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性事件應急管理與社會治理

群體性事件應急管理與社會治理

2013年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崔亞東。

基本介紹

  • 出版時間:2013年12月
  • 出版社: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
  • ISBN:9787503552861
  • 定價:5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觀點導讀
  ◎ 群體性事件是改革開放後出現的新事物,要研究和把握群體性事件的基本規律、特徵,提高領導幹部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能力,防止本領“恐慌”、事到臨頭無對策。
群體性事件應急管理與社會治理
  ◎ 處置群體性事件,要以維護民眾利益為根本目標,要站在民眾立場上思考和說話,要善用民眾工作方法來解決問題,要帶著對民眾深厚的感情去做工作,要把民眾合法合理的利益訴求解決好。
  ◎ 處置群體性事件是特殊狀態下的民眾工作。
  ◎ 群體性事件不是民眾事件,不能簡單將其作為民眾鬧事事件來對待。絕大多數群體性事件都因利益衝突或矛盾糾紛而起,背後總是連著利益、關係民生。不能把事件的處置與維護民眾的利益對立起來。
  ◎ 群體性事件大都會經歷“萌芽→醞釀→發生→發展→惡化→結束”的過程。因此,只要在“萌芽、醞釀”階段把矛盾化解,就可以防止事件的發生。
  ◎ 群體性事件看似發生在社會管理的末端,而源頭則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前端,因此抓源頭治理更為重要。
  ◎ 預防為主是危機管理的根本原則,也是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根本原則。群體性事件的前期預防比後期處置更重要。
  ◎ 群體性事件現場處置的*要務是控制事態的升級、惡化,而非解決具體問題;*目標是避免*壞的結果,而非追求*效果。
  ◎ 處置群體性事件,法律是準繩,政策是依據,不能突破法律、政策的底線。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化解工作。
  ◎ 群體性事件的初始階段,現場處置應及時清除引發人們圍觀的“誘源”,有效消除“誘因”。
  ◎ 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得再完善,預案本身也不能自動發揮作用,因此應加強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的培訓與演練,防止預警機制不預警、應急機制不應急,紙上談兵。
  ◎ 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的法制保障不足,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相配套的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法律、法規,將群體性事件的處置納入法制化軌道。
  ◎ 我們已進入新媒體、自媒體時代,重大事件發生後,瞞、捂、堵都是行不通的。這就要求我們及時公開所發生的所有事件,及時、主動、準確地發布信息,及時回應公眾和媒體的關注,以真相引導輿論。
  ◎“未成年人違法及輕罪記錄消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社會治理的創新。
  ◎ 失效的社會治理是社會矛盾轉化為不穩定的催化劑。
  ◎ 現代社會治理更加注重以人為本,把對人的服務和管理放在首位;更加注重科學性,提高社會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更加注重公共性,強調社會治理主體參與的多元化;更加注重系統性,既解決當前突出問題,又注重社會的長治久安;更加注重源頭治理,抓住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的問題,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實現良性循環;更加注重依法治理,法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的特點,應以法治做保障,依法治理社會。因此,社會治理是一種善治,應成為現代社會國家*為重要的治理形式。

