職務介紹施工或供貨單位,背後指揮招投標機構操作,讓工作人員暗箱操作,使得不該中標的單位如願以償。
4、將項目預算事先透漏給投標人並有意縱容陪標人抬高投標價。

陪標預防

參加各類政府採購項目招投標活動是每個具有資格和條件相關自然人(供應商、經紀人、供方代表、代理人等) 應有的權利,可是在日常採購項目招投標操作過程中,往往會出現非正常現象:串通、找人連盟、陪標等等。這不僅搞亂了招投標市場,還使得政府採購招投項目活動的開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擾,儘管各級有關採購監督部門、採購人和具體採購實施採取了種種防範措施、抵制鑿子、控管手段等,但仍難擋此陪標“陷阱”的發生和出現。這值得各採購監管機構加以預防及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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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供方主體

投標人不要做強勢者的“俘虜”。一些資質、資格條件不夠,特別是在資質(資格)證書等級上,有的因考慮到資質等級越高越能贏得甲方的信賴、重視和招投標的標的權或採購權,便採取不擇手段借用、套用、租用他人高級次資質證書、項目經理證書,形成了事實上的招投標“聯合旗艦、同盟合作”和“以大壓小、以高欺低”之陪標“陷阱”獲標共分利的不良現象;一些處於強勢者地位的投標人,憑著原有高資質(有的是由於企業改革、改制而獲得的原單位高資質、資格、項目經理證書或高誠信、信用單位“底蘊”)、資格條件的優勢,製造陪標“陷阱”(讓一些不具備資質、資格或低級次資格、資質實力的投標人屈從於自己,而有著這些優勢的投標可以左右其他要投標人的“乾坤”,並決定和主宰著弱勢投標人的命運)和控制招投標市場之“風雲變幻”;加之,有些處於弱勢地位的投標人本身就存在著依靠或想走近路的思想和觀念,申辦高資質(資格)的證書的費用和條件相對較高,一時半會也很難辦下來。所致,也只能走捷徑、甘願做陪標得小利(無形中使陪標的“陷阱”難以“挖除”);另之,有些規模型供應商(處於強勢地位投標人)“惡意”找“陪襯”、挖“陷阱”和使得“肥水不外流”,而採取多頭、多人投標(實為護標)、聯盟式投標,最終無論是誰中標都屬於“肥水難流外人田”和主動權永遠掌握在強勢者手中之局面;再之,投標弱勢者也並不願做其強勢者的“俘虜”,但出於無奈和心有餘而力不足,難以立足另撐“門戶”。筆者認為所有處於投標弱勢的群體要聯合起來,不要再做強勢者的“俘虜”,而要以自己優良的信譽和良好的業績去打動甲方,去造就和開拓自己的未來!用紮實的功底、逐步積累的經驗、不斷拓展的規模去爭取早日立足於強勢之林。不再被陪標“陷阱”所困惑及左右,政府採購的需方主體也要充分挖掘和拓展所有有潛力投標人的智慧與才能,積極為弱勢投標人營造寬鬆的環境和注重實績上的招投標採購權之向級次低的方面傾斜或平衡,促使政府採購招投標市場早日健康有序地向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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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主體

