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洗禮儀是指再行聖洗聖事時所舉行的儀式。凡未領洗的人都可以領受聖洗;在正常情況下,成年人領洗須經過慕道期的信仰培育,並表示願意接受洗禮。聖洗的施行人是司鐸,或受司鐸委託的執事,特殊情況下,平信徒也可為人“代洗”。聖洗消除原罪、本罪及一切罪罰,賦給人恩寵與神印,使人得到超性生命,成為天主的兒女、聖教會的成員。領洗時須給受洗者起一個“聖名”,並請“代父母”做入教介紹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聖洗禮儀
- 分類:宗教
聖洗禮儀,授洗方式,特殊的洗禮,聖洗所用材料,聖洗的動作,聖洗的經文,聖洗的施行人,聖洗的代父母,代父母條件,領洗禮人員,受洗前的準備,領洗時候,為他人代洗,病危者代洗,嬰孩的洗禮,聖洗的補行,聖洗時間地點,聖洗登記證明,參考書目,
聖洗禮儀
以基督作峰極的救恩史為背景,自然會領略聖洗禮儀的莊嚴宏偉。尤其顯明的例子是在復活節前, 一早便開始的成年人準備過程中,更看出復活節禮儀的完滿功德。復活主日是最適合洗禮,和完整地參與感恩聖祭的大日子,因為那天特別慶祝人類分沾主的聖死與復活。那么,四旬期便成為準備領洗(或者準備重申洗禮誓願)的最恰當時期,猶如古代望教者領洗前的受訓期一般。教會(一九七二年一月六日由聖部頒發)的“成人基督生活入門禮節”,其中主要的一點便強調洗禮的群體形態。
復活慶典夜間禮儀便以燭光禮開始:主禮用新火點燃復活蠟燭,代表復活的基督,顯揚他聖傷的光耀:“光在黑暗中照耀,黑暗決不能勝過他”;(若1:5)然後捧著聖燭遊行進入聖堂,一路上聖光逐次點燃著主禮、襄禮、信眾的蠟燭。隨即歌唱“逾越頌”,同聲讚揚救恩史的高潮,天主之光的勝利凱旋。隨後才誦念幾段讀經。
在光的引導下轉入復活的喜樂中。祭台上的蠟燭大放光明,高唱光榮頌,又鳴叩聖堂鐘鐸:一切安排好開始聖洗禮儀。首先祝福洗禮用水,祝福經文總括著剛才誦念過的救恩史實;接著把代表復活基督的聖蠟插入水中,使聖水池成為授予生命的泉源,重新有著“天主的氣息在水面運作”,讓代表教會母胎的聖洗池傳生天主的兒女。
其次申發洗禮誓願,宣認信仰,以及末了的聖洗禮儀。所有受洗的都領受傅油,追念基督為聖神所傅的事跡,如今由新基督信友來分沾、參與,同時預示不久即將接受堅振的傅油,有時還可以連續一起領受堅振聖事。受洗者終於蒙受接納加入天主盟約的子民行列,獲準參與“聖潔的司祭,以奉獻因耶穌基督而中悅天主的屬神的司祭。”(伯前2:5)整套禮典的結束是用象徵式的白衣,披蓋受洗者肩頭,表明他們洗禮後潔白無玷狀態,使他們完全具備參與感恩聖祭的資格,一起慶祝並重演主的聖死與復活。
授洗方式
①浸洗禮(走進池中);②注水禮(在頭上倒水);③灑水禮。
特殊的洗禮
換而言之,一個學習天主教的道理,也願意受洗的人因遭遇到病危或其他意外危險,無人能給他受洗或沒有獲得認識耶穌和教會的機會。但在他心目中卻信奉唯一真神主宰,追求真理,並按天理良心的指示度生。依常理推斷像這樣的人如若他知道洗禮能救靈魂,他一定會願意受洗。象這兩種情況天主聖神會給他們機會和聖寵,並按照他們願望洗淨他們的罪惡,使他們得救,這也是願洗。