圖書目錄

前 言
序/單光鼐
序/薛 瀾
上 篇: 群體性事件應急管理的理論與實踐
章 群體性事件應急管理基本理論
一、突發事件
(一)突發事件的概念
(二)突發事件的分類
(三)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與公共危機、危機管理
二、群體性事件的概念
(一)群體性事件的概念
(二)群體性事件名稱的歷史沿革
(三)群體性事件概念的歷史沿革
三、群體性事件的分類、分級
(一)群體性事件的分類
(二)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分級標準
四、群體性事件的主要特徵
五、重大群體性事件的主要類型
(一)涉及民生類
(二)涉及征地拆遷類
(三)涉及決策不當類
(四)涉及非正常死亡類
(五)涉及執法不當類(城管執法)
六、重大群體性事件的新特點
(一)事發突然,演變迅速
(二)人數眾多,規模龐大
(三)行為激烈,後果嚴重
(四)無直接利益人員從眾參與
(五)圍堵、衝擊國家機關
(六)網路輿情助推群體性事件發展
七、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主要原因
(一)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性特徵的影響
(二)社會建設滯後
(三)社會矛盾積累
(四)社會管理薄弱
(五)社會治安不好
(六)基層基礎薄弱
(七)幹群關係緊張
(八)應急處置能力缺失
八、 群體性事件的處置
(一)處置原則
(二)堅守的底線
(三)處置職責
1 縣級人民政府的職責
2 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3 公安機關的職責
(四)處置措施
(五)責任查究
第二章 群體性事件預防與化解
一、群體性事件的可預防性
(一)從群體性事件的屬性看,群體性事件是可以預防的
(二)從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原因看,群體性事件是可以預防的
(三)從群體性事件發生的過程(規律)看,群體性事件是可以預防的
(四)從群體性事件造成的後果看,群體性事件的前期預防比後期處置更重要
二、預防與化解群體性事件的指導思想
(一)用民眾路線、民眾觀點、民眾工作統籌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化解
(二)用“和諧”的理念和“和諧穩定”觀指導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化解
(三)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化解
三、群體性事件預防與化解的機制建設
(一)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治理體系
(二)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
(三)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
(四)建立健全民眾訴求表達機制
(五)建立健全民眾權益保障機制
四、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管理
(一)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建設
(二)群體性事件應急機制建設
(三)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專門力量建設
(四)群體性事件的應急處置演練
第三章 群體性事件現場處置的要點
一、時間,快速反應
(一)時間趕赴現場處置
(二)時間上報信息
(三)時間發布信息
二、控制現場,疏導情緒,疏散人群
(一)群體性事件現場的特點
(二)群體心理特徵及其作用
(三)現場處置的首要任務
三、迅速查明起因,準確判斷性質
四、及時清除“誘源”,有效消除“誘因”
(一)什麼是“誘源”
(二)“誘源”在群體性事件現場發展變化過程中的作用
(三) 及時清除“誘源”,消除“誘因”,阻斷事件升級、惡化的進程
(四)有關案例的分析
1 貴州甕安“628”事件的現場“誘源”— 停屍現場
2 安順西秀區“7?26”事件的現場“誘源”— 鄧某的屍體
3 貴州黔西“811”事件的現場“誘源”— 車主夫婦及其機車
4 湖北“石首事件”的現場“誘源”— 廚師屍體
5 安徽池州“626”事件的現場“誘源”— 刮擦行人的車輛及當事人
五、做好民眾工作,發揮政治優勢
六、堅持“三個慎用”原則,切實把握好處置的度
(一)“現場不抓人、儘量少流血、不死人”
(二)“慎用”絕不是不用
(三)正確使用強制措施
(四)做到“兩個”
七、紮實做好善後工作,堅決防止事態反彈
第四章 新媒體時代的群體性事件輿論引導
一、新媒體時代
(一)什麼是新媒體
(二)新媒體的特點
(三)移動網際網路時代
二、網際網路及網路輿情特徵
(一)網際網路已成為社會輿論的集散地
(二)網際網路已成為治國理政的新平台
(三)網際網路已成為社會服務的新渠道
(四)網際網路已成為社會管理的新領域
(五)網際網路已成為網路輿情事件的發源地
( 六) 網路輿情助推群體性事件發展
