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衝突論

群體衝突論是西方犯罪社會學關於衝突理論的一種。其代表人物是美國社會學者喬治·菲爾德。他認為,美國社會是由許多利益衝突的群體所組成的。在一定條件下,這種利益衝突會導致社會的緊張和對立,從而涉及到法律問題。因為彼此衝突的雙方都希望通過制定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菲爾德認為,這種衝突經常會導致妥協,在妥協的基礎上產生法律規定的解決辦法。如果這種解決辦法有明顯的偏袒,就會使未被偏袒的一方難於接受,因而無視法律,按照自己群體的利益去進行活動。這種現象,就可能被認定為犯罪。因此,犯罪就成了少數集團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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