教會一直教導說,洗禮為得救是必須的。但另一方面,我們也在多處(如在談論宗教的多元性時)已看到了天主恩寵的賜予以及天主的啟示適合於普世。為此,“洗禮為得救己必須的”,可被認為是針對那些已明顯地被召叫加人教會的人,付洗對這些人來說是必須的(參閱《教會》第4章:教會的必要性)。換句話說,如果我們的良心已確認耶穌是天主和人類的救主,那么我們就被責成加入他的教會;因為我們不能再找到任何其他地方來宣講耶穌是主,並慶祝他的奧跡了;也沒有任何地方能夠使我們為了天國的來臨而參與他的歷史使命了。
以這種方法來理解“聖洗為得救是必須的”,就是我們熟知的“願洗”。根據多瑪斯的教導,對這種理解運用得更廣一些,即在基督降世之前的人,只要他(她)相信天主和相信他的眷顧就夠了。這種信仰相當於對基督的隱含的信仰。但是,基督降生後,對他懷有公開的信仰是必須的。在中世紀的時候是這么認為的,但我們永遠不要忘,當時他們認為整個世界都已福音化了。而那時他們還只知道歐洲,並且現代的交通和通訊工具還沒有像今天這樣發達。自從人們發現美洲和遠東以後,這一有關人類得救的問題就成為非常緊迫的問題了。有的神學家認為,那些生活在海的彼岸,還從來沒有聽到過福音的人,就和生活在基督之前的人一樣;他們同樣可以借隱含的信仰而得救。這些神學家依據兩個原則:基督是救恩的唯一中保,以及每個人都在一定程度上獲得基督的恩寵。
聖職部(Holy Office,原名宗教裁判所,現改名為教義部)於1949年寄給波士頓樞機主教、理察·庫欣(Cardinal Richard Cushing)的一封信中,對“願洗”的這一理解給出了官方最為正式的表達。那是因為在當時,在波士頓教區內有一位耶穌會神父,萊奧納德·菲尼(Fr. I.eonard Feeney,S.J.)堅持“教會之外沒有救恩”的原則,並因此而引起了一場爭辯。按照這封書信,天主教的信條是,“教會並不總是要求一個人在現實中( reapse)成為教會的成員,但是要求他至少願意和渴求(voto et desiderio)屬於教會。這種意願並非一定要明顯表達......天主也接受隱含的意願,這樣說是由於包含在一個靈魂好意向之下的,是一個人願意自己的願望能翕合天主的旨意。”這種觀點在梵二的《教會憲章》中得以重申(《教會憲章》n. 16)。
教父、神學家也對這兩種特殊的施洗形式進行過論述:聖奧斯定說:“為殉道者祈禱(對他們)是一種侮辱,我們反倒應該請他們代禱” (《訓道詞》轉自《天主教教理釋義》P204)他還認為:“不但為基督的名字而殉道,可以代替所缺的洗禮,而且在時間短促不及授予洗禮的情況下,信心與悔改也可以代替洗禮”。聖盎博羅削在參加未受洗而遇害的伐倫丁尼二世的葬禮時說:“因為他曾經祈求過,他必定已得到了一切.......他虔誠的願望洗滌了他”。戴爾都良稱為主殉道為“血的洗禮”。聖希彼廉認為殉道者為慕道者,他們接受了最光榮、最偉大的洗禮,即血洗(書信,七三,21)。
更有些人並非因自己的過失,而未認識基督及其教會,卻誠心尋求真神,並按照良心的指示,完全願意遵照真神的旨意而生活,這些人也可以獲得救恩,因他們接受了“含蓄的洗禮”。
因此,洗禮儘管是天主教禮儀中的第一聖事,但在追求形式、效果的時候,也更加重信仰的內涵。
從外在性的禮儀來看,願洗和血洗實際上只是一種象徵,但在神學意義上它與水洗具有同等的效力。經過了願洗和血洗的信徒,假如有倖存活下來,那么在條件許可的前提下必須補禮。即施行水洗,以獲得神印及將來領受其它的聖事的資格。
