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衝突犯罪論

群體衝突犯罪論(group conflict theory of crime)是指以群體之間的利益衝突解釋犯罪原因的犯罪學理論。美國犯罪學家G.B.沃爾德在所著《理論犯罪學》(1958)中提出。認為群體衝突是群體成員之間或群體之間相互排斥和互不相容的現象;犯罪是在爭取社會權力的鬥爭中為獲得或改善群體地位而產生的社會和政治衝突的伴生現象。該理論以德國社會學家齊美爾的衝突社會學理論為基礎,以社會學中的兩個基本假設為前提:(1)人類是群聚動物,每個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群體中;(2)群體內的行為和群體之間的行為受相互對立的個人和群體利益的制約。

這一理論認為,社會由具有各自利益的群體構成;群體因其成員的需要而形成,它們必須滿足成員的需要,否則就會解體或消失;群體內部與群體之間因追求的利益與目標相互重疊,且相互競爭,總是相互衝突的。隨著群體間衝突的加劇,群體對其成員的吸引力亦加強。群體衝突的結果,或是一個群體的勝利和另一群體的失敗,或是雙方通過妥協達成平局,並推遲解決衝突的時間。政治是對立群體之間的妥協方式;在民主國家,對立群體之間的衝突通常以制定法律而結束,即勝利的一方通過制定法律保護自己的利益。多數群體有權制定政策、法律,這實際上決定了犯罪是少數群體的成員為保護自己的利益而違背由多數群體的代表者制定的法律的行為。故群體之間的利益衝突是產生犯罪的基本原因。在多數群體或少數群體內部,其成員違背群體利益、削弱群體力量的行為亦被視為犯罪。該理論對衝突理論產生較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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