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農業調整法

美國農業調整法,美國新政時期重要立法之一,1933年5月12日美國國會通過。其旨在“提高農村購買力以解救當前全國經濟危機”。第2條規定,“保持農產品的生產和消費之間的某種平衡,並為此規定和維持某些銷售條件,從而重新規定對農民的價格水平,使農產品的購買力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還規定,將棉花產量減少30%,同意者可訂立特許契約。第8條規定,農業部長有權通過與生產者達成協定或其他自願方式,減少任何農產品的種植面積或供銷產量,並對土地租金或補貼事宜作了規定。根據這個法律成立了農業調整局,以控制小麥、玉米、水稻、菸草和豬等農副產品的生產。對剩餘的農副產品,部分由政府收購,部分銷毀或儲存起來。這項法律對於調整農業生產結構,減少農業產品過剩帶來的壓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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