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合眾國訴微軟案,,是美國反托拉斯法的情況下,最終交由法務部處理,其中微軟公司被指責壟斷和從事不當行為,違反了謝爾曼反托拉斯法1890年第1條和第2條。
案件過程
原告聲稱微軟濫用在Intel晶片的個人電腦作業系統和網路瀏覽器上的壟斷力量。這個問題最關鍵的案例是微軟是否被允許將其其旗艦的InternetExplorer(IE)Web瀏覽器與MicrosoftWindows作業系統進行捆綁銷售。將IE和作業系統捆綁在一起銷售據稱是微軟在瀏覽器大戰中的勝利的關鍵因素,因為每個Windows用戶都會獲得一個IE的副本。另外據稱,這樣做還限制了市場競爭,導致其他網路瀏覽器(如NetscapeNavigator或Opera)的發展速度很慢,因為通過數據機下載或在商店購買都很費時間。這些糾紛的背後是在提問微軟是否修改它的API(應用程式編程接口),以使IE在第三方網路瀏覽器中更受偏愛,微軟的行為是否違反了原始設備製造商(OEM)限制性許可協定,以及微軟這種行為的真正意圖。
微軟表示,Windows和IE的合併是創新和競爭的結果,這兩個現在是同一個產品,並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消費者正在利用免費IE所帶來的所有好處。這反對微軟的人反駁說,儘管如此IE仍然是一個獨特的和獨立的產品,並不需要被捆綁到作業系統,因為IE對於Mac作業系統就有一個單獨的版本。他們還聲稱,IE並不是真的免費,因為它的開發和行銷成本可能會不斷的提高Windows系統的價格。該案之前試圖在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由法官托馬斯·潘菲爾德·傑克遜進行審理。美國法務部最初的代表是由大衛·博伊斯。
相較於對微軟歐洲的決定,法務部更多的專注於微軟的較少的互操作性和掠奪性戰略和市場準入門檻。
歷史背景
在其2008年年報中,微軟表示:
LawsuitsbroughtbytheU.S.DepartmentofJustice,18states,andtheDistrictofColumbiaintwoseparateactionswereresolvedthroughaConsentDecreethattookeffectin2001andaFinalJudgmententeredin2002.TheseproceedingsimposedvariousconstraintsonourWindowsoperatingsystembusinesses.Theseconstraintsincludelimitsoncertaincontractingpractices,mandateddisclosureofcertainsoftwareprograminterfacesandprotocols,andrightsforcomputermanufacturerstolimitthevisibilityofcertainWindowsfeaturesinnewPCs.Webelieveweareinfullcompliancewiththeserules.However,ifwefailtocomplywiththem,additionalrestrictionscouldbeimposedonusthatwouldadverselyaffectourbusiness.
譯文:
由美國法務部、18個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兩方面單獨提出的對於微軟的訴訟行動區於2001年通過和解協定令得到解決,於2002年進入了最終判決。這些訴訟對我們的Windows作業系統強加了各種制約因素。這些制約因素包括對某些契約中對計算機製造商的限制、強制披露某些軟體的程式接口和協定的內容、製造商有權在製造新PC的時候不適用Windows某些功能。我們相信我們是完全符合這些規則的。但是如果我們不遵守,額外強加給我們的限制可以對我們的業務產生不利影響。
案件審理
微軟董事長比爾·蓋茨源出席會議的一次會話中因為“採取了迴避策略,未給出回響”,是,被質疑他的證詞他認為就協定中一些詞的定義進行的反駁,如“競爭”,“關注”,“問”和“我們”。商業周刊報導,“從前幾輪他的證詞來看他是在混淆概念,並說:‘我不記得了’。比爾·蓋茨的這種做法使得審判長都啼笑皆非。許多技術主管的否認和無知的託詞已經直接被檢察官用蓋茨傳送和接收的電子郵件片段駁斥了。”稱作為證人,英特爾公司副總裁StevenMcGeady引述保羅馬瑞茲(高級微軟副總裁)的話透露,微軟打算“壓制”和“封殺”對手網景通信公司,並免費通過贈送Netscape的旗艦產品來“切斷Netscape的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