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院系統

美國法院系統分為聯邦和各州兩大系統。名稱和審級不盡相同,管轄許可權錯綜複雜。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採取陪審制(除某些基層法院外)。檢察官受法務部領導,配屬於各級法院。聯邦系統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為:涉及聯邦憲法、法律或國際條約的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聯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國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國境內供對外貿易和州際貿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間或不同州公民之間的爭議以及州政府向它州公民提起訴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法院系統
  • 類別1:聯邦地方法院
  • 類別2:聯邦抗訴法院
  • 類別3:專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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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設定

聯邦系統法院

聯邦地方法院(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
聯邦抗訴法院;
美國最高法院(全國最高審級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其判例對全國有拘束力,享有特殊司法審查權);
專門法院。

州系統法院:

州系統法院名稱各州不一,一般分3級,其下設有各種不列為審級的小型法院。
基層法院(州管轄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
州抗訴法院
州最高法院(州的最高審級)。

經費來源

美國聯邦法院的經費是由聯邦司法系統內的聯邦司法會議在徵求法院同意之後,做出預算報告,也就是告訴國會下一財政年度要用多少錢,但法院不用親自交給國會預算報告,只需由白宮轉交。也就是說,雖然報告是白宮交的,但聯邦法院不能更改!國會收到後進行審批,如果審批通過,法院在每年10月1日財政年度開始後就能得到經費。如果未通過,那法院關門是可能的,但國會可以通過一個連續運轉決議來讓法院繼續運作。要提到的還有兩點:1、 國會批准以後,還要總統簽署才可以撥付司法撥款。2、各州法院的經費由各州負責。因此州法院不得不與州政府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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