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抗訴法院是美國聯邦司法系統中的中級抗訴法院。聯邦抗訴法院主要裁定來自於其聯邦司法管轄區內對於地方法院判決的抗訴。成立於198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聯邦抗訴法院
- 外文名: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 別稱:巡迴抗訴法院
- 級別:中級抗訴法院
- 成立時間:1789年
- 管轄範圍:美國
法院簡介
成立背景
住所
管轄權
基於美國憲法第一條的審判庭(Article I tribunals)
美國聯邦索賠法院
美國退伍軍人索賠抗訴法院
美國商標評審委員會
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申訴與牴觸委員會
契約抗訴委員會(關於政府契約事項)
美國功績制度保護委員會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基於美國憲法第三條的審判庭(Article III tribunals)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
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與下列相關的事項:
專利,包括根據美國法典第35編第145節之規定對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提起的訴訟所導致的抗訴;
LitterTucker法案,美國法典第28編第1346節
1970年經濟穩定化法案第211節
1973年應急石油分配法案第5節
1978年天然氣政策法案第506節之(c)
能源政策和保護法案第523節
一般來說,來自任何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的所有抗訴,只要原訴訟中包含了基於專利法產生的訴訟請求,均由CAFC受理。然而,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如果專利訴訟請求僅僅是被告作為反訴而提出的,則不一定必須由CAFC受理。不過,儘管其他抗訴法院理論上也可以受理專利反訴,實際上這樣的情況不常發生。
CAFC的一個與眾不同之處是它的決定,尤其是有關專利案件的決定,在全美國都成為約束性的先例。這與其他12個聯邦抗訴法院不同,後者的判決只在它們負責的地理區域內成為約束性先例。CAFC的決定只可以被美國最高法院的決定或者成文法的相關改變所推翻。由於是否審查CAFC的決定取決於美國最高法院的自由裁量,所以實際上大多數情況下CAFC的決定是終局性的,特別是由於CAFC就相關事項擁有排他性的管轄權,不存在所謂“巡迴區分歧”(circuit split)(即不同巡迴區的抗訴法院對聯邦法律的解釋發生分歧)的情況。
法院結構
聯邦巡迴抗訴法院 (華盛頓) | |
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抗訴法院 (華盛頓) | 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 |
第一巡迴抗訴法院 (波士頓) | 緬因州 麻薩諸塞州 新罕布夏州 波多黎各 羅得島州 |
第二巡迴抗訴法院 (紐約) | 康乃狄克州 紐約州 佛蒙特州 |
第三巡迴抗訴法院 (費城) | 德拉瓦州 新澤西州 賓夕法尼亞州 維京群島 |
第四巡迴抗訴法院 (里奇蒙) | 馬里蘭州 北卡羅來納州 南卡羅來納州 維吉尼亞州 西維吉尼亞州 |
第五巡迴抗訴法院 (紐奧良) | 路易斯安那州 密西西比州 德克薩斯州 |
第六巡迴抗訴法院 (辛辛那提) | 肯塔基州 密西根州 俄亥俄州 田納西州 |
第七巡迴抗訴法院 (芝加哥) | 伊利諾州 印第安納州 威斯康星州 |
第八巡迴抗訴法院 (聖路易斯) | 阿肯色州 愛荷華州 明尼蘇達州 密蘇里州 內布拉斯加州 北達科他州 南達科他州 |
第九巡迴抗訴法院 (舊金山) | 阿拉斯加州 亞利桑那州 加利福尼亞州 關島 夏威夷 愛達荷州 蒙大拿州 內華達州 北馬里亞納群島 俄勒岡州 華盛頓州 |
第十巡迴抗訴法院 (丹佛) | 科羅拉多州 堪薩斯州 新墨西哥州 俄克拉荷馬州 猶他州 懷俄明州 |
第十一巡迴抗訴法院 (亞特蘭大) | 阿拉巴馬州 佛羅里達州 喬治亞州 |
法院法官
管轄人口
法院名稱 | 法官人數 | 管轄人口 | 占美國人口比率 |
哥倫比亞特區 | 11 | 591,833 | 0.19 |
第一巡迴法院 | 6 | 14,135,057 | 4.58 |
第二巡迴法院 | 13 | 23,612,819 | 7.66 |
第三巡迴法院 | 14 | 22,112,480 | 7.17 |
第四巡迴法院 | 15 | 28,919,368 | 9.38 |
第五巡迴法院 | 17 | 31,676,388 | 10.27 |
第六巡迴法院 | 16 | 31,973,465 | 10.37 |
第七巡迴法院 | 11 | 24,906,322 | 8.08 |
第八巡迴法院 | 11 | 20,219,050 | 6.56 |
第九巡迴法院 | 29 | 60,920,046 | 19.75 |
第十巡迴法院 | 12 | 16,637,399 | 5.40 |
第十一巡迴法院 | 12 | 32,675,984 | 10.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