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延文

耿延文,男,漢族,1958年9月28日生,吉林省榆樹市人,中共黨員,1978年11月參加工作,黑龍江大學法律專業畢業。曾任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駐農墾總局國土資源局齊齊哈爾分局局長。

2013年6月28日被監視居住。2015年5月28日,齊齊哈爾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2015年12月5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七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耿延文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8年9月28日
  • 畢業院校:黑龍江大學
  • 政治面貌:中共黨員
  • 出生地:吉林省榆樹市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指定管轄,監視居住,一審宣判,二審判決,

人物履歷

1978年11月至1981年08月 黑龍江省龍江縣工具機廠 電工
1981年08月至1988年01月 黑龍江省龍江縣第一派出所 民警
1988年01月至1989年09月 黑龍江省龍江縣政策研究室 秘書
1989年09月至1991年07月 黑龍江省龍江縣柳樹鄉 黨委副書記
1991年07月至1992年05月 黑龍江省龍江縣政研室副主任
1992年05月至1993年10月 黑龍江省龍江縣政府招待所 副所長
1993年10月至2001年09月 黑龍江省龍江縣計畫生育委員會 主任
2001年09月至2006年07月 黑龍江省龍江縣國土資源局 局長
2006年07月至2008年02月 省國土資源廳駐農墾總局國土局齊齊哈爾分局副局長
2008年02月至案發 省國土資源廳駐農墾總局國土局齊齊哈爾分局局長
2008年3月被任命為農墾齊齊哈爾管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

人物事件

指定管轄

2013年6月25日,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將高峰、耿延文涉嫌犯罪線索指定齊齊哈爾市人民檢察院管轄。同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檢察院指定克山縣人民檢察院管轄。

監視居住

在偵查機關訊問過程中,高峰供述在長吉崗土地整理項目實施過程中向耿延文行賄250萬元,耿延文供述相關受賄事實。2013年6月28日,偵查機關因耿延文涉嫌受賄犯罪對其監視居住。

一審宣判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齊齊哈爾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耿延文犯受賄、行賄、濫用職權罪一案,於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4)齊刑二初字第5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耿延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一百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被告人耿延文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六百六十萬元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退賠。宣判後,被告人耿延文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判決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耿延文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犯濫用職權罪造成的損失數額不當,應予糾正。一審判決認定耿延文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的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實施,本案應按修正後的規定處罰。2015年12月5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齊刑二初字第5號刑事判決。
二、抗訴人耿延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七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七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止。)
對抗訴人耿延文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六百六十萬元予以追繳。(其中已被檢察機關收繳的抗訴人耿延文案發前返還行賄人高峰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返還行賄人張傳祥人民幣三十萬元、已在張桂春受賄案中收繳的一百萬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幣二百八十萬元,上繳國庫。)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