聖女愛美楞霞(一月廿三日)在為信仰殉道時,也沒有領過洗禮。她所領的是血洗。耶穌曾許過:“誰為我的緣故喪失了自己(本性的)的性命,必要獲得(超性的)性命”(瑪10:39)教會每年於12月28日紀念白冷郡為耶穌聖嬰殉身的嬰兒們,把那天定為“諸聖嬰孩”日(占禮),尤能說明相信願洗、血洗兩端真理是教會的傳統,勿庸置疑。
聖洗所用材料
聖洗所使用的材料是真正自然水。斷定是不是真正自然水,不是按化學的分解,而是按一般人普通的評判。照此原則,河水、海水、井水、泉水、雨水、雪水、冰水、露水、礦水、蒸餾水等,不論甘苦清濁冷熱,因被一般人視為真正自然水,都是有效的材料。
血、乳、汗、淚、唾液、果汁、酒、醋等,雖是流質而且有水的成分,但因不被一般人視為真正的水,故為無效的材料。
至於茶、咖啡、汽水、稀湯等,水分極多,雜質極少,惟因失掉水的名稱,可能有效而不是確定的。
施行聖洗時,確定無效的材料,自然絕對不許使用。同樣有確定有效的材料,絕對不許用不確定有效的材料。只有在急迫情況中,若沒有確定有效的材料,則許可用不確定的材料。在數種不確定有效的材料中,應當選擇比較確定的。幾時不得已用不確定的材料,如茶,施行聖洗時,應加條件“若是有效,我洗爾......。”過後如屬可能,套用真正的水重行洗禮,並加條件“徜爾未受洗,我洗爾.......。”在有效的材料中,有清水不許用濁水,甘苦冷熱無關。為胎兒付洗時,許可在水中加入少許消毒藥水。
施行簡式聖洗時,可用普通水,不需要用聖洗聖水或普通聖水。施行正式聖洗時,應嚴格使用聖洗聖水。聖洗聖水的祝聖向來在復活節的望日舉行,此外何時需要,何時得祝聖聖洗聖水,惟應遵守制定的禮儀(法典八五三條)。
聖洗的動作
聖洗的動作就是用水洗滌受洗人。用授洗的三種方式浸、注、灑皆可有效,水量多寡不論,只要一般人視為真正的洗滌即可。
如何算是真正的洗禮呢?學者以為水必須在身上有所流動,方可稱為真正的洗禮。流動是洗的第一個要件,所以僅用濕手或濕棉擦摸而不使水流動,不算真洗,至少不能確定有效。同樣用灑水式付洗時,可能只有一二滴水落在身上,即便稍有流動,亦不能確定是洗禮。故此聖教會禁止用灑水式付洗(法典八五四條)。洗禮的第二個要件是水必須與受洗人的身體實際接觸,不然,不算洗禮。例如僅洗及受洗人的衣服,或給胎兒付洗時,僅洗胎衣,或僅洗頭上的瘡痂或膿液,均為無效。只洗頭髮,未洗頭皮不一定有效。洗禮的第三要件是洗禮受洗人。洗禮全身當無問題,洗禮一部,當分開說。洗頭或洗前額一定有效,因為這是人的重要部份。洗胸、肩、頸等重要肢體,大概有效。洗手、足、臂等,大概無效。
洗禮時水要直接接觸皮膚,流濕皮膚。水是一種最有意義的質料,水是濕的能夠清潔污穢,這表示聖洗怎樣清潔靈魂上的污穢。水是涼的能溫和身體的熱度,表示減少欲情。水能消滅事物,又是賜生命的工具,如洪水消滅罪惡的人類。紅海消滅了埃及的軍隊,水又是生命的必須品,可以用來做生命的標記。在曠野中梅瑟從磐石中將水引出,解了百姓的口渴。金口·若望講論若望福音第五章所記載的“貝特匝”的水池,這樣說:“聖洗池不同那水池……雖然全世界人都來,他的聖寵都不減少,因為這裡不是天神攪動那些水,而是神聖,聖洗的聖寵好比太陽的光,雖然照耀那么多的地方都不受減少。”
