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抗訴法院

美國聯邦抗訴法院

美國聯邦抗訴法院是美國聯邦司法系統中的中級抗訴法院。聯邦抗訴法院主要裁定來自於其聯邦司法管轄區內對於地方法院判決的抗訴。成立於198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聯邦抗訴法院
  • 外文名: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 別稱:巡迴抗訴法院
  • 級別:中級抗訴法院
  • 成立時間:1789年
  • 管轄範圍:美國
法院簡介,成立背景,住所,管轄權,法院結構,法院法官,管轄人口,

法院簡介

美國聯邦抗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又名巡迴抗訴法院(Federal Circuit),是美國聯邦司法系統中的中級抗訴法院。聯邦抗訴法院主要裁定來自於其聯邦司法管轄區內對於地方法院判決的抗訴。
美國聯邦抗訴法院經常被看作為美國司法系統中最具有影響力的法院之一。因其具有創建判例及聽取地區法院抗訴的權責,所以抗訴法院對於美國司法有著極大的影響。由於美國最高法院每年僅接受少於100個司法案件的抗訴,因此大多數案件的終審判決均來自於美國抗訴法院。
雖然美國聯邦抗訴法院常被稱作為巡迴法院,但真正的美國巡迴法院存在於1789-1911年,兩者容易混淆。

成立背景

美國聯邦巡迴抗訴法院成立於1982年。在此之前,從美國專利與商標局(USPTO)提起的抗訴均由美國海關與專利抗訴法院審理,從美國地方法院的專利侵權案件提起的抗訴則由相應的各巡迴區的抗訴法院(第1-11巡迴抗訴法院和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抗訴法院)審理。然而一方面,專利案件除了法律問題之外,通常牽涉到複雜的技術問題,要求審判人員兼具技術和法律素質,一般普通的法院不具備這樣的人才資源;另一方面,對於類似甚至同樣的事實,不同的抗訴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決,而它們的判決之間互相沒有約束力,造成了審判標準的不統一,嚴重影響了判決的可預見性。為了解決這些矛盾,1982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法院改進法案(Federal Court Improvement Act),基於該法案,1982年10月1日,由原來的美國海關與專利抗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與美國索賠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Claims)的抗訴部門合併,美國聯邦巡迴抗訴法院宣告成立。

住所

CAFC的辦公地點分布在哥倫比亞特區的Howard T. Markey NationalCourts Building、Benjamin OgleTayloe House,前Cosmos Club和Cutts-Madison House等地。法院有時會在華盛頓之外的地方開庭。而且,CAFC的法官也可以基於指派參加其他聯邦抗訴法院和聯邦地區法院的案件審理。由於CAFC的管轄權遍及美國全國,因此該法院可以在美國國內的任何地方開設合議庭。CAFC通常每年一次或兩次在華盛頓之外的城市進行口頭審理。合議庭可以在聯邦法院、州法院,甚至可以在大學法學院內辦公。
CAFC外景CAFC外景

管轄權

CAFC的管轄權由美國法典第28編第1295節一般性地規定。CAFC受理來自所有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及某些行政機關的抗訴,以及基於一些成文法規定的抗訴。對於來自下列機關的抗訴,CAFC具有排他的管轄權:
基於美國憲法第一條的審判庭(Article I tribunals)
美國聯邦索賠法院
美國退伍軍人索賠抗訴法院
美國商標評審委員會
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申訴與牴觸委員會
契約抗訴委員會(關於政府契約事項)
美國功績制度保護委員會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基於美國憲法第三條的審判庭(Article III tribunals)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
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與下列相關的事項:
專利,包括根據美國法典第35編第145節之規定對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提起的訴訟所導致的抗訴;
LitterTucker法案,美國法典第28編第1346節
1970年經濟穩定化法案第211節
1973年應急石油分配法案第5節
1978年天然氣政策法案第506節之(c)
能源政策和保護法案第523節
一般來說,來自任何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的所有抗訴,只要原訴訟中包含了基於專利法產生的訴訟請求,均由CAFC受理。然而,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如果專利訴訟請求僅僅是被告作為反訴而提出的,則不一定必須由CAFC受理。不過,儘管其他抗訴法院理論上也可以受理專利反訴,實際上這樣的情況不常發生。
CAFC的一個與眾不同之處是它的決定,尤其是有關專利案件的決定,在全美國都成為約束性的先例。這與其他12個聯邦抗訴法院不同,後者的判決只在它們負責的地理區域內成為約束性先例。CAFC的決定只可以被美國最高法院的決定或者成文法的相關改變所推翻。由於是否審查CAFC的決定取決於美國最高法院的自由裁量,所以實際上大多數情況下CAFC的決定是終局性的,特別是由於CAFC就相關事項擁有排他性的管轄權,不存在所謂“巡迴區分歧”(circuit split)(即不同巡迴區的抗訴法院對聯邦法律的解釋發生分歧)的情況。

