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統一附條件買賣法

美國統一附條件買賣法,是指美國國會為統一各州民法於1918年制定,由統一各州法律委員會建議各州試行,實際上為美國大部分州所採用。共32條。規定,附條件買賣指兩種契約,即物品買賣契約和物品寄託或租賃契約。前者,物品的占有先行交付於買受人,所有權則在價金支付一部或全部後始行移轉。後者,當受寄人或租用人完全屨行契約後,即成為物品所有人。

附條件買賣契約或其抄本應在隸於本州的區域內登記,適用於個人、合夥、公司和任何其他團體。此外,還對買受人和出賣人的基本權利、無效情況和無追溯力等作了規定。對該法中無規定的情況,繼續適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規則,包括商事法則特別是有關代理的法規等。同時,廢除了與該法相牴觸的一批現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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