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立足於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以問答的形式,從老年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個方面,介紹老年人的一般民事權利。
基本介紹
- 書名:老年人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頁數:137頁
- 開本:32
- 作者:莫洪憲 林莉紅
- 出版日期:2004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801618017
內容簡介
圖書目錄
第一章老年人的人身權
1.婚姻自主權的內容是什麼?
2.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應承擔什麼責任?
3.我國法律對結婚自主權、離婚自主權有什麼限制?
4.什麼是配偶權?它有哪些具體內容?
5.什麼是夫妻間相互扶養的義務?
6.因父母包辦結婚,但已共同生活多年的夫婦,一方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其婚姻無效?
7.事實婚姻能否構成重婚罪?
8.未領結婚證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多年的老年人的一方能否直接再與他人領取結婚證而結婚?
9.什麼是親屬權?親屬權的內容是什麼?
10.侵害親屬權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1.老年人怎樣保護自己的名譽權?
12.有人把有侮辱性話語的信件寄到你的單位或家裡,是否侵犯了你的名譽權?
13.醫療單位擅自將患者病情公開出去,造成患者名譽受損,是否構成侵權?
14.死者的名譽受法律保護嗎?
15.什麼是隱私權?我國對公民的隱私權是如何加以保護的?
16.什麼是榮譽權?榮譽權的內容是什麼?
17.侵害榮譽權的救濟措施有哪些?
18.什麼是肖像權?
19.什麼是姓名權?子女可以隨意使用、改變父母的姓名權嗎?
20.什麼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21.什麼是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的一般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是什麼?
22.什麼是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的特殊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是什麼?
2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不當致人傷害,要承擔什麼責任?
24.產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要承擔什麼責任?
25.什麼是高度危險作業?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怎么認定?
26.地面施工、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受傷、死亡的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27.產品有缺陷造成老年人人身傷害的,要承擔哪些責任?
28.由於產品缺陷受到人身傷害,由誰承擔責任?
29.老人晨練,被他人寵物咬傷,怎么辦?
30.什麼是醫療事故?
31.怎樣才構成醫療事故?
32.哪些情況不認為是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33.什麼是醫療事故責任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34.破壞老年人的假牙,侵害的是他的人身權還是財產權?
35.致人死亡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36.法律對屍體進行保護嗎?
37.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虐待老人,都是犯罪嗎?
38.患重病的老人可要求進行“安樂死”嗎?
39.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嗎?
40.對年老、無子女的人,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是否負有贍養義務?
41.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贍養的義務?
42.生父母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權要求優先撫養嗎?
43.繼父母子女關係能自然解除嗎?
44.什麼是遺贈扶養協定?
45.遺贈扶養協定與遺贈有什麼區別?
46.解除收養關係後的養子女對養父母有何義務?
47.對改嫁的母親,子女有贍養的義務嗎?
48.對老年人有贍養義務的人遭到非法侵害而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老年人怎么辦?
49.當人身權受侵害時,法律對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時效作了什麼規定?
50.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起算、中止、中斷、延長如何確定?
第二章老年人的財產權
51.老年夫妻離婚,對於家中財產如何分割?
52.老作家的小說被出版商盜用出版,且未付稿酬,怎么辦?如果此時老作家已去世,怎么辦?
53.老年人如何進行房屋買賣?
54.老年人如何進行房屋租賃?
55.未經家人同意,將全家共同居住的房屋出賣,怎么辦?
56.老年人以“假離婚”逃避債務,如何處理?
57.對於未履行加工承攬契約的作國,是否可以留置定作物要求對方履行債務?
58.老年人可享受的社會保障有哪些?
59.老年人可以收藏的文物有哪些?應如何保管?
60.老年人拾得遺物,應否返還?
61.家庭成員偷盜、詐欺老年人財物,應如何處理?
62.老年人合法經營受到侵害,應否給到賠償?
63.老年人丟失貴重物得知其下落,怎么辦?
64.老年人對子女的債務應否承擔?
65.老年人因年邁,體弱多病,無法耕種自己承包的田地,無力照管其所有的林木、牲畜等,怎么辦?
66.農村老年人不承擔哪些工種義務?
67.幾年前,老年人借錢給他人,但並未立下字據和其他手續,借款人到期後仍未歸還,怎么辦?
68.老年人去世以後,其所承包的土地應當如何處理?
69.小李因急需用錢,向老年人錢某借取1萬元,將自己的機車作為抵押並允諾3個月內還款。但到期後,小李無力償還卻威脅搶要車輛,怎么辦?
70.老年人針對多年的積蓄可否找像古時賬房先生那樣的人來替自己管理經營?
71.老年人在設立了信託後又覺得不合適的,可不可以解除信託?
72.如果老年人在退休待遇上與原工作單位發生了糾紛,那么應該通過什麼途徑來解決?
……
附錄:
文摘
重婚罪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建立夫妻關係,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罪的主體分為兩種人: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的人,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後一種主體就其本身而言,並沒有“重婚”,但是從重婚關係的整體來看,這種主體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質上與重婚者的行為相同,故我國刑法明文規定這種人可以成為重婚罪的主體。但如果相婚者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
嚴格地講,結婚應是指經國家婚姻登記機關批准,領取結婚證而建立起的婚姻關係。對於事實婚姻,即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在婚姻法上是不予承認和保護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在刑法上,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呢?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可見,對於事實婚姻在刑法上也可以構成重婚罪。因為事實婚姻通常表現為公開以夫妻關係長期生活在一起,這種非法關係的存在,事實上破壞了合法的婚姻關係。為了保護合法的婚姻關係,有必要將事實重婚認定為重婚罪。但這並非是對事實婚姻的法律承認,而是為了更好的懲治犯罪,保護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關係。根據《刑法》258條的規定,犯重婚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認定重婚罪時,還應注意以下特殊情況:
第一,行為人先與一方有事實婚姻,在事實上解除了該事實婚姻後,與他人登記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的,不構成重婚罪。同理,有配偶而與他人通姦或臨時姘居的,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通姦或臨時姘居的,也不構成重婚罪。
第二,因遭受自然災害外出謀生而重婚的,因配偶長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因強迫、包辦婚姻或因婚後受虐待外逃重婚的,以及被拐賣重婚的,由於都是受客觀條件所迫,不應以重婚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