水是生活主要因素,所以在新舊約中水常象徵生命。自教會初期大約直到十四世紀,授洗的方式通常是將受洗者的全身浸入水中,只有頭部露出水面,授洗者使受洗者的頭三次浸在水中,同時念“我洗你,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或“* *,我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給你授洗”。這就是所謂的浸水式洗禮,這浸水式所象徵的意義是洗潔、死亡、復生,雖然比較明顯,卻有許多不便。所以教會多用現行的注(倒)水式洗禮,經過神父授洗,我們就成為天主的子女;一個“新人”和“穿上基督”的人,從此,我們便隸屬於這一位“原屬於他,並稱他為父”的主(參閱格後5:17;羅6:1—11)。
施行聖洗合法的方式是應當遵守各地教會禮書開列的方式:或用浸水式、或用倒水式,並警守主教團的規定(法典八五四條)。
依據《基督徒成人入門聖事禮典》規定在誦念一次必要的經文時,把受洗者的頭浸入水中三次,或施洗者在受洗者頭上注(倒)水三次。
①浸洗式:主禮者按著受洗者,把他整個人或頭部,浸入水中三次,每次扶起,每次浸入水中時呼號一位聖三的名字:(聖名),我因父(浸第一次)、及子(浸第二次)、及聖神之名(浸第三次)給你付洗。(《基督徒成人入門聖事禮典》220條)
②注(倒)水式:受洗者把頭傾斜,主禮從洗禮池取水,把水三次注(倒)在受洗者頭上,以聖三之名付洗:(聖名),我因父(第一次倒水)、及子(第二次倒水)、及聖神之名(第三次倒水)給你付洗。(《基督徒成人入門聖事禮典》221條)
聖洗的經文
先起一個聖名說:“* * * 我給你授洗,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不可多加“阿門”。此外,還有一個必要條件,就是施洗者和說“* * * 我給你授洗......”的必須是一個人,不然,不能說“* * * 我給你授洗”。為此,施洗人誦經時,若受洗人自行洗禮、或被第三人洗禮、或自行下水,皆為無效。施洗人在受洗人的頭上倒水、或用手把受洗人的頭浸入水中、或雙手捧扶受洗人的頭使之受活水的沖洗,皆是有效的洗禮。
領洗時劃十字、傅油、披白衣、授蠟燭的意義
劃十字聖號與宣讀天主聖言都是意味著候洗者將屬於基督,並以啟示真理的光照來啟發信德的回應。
授洗之後,主禮“授予白衣”,表示新受洗者已獲得新生,心靈聖潔成為基督的人,所以應保持心靈聖潔如似這塊白衣一樣,直到主耶穌光榮地再來以獲得永生。
授蠟燭:表示新受洗者在基督內成為光,成為光明之子並保持信德善度一生,在教會的大家庭內活出基督的精神點燃自己,照亮別人。
傅油:即主禮在新教友頭上傅手,然後又在其額上傅上由主教特別祝聖的油(聖化聖油),並誦念指定的經文,在頭上傅手,表示賦予聖神的恩惠。在額上傅油,則表示聖神的印證授予領受者一種特別的使命或任務,即與基督結合分享他的司祭、先知、君王之職以得永生。
聖洗在人的靈魂上印上不可磨滅的神印,這印號為祝聖受洗的人,使能履行基督徒的敬禮和見證生活,由於這神印聖洗禮是不可重領的。
聖洗的施行人
為了聖洗聖事的極端重要,吾主耶穌把施行聖洗的權力授給了任何一個有識別能力的人。其人縱然為非公教人,甚至為教外人,只要他有相當的意思,即願意作聖教會所作的聖事,並用有效的材料與經文,聖洗即為有效(法典八六一條)。
簡單的可將領洗禮分為大小兩種。只有主教、神父和六品能施行大禮的洗禮,即用一切聖教會所決定的禮節。小禮就是在緊要的時候,沒有神父在場或不在教堂內,沒有任何人,奉教的或外教的,只要他妥當地舉行授洗的禮節,便可替人授洗,特利騰教理書說:“一切的教友都該知道怎樣授洗,你們教要理時都應該教導望教者怎樣授洗”。
