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社會學法學派

美國社會學法學派,美國重要法學派別之一,產生於20世紀初,其代表人物是龐德。該派主張超越具體規則的內容,探討法律的實際社會效果;反對分析法學派僅集中精力對法律規則進行邏輯分析的主張,強調研究使法律規則得以生效的社會條件,如何使法律規則真正發揮作用,即如何使“書本中的法律”變為“行動中的法律”;主張在研究法律的方法上,在探究立法、司法、行政以及法學的時候,應進行心理學的研究,同時,對理想的哲理也應進行探究;倡導對法律史進行社會學的研究,將不同時代的法律置於特定的社會環境中去思考,認為應對法律規則分別情況加以適用,以便正確、合理地處理情節不同的案件。該派主張法律是一種社會控制的工具,人們通過這項工具治理社會;法律是一種制度,是由理性所發展了的經驗,也是由經驗所證明了的理性,通過人的努力,可以完善法律;法律規則的最終權威來自它們所保障的社會利益。這一派在20世紀前期對美國法學和法律實務領域影響很大。其主要觀點至今沒有大的改變。在方法論上,日益與自然科學或綜合學科合成一種套用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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