三、貴州近年來重大、敏感事件輿論引導的經驗和教訓
(一)典型經驗案例
1 貴州德江“625”非正常死亡事件輿論引導的經驗
2 貴州德江“28”群體性事件輿論引導的經驗
3 貴州思南“響水洞水源事件”輿論引導的經驗
(二)教訓案例
1 “甕安事件”輿論引導的教訓
2 安順西秀“726”事件輿論引導的教訓
3 畢節“1116”事件輿論引導的教訓
四、輿論引導能力建設
(一)輿論引導的原則
(二)輿論引導機制和能力建設
第五章 群體性事件應急管理的法制建設
一、加快群體性事件應急管理的立法
二、當前群體性事件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及存在的不足
(一)目前處置群體性事件的主要依據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現行法律法規存在的不足
(三)實際處置中的“兩難”境地
三、從三類多發性事件看立法的緊迫性、重要性
(一)關於涉及非正常死亡事件處理的立法
(二)關於涉及征地拆遷事件處理的立法
(三)關於涉及城管執法事件處理的立法
中 篇 :透視“甕安事件”—“大亂”到“大治”
章 “ 甕安事件”的發生及應急處置
一、“甕安事件”的發生
(一) 李樹芬非正常死亡(自殺)事件
1 李樹芬溺水死亡
2 公安機關接警、處警及施救
(二)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三)事件發展,升級惡化
1 停屍不埋,要求查明死因
2 對屍檢、調查結論不認可,提出高額賠償
3 死者叔叔被打致傷,激化了矛盾
4 謠言泛濫,情緒發酵
(四)事件的爆發
二、“甕安事件”的應急處置
(一)接報並啟動應急預案
(二)採取強制措施,控制局勢,恢復秩序
(三)迅速公開發布信息
(四)人員再聚,局勢可控
(五)民眾工作為主,強制措施為輔,事態徹底平息
第二章“ 甕安事件”原因剖析—易事拖難,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一、前期處置不當:矛盾在拖延中激化
(一)方法不當,調處不力,失去良機
(二)權威信息失語,謠言傳播泛濫
(三)情報失靈,深陷危機,失去主動
二、現場處置不力:矛盾在等待中升級
(一)現場控制不力,失去化解先機
(二)現場指揮不力,機會在等待中失去
(三)警力不足、通信不暢、裝備匱乏,形不成戰鬥力
第三章“ 甕安事件”深層次原因剖析—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一、“甕安事件”發生的大背景
(一)從黨和國家的大局來看
(二)從貴州省情來看
二、“甕安事件”深層次原因
(一)科學發展觀不牢,社會建設滯後
(二)社會矛盾長期積累,民眾怨氣大
(三)社會管理薄弱 民眾安全感低
(四)基層基礎薄弱,執政根基不牢
(五)民眾觀念淡薄,幹部作風不正,幹群關係緊張
三、“甕安事件”參與人員的分析
(一)親友參與,組織遊行
(二)無直接利益人員從眾參與,推波助瀾
(三)黑惡勢力成員積極參與,造成嚴重危害
(四)未成年人、中(小)學生盲目參與,增加了現場處置的難度
第四章 變教訓為財富—甕安由大亂到大治
一、轉變作風贏得民心
(一)思想教育大討論
(二)紀律作風大整頓
(三)五年轉變大收穫
二、 發展經濟 改善民生
(一)確定發展、民生、穩定三大主題
(二)增強經濟實力,實現成果共享
三、化解矛盾,消除民怨
(一)建立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防患於未然
(二)建立“四級聯調”工作機制,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三)建立專項救助資金,疏通社會矛盾的“堰塞湖”
(四)建立非正常死亡事件處理工作機制,防止小事變大
四、綜合治理,打造平安
(一)嚴厲打擊各類犯罪
(二)重拳出擊,打黑除惡
(三)加強防範,強化治理
(四)做強基層,夯實基礎,打牢執政根基
(五)強化對特殊人群的服務與管理,限度增加社會和諧因素
第五章 讓生命重放光彩—甕安違法青少年幫教工程和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除
一、他們是的受害者—家庭、學校、社會負有更大的責任
(一)問題的提出
(二)參與“甕安事件”青少年的基本情況
(三)參與“甕安事件”的原因分析
二、教育、感化、挽救—讓他們回歸家庭、學校、社會
(一)思路的提出
(二)教育挽救工程的實施
三、輕罪記錄消除—不讓他們背上“歷史的包袱”
……

作者簡介

崔亞東,漢族,1954年12月出生,河北蠡縣人。1969年12月入伍,1974年3月入警,曾任合肥市公安局民警、幹事、政治處副主任、五處副處長、收容審查所所長,合肥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安徽省公安廳副廳長、廳長;2006年11月,任貴州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廳長;2013年4月,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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