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道學文化研究會

老子道學文化研究會

老子道學文化研究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在北京成立的全國性一級學會。本學會具有國家承認合法的人民民間社會團體資格,合法活動範圍為全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老子道學文化研究會
  • 外文名:THE CHINARESEARCH ASSOCIATION OF LAOZI DAOISM CULTURE 
  • 類型:職能機構
  • 內設機構:辦公室
  • 縮寫:CRALDC
主要職能,組織結構,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本學會擁護黨的領導,維護國家利益,捍衛民族傳統文化底線。 研究會的宗旨是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實事求是和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老子道學文化研究會,以弘揚老子道學文化為己任;以創立新道學,弘揚中華民族以道為核心的價值觀;以為人類創建和諧的精神家園為目標。

組織結構

湯一介:全國老子道學文化研究會名譽會長、中華孔子學會會長、北京大學資深教授
任法融:中國道教協會會長、全國政協常委
卿希泰: 四川大學資深教授、全國老子道學文化研究會 顧問
胡孚琛:全國老子道學文化研究會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張繼禹:中國道教協會副會長,全國人大常委,全國青聯副主席
黃信陽:中國道教協會副會長,北京市道教協會會長,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政協常委
熊鐵基:華中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博土生導師,著名歷史學家,秦漢史學界泰斗
李 剛:四川大學道教與宗教學研究所所長、全國老子道學文化研究會副會長、四川大學教授
張緒通:美籍華人學者、醫生、哲學、醫學、法學博士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老子道學文化研究會。英譯名:THE CHINARESEARCH ASSOCIATION OF LAOZI DAOISM CULTURE (CRALDC)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老子道學文化研究會是全國道學文化研究者和愛好者的民眾性學術團體。其成員來自全國各學術研究機構、高等院校、道教組織和有關社會團體等,是一個以自願的方式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實事求是和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為提高我國老子道學文化研究的學術水平,繁榮我國的科學文化事業、增強我國的綜合國力而奮鬥。本團體接受主管單位黨委的政治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團體的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
第五條本團體的會址:中國北京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道學文化包含道家、道教、丹道等多種學科,因之各學科設立分會,並將申報老子文化基金會,這些分支機構都置於老子道學文化研究會領導下統一管理和協調工作。
(二)培養道家、道教、丹道文化學術人才,促進全民健身文化事業,提高廣大道學文化愛好者學術水平和身體素質。
(三)舉辦各種專業性的學術研討會、報告會,交流研究成果和經驗。
(四)開展道家、道教、丹道、養生學、新道學、道教經典、道教方術等各種道學文化事業和全民養生、健身活動。
(五)研究會將申報創辦《老子道學文化研究》雜誌及研究會通訊會刊,介紹國內外道學研究成果和學術新進展,溝通會員學術活動信息。
(六)與國外有關學術機構、團體、基金會等進行學術交流及開展友好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和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有理事一人或會員二人介紹;
(三)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資料或出版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三)接受本會的領導並維護本會的團結;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為本會刊物投稿;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及本會領導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理事會聘請若干著名人士和資深學者擔任學會顧問或名譽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會長退職後可酌情聘為名譽會長。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 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人事安排、財務管理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監督,遵守中國社會科學院頒布的有關規定,接受中國社會科學院的政治監督。本團體法定代表人須經主管單位推薦,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
(二)提名和建議副會長、秘書長、各分支機構領導人選的任免;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處理本團體人事和業務有關事宜。
(六)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由常務副會長擔任,則常務副會長在和會長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行使會長的職權。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按本團體會長和常務副會長的意見,領導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和配合下,設立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主管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05年11月11日籌委會召開的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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