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共和國是議會制共和國。議會實行兩院制,眾議院和參議院享有平等權力。總統是國家元首,內閣是國家權力的核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義大利政治制度
- 政治制度:議會制共和國
- 國家元首:總統
- 統一時間:1861年
簡介
議會
總統
政府
政府各部根據總理及其內閣的總政策執行管理職能。部的設定由總理組閣時確定,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每屆內閣大體保持在20個部左右。此外還有為管理或處理某些特殊事務而設定的不管部和協調部際關係的委員會。義大利政府設有 3個輔助機構:①國家經濟和勞動委員會,是政府和議會在經濟和勞工方面的諮詢機構,由經濟界、勞工界的代表和專家組成。其主席由總統直接任命,其餘79名成員由總理提名,總統任命。②國務委員會,是最大的法律 -行政諮詢機關和行政司法機關,它有權就各種問題向政府提出意見,但不享有法案創製權。國務委員會主席和28名小組委員會主席以及74名其他成員均由內閣會議提名,總統任命。③審計院,主要監督政府資金的管理使用,並享有財務方面的行政司法權。
司法組織
憲法法院於1955年12月15日成立。其職能包括:①監督和裁決法律、法令和其他規定是否符合憲法;②裁決國家各權力機關之間、國家和大區之間、大區和大區之間在許可權範圍方面的衝突;③審理根據憲法規定對總統和部長提出的控告案。憲法法院的組成人員共15人,其中3人由最高法院選舉產生,1人由國務委員會選舉產生,1人由審計院選舉產生,5人由眾、參兩院聯席會議選舉產生,5人由總統任命。任期9年,屆滿後不得立即連任。院長從15名成員中推選,任期3年,可以連任。
行政法院系統由國務委員會、審計院以及地區行政法院組成。國務委員會受理中央機關與地區當局、行政機關與公民個人之間的行政訴訟案件,也受理地區行政法院的抗訴案件,並依憲法規定享有裁判權。審計院除行使財政監督職能外,還受理公民對政府機關、公務員有關財政方面的抗訴案件。普通法院系統則由治安法官、地方法官、地區法院、抗訴法院和最高法院構成。治安法官僅享有一定的民事管轄權,其他各級法院分級受理案情輕重不同的民事、刑事案件。上一級法院是下級法院的抗訴法院,最高法院擁有最終審判權。
最高司法委員會由共和國總統任主席,並主持工作。最高法院的首席院長和總檢察官是當然成員,其餘成員2/3從普通法官中選出,1/3由議會從大學常任法學教授和有15年經驗的律師中選出。法務部長在遵從最高司法委員會的前提下,管轄某些司法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