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軍事抗訴法院

美國聯邦軍事抗訴法院,1950年由美國國會依據美國憲法第一條的規定設立。該法院司法上獨立,但行政事務由國防部負責。法官由美國總統經參議院同意從州最高法院或聯邦法院的法官中任命,任期15年,享受聯邦抗訴法院法官的待遇。首席法官由總統從三名法官中任命。法院可自行制定適用於該院的程式規則。該院受案範圍有:(1)經軍事複審法庭確認的死刑案件和被告為將軍軍銜的案件;(2)首席軍法官命令送交該院的案件;(3)根據被告的申訴,該院有充分理由認為應予審查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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