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權法,泛指美國聯邦和各州立法機關制定的關於保護公民權利的法律。特指美國國會在內戰結束後為保護黑人公民權利於1866、1870、1871、1875年及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於1957、1960、1964和1968年制定的8部《民權法》。前4部《民權法》是內戰結束後國會中共和黨激進派在南部推行改造方案時制定的,主要規定了黑人的公民權利。但自1876總統選舉後,隨著北部共和黨和南部民主黨的妥協,前4部《民權法》基本上被最高法院和國會破壞殆盡,僅少數條款至今尚有效。後4部《民權法》是在黑人運動蓬勃發展的歷史條件下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