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勞動合作組織

聯合勞動合作組織是70年代在前南斯拉夫出現的一種具有自治特色的股份經濟組織形式。

其區別於社會所有制的聯合勞動組織的主要特徵是:(1)多方集資,共同簽訂投資契約。勞動者個人、社會所有制(即公有制企業等)的聯合勞動組織以及社會政治共同體、自治利益共同體、銀行等其他法人均可投資入股,並按照有關法律,由各方共同簽訂契約,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2)最大的股東擔任經理,享有該組織營業上的管理權。經理對該組織的工作負有法律責任,並應與工人締結聯合自治協定,詳細規定該組織內的相互權利、義務和職責。當他收回或取得其所投資金後,就不能再任經理。(3)該組織的工人與社會所有制的聯合勞動組織的工人享有同樣的權利,並可成立工作委員會等自治機構,以貫徹自治原則。(4)該組織獲得的純收入,依按勞分配原則優先扣除用於經理與工人的收入以及集體消費基金部分;然後視經營情況再扣除經理按其投入資金的所有權應獲得的收入;其餘部分由工人和經理以勞動者的身份共同管理。(5)在徵得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當聯合勞動合作組織經理收回其資金時,該組織便依法成為社會所有制的聯合勞動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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