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統一買賣法

美國統一買賣法,美國國會1906年通過,旨在使全美的買賣法律趨於統一。共6章77條。各章的題目是:契約的成立、所有權和權利的轉移、契約的履行、未得價金的出賣人對於物品的權利、關於違反契約的訴訟、解釋。關於契約的訂立及其內容,應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從而貫徹了契約自由的原則;強調誠實信用原則,規定在訂立契約時不得有欺詐行為,買賣契約一旦成立,出賣人必須交付物品,買受人必須接受物品;對於違反契約的行為,當事人可向法院提出訴訟,對於拒絕按約支付價金者,出賣人可訴請其給付價金,對於不按約交付特定物的出賣人,買受人可訴請衡平法院強制其依約履行;對於給另方造成損害的違約者,法院可判其賠償有關損害。在最後一章中,該法規定,對於本法未規定的有關普通法和衡平法規則,仍繼續有效。這個法律後來被美國《統一商法典》吸收,成為其中一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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