採購人要做到真正務求實效,徹底切斷陪標“陷阱”源路和進一步加強招投活動的監管。
採購人在開展政府採購項目招投標活動時,必須做到“三堅持”:即堅持審查投標人的資質(資格)證書要依照法定程式從嚴進行;堅持資質達標與實用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清除或嚴格“甄別”借用、串用、租用、同盟合夥、陪標和設立陪標“陷阱”等現象;
採購人必須堅持“六個具有”,即:
一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是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是具有履行契約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是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是具有在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是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堅持對政府採購活動中的資質借用必須嚴格禁止和加以“甄別”。
要求供應商參加各種類型的政府採購項目採購活動應具備相應的資質(資格)和條件。除體現其能力(實力)外,還更是法定程式必須和促進政府採購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透明、陽光化)的重要舉與保證,同時也更是凸顯政府採購的充分競爭、降低採購成本、維護採購各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實現採購最最佳化之有效途徑;
要在透徹識別和充分辨別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供應商資質(資格)條件真偽的基礎上,進一步把握好政府採購中參與採購活動供應商資質、資格和條件這個度;
要讓那些通過投機取巧、“掛羊頭賣狗肉”、存在資質(資格)欺詐等現象的供應商無法混入採購領域和獲取採購權;
要消除和打消這種走捷徑、“搞套路”、謀歪略等等不正常做法觀念;而真正使那些有潛在能力(資質、資格、條件和實力強)的供應商有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機會;
要讓政府採購在陽光下操作和法規、制度下盡顯宗旨與目標風采。明確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必須具備《政府採購法》中規定的資質(資格)和條件,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示範法》是指導開發中國家制定政府採購法律的範本。
要求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必須具備一定的資質、資格和明確其他相應的條件更是為了滿足政府採購機構更好地提供社會公共服務所需和保證採購效益(效率)與質量的前提)。
採購人應在招投標活動開始前:
對所有報名參與投標人的資質(資格)審查結果進行一定時間的公示,接受社會的監督;
對發現或有反映及存有疑點的投標人,應及時採取調查取證、追溯摸底和搞清事實真相的措施,以把好投標人資質(資格)審查入口的第一道關卡;
對相關投標確實資質(資格)、項目經理等有問題的,必須退回或取消其報名資格(對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的投標人,可給予一定期限的停止參標投標資格權之處理和相應的經濟處罰);充分調動和挖掘社會(百姓、同行業等)的監督積極性,讓陪標“陷阱”似“老鼠過街,人人喊打”;
對為陪標“陷阱”提供方便、與之陪標串通、同盟、相互勾結者以嚴厲的處罰和打擊(可讓其永不得再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活動、給予投標人列入黑名單、用新聞媒體予以曝光等)。
採購人要對供應商提交的能夠證明資質(資格)的檔案進行真偽辨別和延伸式調查(摸底),以求得資質(資格)和其他條件的準確性;
採購人還可以要求供應商對有關政策性條件以保證或聲明的方式提供,但採購人必須在審查完供應商資質(資格)或相關條件後,要將結果分別通知符合和不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如果有供應商對其他供應商條件有異議或持懷疑態度的,採購人應當及時核實;對於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取消資格,並將處理結果報本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採購人要科學確定審查供應商資質(資格)和條件的方法(方式),可採取以下兩種方式(方法):
一是採用兩個階段招標方法,即先招資格標,專門評審供應商的資質、資格,然後招商務標,只有通過資格(資質)審查的供應商才能參加投標(這種方式、方法適用於對供應商特定條件要求的採購項目);
二是要求供應商將資格條件證明隨投標檔案一併送採購人,採購人在評標時,先對資格(資質)進行審查,對條件不符的供應商的投標作無效標處理,不予評審。
推行一個採購人對供應商資格的審查結果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的做法,這不僅利於避免重複審查和提高其利用率,而且還能起降低採購人和供應商多次重複評審資格成本的作用;
實行一個採購人將對供應商條件結果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開,規定時間內無異議的,納入供應商庫;其他採購人在採購相同或者相似採購項目時,對於已經列入供應商庫的供應商,對其資格可以免審;
允許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但採購人同樣要對其進行嚴格的資格(資格)和其他相關規定條件的審查,並就聯合體的責任簽訂聯合協定(就採購契約約定的事項對採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和其政府採購行政管理機構(包括採購人等需方主體):
要對哪些互相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現象進行嚴肅處理;
要對任何以不擇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和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談判小組成員、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等現象更得從重處罰;
要進一步提高監管部門(其他行政管理機構)、採購各當事人的思想認識和整體素質,增強其法律意識,促進依法規範化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要在建立和健全政府採購監督制約機制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廣大供應商的監督作用,對違反《政府採購法》、 《招標投標法》 、 《契約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政府採購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加大違法者成本的付出。真正讓政府採購領域招投標活動中陪標得以徹底根除和其“陷阱”現象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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