不過照法典的規定,聖洗的合法施行當由法定人執行。先就正式聖洗說,正式聖洗的正常施行人是主教、司鐸、執事(法典八六一條)。這卻不是說,任何司鐸在任何地區為任何人得任意施行聖洗。法典規定(五三○條一號),在本堂區為所屬民眾施行正式聖洗乃特別委任本堂司鐸。其他司鐸在該區施行正式聖洗,需要本堂司鐸或地方正權人的許可。此等許可,在必要時,可以合法推定。遊客,如果方便並立刻能作,應回本堂區受洗。不然,可由所在地之本堂司鐸手中受洗。成人受洗,至少滿十四歲者,應告知主教施行洗禮,以昭隆重(法典八六三條)。在他人的地區,縱然是給自已所屬的居民,也不許施行正式聖洗(法典八六二條)。在傳教區,倘若尚未劃分本堂區或準本堂區,關於施行正式聖洗的許可權,應當遵守各區的單行法及慣例。
侵犯施行正式聖洗的權利是犯大罪,為父母者,如無重要理由,不許擅將子女送至外教區受洗。
如果主教、司鐸及執事等聖洗正常施行人不在或被阻,則傳道員或其他由地區教長授權擔任付洗職務的人,均可合法地施行洗禮(法典八六一條二項)。過去,除了有死亡之危險外,平信徒不可施行洗禮,連主教也無權許可平信徒施行聖洗。不過在我們中國,因缺少司鐸,聖教會特準,於司鐸不在時,男女教友可以給新生的嬰兒施行洗禮(中國公會二六二條)。
總之,聖洗聖事既為救靈的必要方法,人靈的牧人,尤其是堂區主任應當努力訓練教友,尤其是助產士及護士,應使他們知道施洗的正確方法(法典八六一條二項)。
聖洗的代父母
代父母是施洗時特別請來的人,作受洗者的神父母。因為領洗是重生,一個人出生後便要父母照顧他,所以一個人領超性生命的時候,應該有代父、代母照顧他的靈魂,終身盡導師之意。聖奧斯定勸代父、代母說:“你們記著,你們在天主台前是自己代子女的保證者”。代父母即是作領洗的見證,保證這個人有領洗的條件。而且他們是領洗者進入教會的證人,他們代表聖教會歡迎新的份子。需要多少人作代父、代母呢?儘可能給與每一位受洗人一位代父或代母。
代父母的數目普通只限一位,與受洗人異性亦無關係。最多不得超過兩位(法典八七三條)。請一位時,最好男請代父,女請代母。請兩位時,當系一男一女。代父母超過兩位本為一個嚴重的違法行為,又按聖師高利略的意見,請兩位與受洗人異性者為代父母,亦為大罪。但若代父母超過兩位,而司鐸又無法阻止,應設法使其中二人實際執行代父母的任務,其他僅為證人在傍觀禮。以後在聖洗簿中,只登記代父母二人,證人從略。
代父母條件
①作代父母必須獲得邀請,由領洗人自已邀請,假如領洗者是小孩,則由其父母邀請,或其代理人邀請。假如上述等人都放棄邀請代父母的權利,則由本堂神父或施洗者指定代父母。代父母應有能力並且願意擔任此職務(法典八七四條一項一號)。②代父母必須滿十六歲,不過教區主教有權另定當代父母的年齡。如果有正當的理由,本堂神父或施洗人也可許可不符合法定年齡的人當代父母(法典八七四條一項二號)。③代父母必須是領過洗的天主教徒,且已領堅振和聖體聖事,並具備相稱於此職務及信德的生活(法典八七四條一項三號)。④親生父母或丈夫、妻子不可作代父母(法典八七四條一項五號)。⑤在授洗倒水的時候,代父,代母應該用手按著受洗者肩上,如代父母因事不能到場,另一個可以代替他或她。代父、代母和自己的代子、代女便結神親,這神親便是配婚的阻擋。
基督教人士雖不能正式當代父母,但新法特別許可他與天主教徒一起作聖洗的見證人(法典八七四條二項)。
領洗禮人員