法院結構

美國的50個州、首都華盛頓特區同其境外領土被劃分為13個審判區域,設有13個巡迴抗訴法院。其中11個巡迴法院由數字命名,其餘兩個法院分別是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抗訴法院和美國聯邦巡迴抗訴法院。
在13個巡迴法院中,第一巡迴抗訴法院擁有最少的法官而總部設在舊金山市的第九巡迴抗訴法院則擁有最多的法官。每個巡迴法院的法官人數由美國國會28 U.S.C. § 44.法案所規範。
聯邦巡迴抗訴法院 (華盛頓)
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抗訴法院 (華盛頓)
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
第一巡迴抗訴法院 (波士頓)
緬因州 麻薩諸塞州 新罕布夏州 波多黎各 羅得島州
第二巡迴抗訴法院 (紐約)
康乃狄克州 紐約州 佛蒙特州
第三巡迴抗訴法院 (費城)
德拉瓦州 新澤西州 賓夕法尼亞州 維京群島
第四巡迴抗訴法院 (里奇蒙)
馬里蘭州 北卡羅來納州 南卡羅來納州 維吉尼亞州 西維吉尼亞州
第五巡迴抗訴法院 (紐奧良)
路易斯安那州 密西西比州 德克薩斯州
第六巡迴抗訴法院 (辛辛那提)
肯塔基州 密西根州 俄亥俄州 田納西州
第七巡迴抗訴法院 (芝加哥)
伊利諾州 印第安納州 威斯康星州
第八巡迴抗訴法院 (聖路易斯)
阿肯色州 愛荷華州 明尼蘇達州 密蘇里州 內布拉斯加州 北達科他州 南達科他州
第九巡迴抗訴法院 (舊金山)
阿拉斯加州 亞利桑那州 加利福尼亞州 關島 夏威夷 愛達荷州 蒙大拿州 內華達州 北馬里亞納群島 俄勒岡州 華盛頓州
第十巡迴抗訴法院 (丹佛)
科羅拉多州 堪薩斯州 新墨西哥州 俄克拉荷馬州 猶他州 懷俄明州
第十一巡迴抗訴法院 (亞特蘭大)
阿拉巴馬州 佛羅里達州 喬治亞州

法院法官

美國所有聯邦級別法院法官的任命均需要美國總統的提名和美國國會的批准。聯邦法官的產生過程由美國憲法第三條所規範。美國聯邦法官的職務為終身制,因此國會彈劾是強制解除聯邦法官職位的唯一方法。
雖然美國憲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法官所需要的資格,但一般被提名者都有著傑出的成就,包括私人或政府律師、州級法院的法官或者法學院教授。為了秉持美國政府三權分立的原則,法務部門不會參與到提名過程之中。
美國每一級別的聯邦法院都設有首席大法官一職。首席法官除了要行使法官職責,還需處理法院日常的行政事務。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和美國聯邦抗訴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在提名時必須為65歲以下,並不可擔任此職位多於7年。
到目前為止,美國聯邦抗訴法院中共有179位由美國總統提名並且成功獲得國會批准的法官。這些法官的年薪為184500美元。

管轄人口

法院名稱
法官人數
管轄人口
占美國人口比率
哥倫比亞特區
11
591,833
0.19
第一巡迴法院
6
14,135,057
4.58
第二巡迴法院
13
23,612,819
7.66
第三巡迴法院
14
22,112,480
7.17
第四巡迴法院
15
28,919,368
9.38
第五巡迴法院
17
31,676,388
10.27
第六巡迴法院
16
31,973,465
10.37
第七巡迴法院
11
24,906,322
8.08
第八巡迴法院
11
20,219,050
6.56
第九巡迴法院
29
60,920,046
19.75
第十巡迴法院
12
16,637,399
5.40
第十一巡迴法院
12
32,675,984
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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