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蘇限制反彈道飛彈系統條約

美蘇限制反彈道飛彈系統條約,美國總統尼克森和蘇聯領導人勃列日涅夫於1972年5月26日在莫斯科簽訂的一項雙邊條約。按照條約的解釋,所謂“反彈道飛彈”,是指用於“攔截在飛行軌道上的戰略性彈道飛彈或其組成部分的系統”。目前,它包括:反彈道飛彈截擊飛彈、反彈道飛彈發射器和反彈道飛彈雷達。該條約由前言和16項專門條款組成。條約規定:雙方均可部署兩個反彈道防禦系統,一個保衛首都,一個保衛州際飛彈發射場,每個系統配備帶有核彈頭的州際飛彈100枚以及相應的雷達系統和反彈道飛彈發射架。此外在試驗上還可以擁有15個反彈道飛彈發射架。條約還規定:雙方均不得部署全國性的反彈道飛彈防禦或此種防禦的基地;也不準使非彈道飛彈系統,如防空系統,得到反彈道飛彈的能力。締約國任何一方如果認為出現了危及本國“最高利益”的情況,有權退出。該條約於1972年10月3日正式生效,而且條約是無限期的。但是,由於部署反彈道飛彈費用昂貴,再加上多彈頭技術的發展,這種防禦系統的實際作用並不大,該條約對反彈道飛彈彈系統的限制,並無實際作用。1974年7月,在尼克森第2次訪蘇時,雙方簽署了美蘇《限制反彈道飛彈系統條約議定書》,雙方同意都放棄一個反彈道飛彈系統部署區,美國保留北達科他州的發射場,蘇聯保留在莫斯科的發射場,雙方都作出承諾,不再建造新的發射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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