凡願意而且有相當準備的人都可以領洗,每個人有權利領洗。況且自從耶穌臨升天前吩咐眾門徒給萬民以授洗的權利,“人除非由水和聖神而生,決不能進入天主的國”。所有的人都該領洗才能獲得救恩。
受洗前的準備
①用心研究天主教的教義,了解自己所信的是什麼,與自己的密切關係,領洗後是否能按自己的信仰度生活。
②培養自己的信徒,在領洗以前使自己的信德逐漸加深,走向完全和成熟的道路境界。為此,要參加教會的所有活動,如主日天進堂參與彌撒聖事,共同祈禱,參加唱經班,守大小齋,守教會的一切誡命等,摒棄自己過去的一切迷信行為和思想及違反天主教教義的不良習氣,進而養成天主教的信仰生活精神。
③以上的準備要有一定的時間。在這期間要口頭傳教,接受福音培養信德,悔改一切罪過全心皈依天主,經過思想的徹底轉變,在任何情況下不動搖,不受社會影響,這樣一般需要半年或更長些時間。
領洗時候
①教友父母的嬰孩,他們出生後8——15天絕對要領洗,這是教會世代從宗徒傳下來的習俗。在舊約中天主指定嬰孩,出生後第8天該受割損禮——預表聖洗聖事,理由是小孩有突然死亡的危險,而他們除了水洗,沒有其他得救的方法。
②外教人何時應該領洗?成年人即是開了明悟的人,應儘快領洗。“歸向上主,不要遲延,不要一天一天地拖延”(德5:8)。同時,成年人應當有相當準備才領洗,教會為考察一個人是否誠心領洗入教,必須有三個條件才可領洗:
a、願意領洗(否則領洗無效)。
B、應該有信德。斐理伯對那位太監說:“你若全心信,便可以領洗” (宗8:37)。一個人沒有信德而領洗,他只是領了這聖事的神印而不會領它的效果。
c、應該痛悔自己的罪,不痛悔自己本身的罪就不會領受這聖事的效果。因此,領洗前該熟悉天主教的教義,不應該等領洗後才學習道理!沒有相當準備而領洗的人,將來有可能會背叛教會、羞辱教會。
為他人代洗
這是簡單的儀式為他人施洗的一種特殊的形式,只能在人病危或軍人開赴前線,或某人將遠行而長期不歸,來不及接受正規洗禮的情況下進行的。這時,不論男女老少,甚至教外人只要他能按照天主教的意向和儀式,注水在領洗者的頭上,同時,誦念經文洗禮即有效。簡單的洗禮方式在中國天主教會慣稱為“代洗”。親生父母一般不能給自己的子女代洗。
代洗的規則:要用自然水:如井水、河水、泉水等,其它的水不行。
①要為受洗者取一個聖名(洗名),即一位聖人或聖女之名,請這位聖人或聖女作他(她)的主保,並以他們為信仰的楷模。
②代洗人把水分三次倒在受洗人的額上,同時口念施洗的經文“某某(口呼受洗人的洗名),我因父(倒水)及子(倒水)及聖神(倒水)之名給你受洗”。
③要按天主教會規定之意,願為之代洗。
④要將受洗人的姓名、聖名、出生年月日,代洗人姓名記錄下來交於本堂神父。
病危者代洗
(1)對不省人事的成年人,應講下列六端道理,使他信奉:①宇宙間只有一位真主宰,就是天主,他賞善罰惡。②一個天主包含三位:聖父、聖子、聖神。③天主第二位聖子降生成人,叫耶穌基督,他為人受難被釘在十字架上,救贖了我們人類。④人有不死不滅的靈魂。⑤痛悔自己一生所犯的罪惡,求天主寬恕。⑥願領洗為得救享永福。
然後帶領他發痛悔,並按規則為他代洗,並把他的姓名、聖名、出生年月日等資料交給本堂神父,以便病癒後給他補禮並教育他道理。
(2)對於不省人事的病人,在為他洗禮時前加念一句:如果你願意領洗。其他按規則進行就可以了。
嬰孩的洗禮
