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法法

美國司法法,美國國會制定的規定聯邦法院組織結構和司法管轄權的法律。1789年的《司法法》為建立聯邦法院系統奠定了基礎,規定聯邦一般法院系統分為三級,即聯邦最高法院、聯邦巡迴法院和聯邦地區法院。聯邦最高法院是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審級,除了受理某些初審案件,主要負責審理抗訴案件。將當時美國各州劃分為東部、中部和南部三個巡迴審判區,每區設一所巡迴法院。在聯邦各州及當時俄亥俄、肯塔基兩屬地各設一所聯邦地區法院,作為管轄聯邦司法事務的基層法院,對該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向巡迴法院提出抗訴。後來的《司法法》對美國聯邦法院組織結構及管轄權作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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