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聯邦證券管理委員會
- 外文名:Federal Securities Commission
美國聯邦證券管理委員會是美國聯邦政府統一管理全國證券業務的獨立機構。該委員會1934年依美國證券交易法成立,由5名執行委員組成最高領導機構,委員在國會的同意下由總統任命,任期5年,委員儘可能平均分屬於共和與民主兩黨,主席...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縮寫:SEC)1934年根據證券交易法令而成立,是美國聯邦政府的獨立機構,負責美國的證券監督和管理工作,是美國證券行業的最高機構。一般而言,證券交易委員會具有完全...
美國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是美國獨立的、半司法性質的、統一管理全國證券活動的聯邦管理機構。設立該機構的目的是保護證券發行者、投資者、交易者的正當利益。通過該委員會監督證券發行和公平交易,建立管理有序的證券市場。防止證券活動中的...
集中立法管理型有如下好處 1、實行統一的集權管理,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安全和秩序。美國聯邦證券管理委員會是美國統一監管證券市場的、穩定的、非黨派的準司法性質的機構,它的使命是執行由國會制定的,保護投資者利益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的法律...
美國證券真實法亦稱一九三三年聯邦證券法。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所掌管的最重要的一種聯邦法律。其主要目的有:(1)為投資者提供有關公開發行證券的重要財務及其他資料;(2)禁止用不實言詞,欺騙及其他欺詐行為銷售證券。本法對註冊申請發行...
美國的證券市場由美國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負責。美國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是美國政府內負責執行證券法規的獨立機關。3.美國允許外國股份公司在美國證券市場發行股票並進行交易。在美國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
集中統一監管模式以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為代表。2.自律型監管模式。自律型模式有兩個特點:(1)通常沒有制定直接的證券市場管理法規,而是通過一些間接的法規來制約證券市場的活動;(2)沒有設立全國性的證券管理機構,而是靠...
美國聯邦政府有關證券管理的法規主要有:《1933年證券法》,主要管理有價證券的發行,是最早也是較為重要的一部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證券流通市場的有關交易的各項制度,並按該法原則精神成立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1940...
翌年,美國又制定一項管理證券交易的法律,即1934年的 《證券交易所法》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該法規定證券經銷商必須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註冊,取得營業執照才能從事證券交易,並成立聯邦證券與交易所委員會 (Securi-ties and ...
聯邦機構證券簡稱Agencies,指由聯邦信用機構發行而經美國國會授權的證券,包含附息的中長期債券及以折扣出售的短期債券。該項證券一般以政府證券、現金及債務憑證作為擔保發行,且不需在證券管理委員會登記,也有經國庫保證,或者以發行機構從...
聯邦政府對抵押市場的管理較其他金融市場嚴密,而且有的抵押債券由政府擔保或保險。根據借款人不同,抵押市場可分為居民抵押貸款和非居民抵押貸款兩種,其中居民抵押貸款占了市場的很大份額。證券發行方式 政府債券發行 美國政府債券發行方式...
作為非政府組織,FINRA存在也是美國金融市場發展成為自我監管的有效市場的重要一步。發展歷史 美國金融業監管局(FINRA)的前身美國證券交易商協會(NASD)成立於1939年,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授權並監管其下屬的成員公司。1971年,...
集中型監管體制通常都設有全國性的管理監督證券市場活動的專門機構。如美國設定的聯邦證券管理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簡稱SEC),它由總統任命、參議院批准的5名委員組成,對全國的證券發行、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