保祿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人人都離棄了正路,一同敗壞了......因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羅3:10—23)。”為得救,主親自肯定聖洗的必要性(谷16:16;若3:5)。孩子本身雖沒有犯罪,但當他一進入這世界,就是進入了一個罪惡的環境。雖然他是純潔的,但他是人,便要負起傳統給他的包袱。他在誕生時,己有與生俱來的墮落人性,為原罪所玷污,也需要在聖洗聖事中重生,好能由黑暗的權勢中獲得解放,被帶入天主子女的自由國度(哥1:12—14)。因為全人類都被蒙召進入這個國度(弟前2:4)。
教會聆聽主基督的訓導,迫切地再三要求任何人,不可阻擋兒童借著聖洗的恩賜,來到基督跟前。為人父母有責任使嬰兒在出生後數星期內領洗。在嬰兒出生後,甚至出生前應儘快聯繫堂區主任司鐸,為嬰兒請求施洗,並做適當的準備。決定嬰兒接受洗禮,培養他們信仰的責任,是父母雙方的決定。父母應先加強自己信仰生活,才讓孩於接受自己的信仰。如果教會和父母不在嬰兒出生後儘快讓他接受洗禮,便剝削了嬰兒成為天主子女的無價恩寵。基督徒的父母應體認到讓嬰兒受洗,正符合他們身為撫養者的職責,即是養育天主託付給他們的生命。
至於還未受洗而夭折的兒童,其本身又獲得主耶穌的寵愛(喜歡)。經上記載,耶穌說:“你們讓小孩子到我跟前來,不要阻止他們,因為天國正屬於這樣的人(路18:16,谷10:14)。”因此,我們肯定那些未接受洗禮就死去的兒童,必然有得救的途徑。聖神給眾人提供參加基督的逾越奧跡的可能性,其方式只有天主才知道。因為天主願意眾人得救,並認識耶穌基督(弟前2:4)。
聖洗的補行
聖洗聖事,一方面賦與神印不能重領,另一方面是救靈魂的必要方法,那么對它的效力發生懷疑時,怎么辦呢?關於此問題,新法比舊法的答案清楚多了。法典八六九條規定:如果懷疑某人是否領過洗,或所領的洗是否有效,不應馬上重付聖洗,先該仔細查考。假如經過查考之後,仍然不能確定此人是否領洗,或所領的洗是否有效,則應附條件為之重付聖洗(法典八六八條一項)。至於在基督教領過洗的人,如歸依天主教時,也應先查考該教付洗時所使用的材料和經文儀式,同時對成年人領洗時的意向,以及施洗者的意向也加以詢問。經過詳查之後,如對洗禮物的效力仍有疑問,則應附條件重施洗禮(法典八六八條二項)。如遇上述情形,必須重施洗禮時,應向當事人(如果是成年人)說明聖洗聖事的道理,以及懷疑洗禮效力的原因。假如當事人是小孩,則向其父母說明原因,然後才得重施洗禮(法典八六八條三項)。
根據以上原則,凡人只說自己受過洗禮而不能指出施洗人為誰,應當有條件的補行洗禮(會議聖部一七二四年一月五日諭)。拾獲棄嬰除確知受過洗禮外,雖然身佩字條說明已受洗禮,仍應施以有條件的洗禮(法典八七○條)。但對世俗教友,護士,助產等人所施的洗禮,不許不加辨別,一概予以補行(傳信部一八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諭)。要領聖秩者,要生養於公教家庭,不許只因是由傳教先生或其他俗人代洗,或聖洗簿中沒有登記,而重領聖洗(傳信部一八四八年九月三十日諭)。
公教人受洗的證據是聖洗簿或是兩個可靠的證人。如對第三人無損害,一個不能懷疑的證人作證,或對成人受洗,本人宣誓作證,即為已足(法典八七六條)。異教人歸化時,不準不加辨別,濫行補洗(聖職部一八七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諭)。詳加考察之後,證明聖洗有效,不許再洗。證明無效,則應不加條件授以洗禮。不能證明時,則授以有條件的洗禮(傳信部一八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諭)。
異教人歸正時,應守的程式如下:無條件補洗時,一如教外人受洗,並無特別手續。若在異教受的聖洗有效,則應宣誓棄絕異端,公認聖教信仰,然後告解,並予以正式赦免。未滿十四歲者,不須宣誓棄絕異端,亦不需要補禮(南京傳教訓言六三三條)。如對以前的洗禮不能確定有無效力,則應宣誓棄絕異端,公認聖教信仰,告明初次洗禮後所犯的諸罪,補行有條件的洗禮(若主教許可,只行簡式洗禮),最後予以有條件的赦免。
聖洗時間地點
洗禮在任何日子皆可舉行,最好是在主日,如有可能,在復活節前夕舉行(法典八五六條)。至於洗禮的地點,除緊急情形外,應是教堂或聖堂(法典八五七條)。所謂聖堂是教區內由主教祝聖的為聖堂,其餘的都是教堂。
成年人領洗,照規定應在所屬堂區的教堂舉行,嬰兒則在其父母所屬的堂區教堂內領洗,但有正當理由,則可在聖堂外舉行洗禮(法典八五七二項)。
每個堂區的教堂應有洗禮池,堂區內的其他聖堂,為了信友的方便,地區教長也可允許,甚至命令建立洗禮池(法典八五八條)。如果路途遙遠,或因其他原因,將領洗者不便去所屬教區教堂領洗,則可在所屬教區內的其他聖堂領洗;假如仍有不便,則可在較近的教堂或聖堂領洗。如果近處無聖堂,則可在任何適當的地方領洗(法典八五九條)。但不可在私人住宅施行洗禮,除非有緊急原因,或地區教長因重大理由特別允許,才可在私人住宅行洗禮(法典八六○條一項)。在正常情形下,也不可在醫院內施行洗禮,除非教區主教規定,可在醫院舉行聖洗聖事。此外,有緊急原因,或其他牧靈原因,也可在醫院行洗禮(法典八六○條二項)。
聖洗登記證明
假如施行洗禮時,沒有代父或代母在場,則施洗者應想辦法找到至少一位證人,好能證明某人確實已領洗(法典八七五條)。為證明洗禮,原則上只要有一位可靠的證人聲明就夠了,但如果領洗者是到達成人年齡後才領洗,則他自已宣誓自己已領洗,其證明也算數(法典八七六條)。
洗禮舉行地的本堂神父,應將領洗人及其父母、代父母及施洗人的姓名,從速登記於聖洗簿內,同時將領洗的地點與日期,以及領洗者的出生日期一併登記在聖洗簿上。如果有證人也應登記(法典八七七條一項)。如領洗人為非婚生子女,亦應登記其姓名,至於他的父母有下列情形才應登記:
①、生母為誰已成公開,或者以書面或在二證人前自動申諸登記。②、生父為誰有公開的檔案證明者,或者生父本人在本堂神父和二證人前聲明他是生父者,才應登記。在其他情形下,只登記領洗人的名字,不必提及其父或母親(法典八七七條二項)。領洗者如為養子女,應登記養父母的姓名,同時,如果該地民法規定,應登記生父母的名字時,則應按上述一、二項的指示,並參照主教團所訂法規,登記生父母的名宇(法典八七七條三項)。
倘若施洗人不是本堂司鐸,而是其他司鐸或執事,本鐸又不在場,則施洗者應將施洗事通知洗禮舉行地的本堂神父,以便依八七七條一項的規定登記(法典八七八條)。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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