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事訴訟法(第2版)

美國民事訴訟法(第2版)

《美國民事訴訟法(第2版)》是2013年8月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理察·D.弗里爾。

基本介紹

  • 書名:美國民事訴訟法(第2版)
  • 作者:理察·D.弗里爾
  •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 出版時間:2013年8月
  • 頁數:1072 頁
  • 定價:145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100097635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美國法學院經典的教科書。《美國民事訴訟法(套裝上下冊)(第2版)》從聯邦和州的分權、美國訴訟制度的歷史傳統、美國民訴法應對新問題的靈活套立請性和生命力這三條線索出發,系統闡釋了美國民訴基本制度和原理原則。本書的特點是:理論與判例的結合。作者將複雜的判例分門別類,提煉判例主旨,分析判例中蘊含的原則和規則,再將其加以區別或找出關聯,逐步說明推理過程。總之,對於大陸法系的環境中學習英美法系的人來說,藉此一卷,可清楚地把握紛繁複雜的美國民訴制度與規則。

圖書目錄

關於原作者
序言 致謝和規約
第一章 民享喇事訴訟法的學習
第一節 本課程是關於什麼的:民事訴訟和對抗式制度
第二節 背景和反覆出現的話題
一、聯邦制度
二、初審法院和抗訴法院的作用(及州法院和聯邦法院的互動)
三、英吉利的影響和普通法及衡平法的分叉
第三節 替代訴訟的途徑
第四節 民事訴訟法的構架圖
第二章 對人管轄權
第一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對人管轄權的類型(對人訴訟、對物訴訟和準對物訴訟)以及充分信任和尊重的觀念
第三節 成文法規定的對人管轄權及對人管轄權的憲法維度
第四節 合憲性分析
一、傳統方法:彭諾耶訴內夫案
二、彭諾耶案的延伸:哈里斯訴鮑克案、赫斯訴波羅斯基案及其他案件
三、當代做法:國際鞋業案
四、國際鞋業案後迄今的後續案件
五、一般管轄權
六、網際網路時代的最低限度聯繫
第五節 制定法分析(包括聯邦法院在審查對人管轄權時為何通常要注意州的制定法)
第六節 建議性的分析框架
第三章 通知和獲得聽審的機會
第一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通知的憲法標準
第三節 訴訟書狀的送達
一、背景情況
二、向自然人被告送達訴訟書狀的方法
三、向公司和組織送達訴訟書狀的方法
四、在美國對訴訟書狀送達的地理限制
五、訴訟書狀的國際送達
六、後續文書的送達
第四節 獲得聽審機會的問題
第四章 事物管轄權
第一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州法院系統的普通事物管轄權
第三節 聯邦法院系統有限的事物管轄權
第四節 聯邦法官的政治絕緣
第五節 異籍和外國人案件的管轄權
一、導論
二、組遙龍有關異籍管轄權的持續爭論
三、對是否援引異籍管轄權的評估
四、異籍管轄權的例外:串通的合併、家事關係和遺產管理案
五、外國人案件的管轄權
第六節 聯邦問題管轄權
一、概述
二、對聯邦問題管轄權的憲法限制
三、一項法定的限制:充分主張的起訴書規則
四、另一項法定的限制:聯邦問題的中心性
第七節 附屬管轄權
第八節 轉移管轄
第五章 審判地
第一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屬地訴訟和追身訴訟
第三節 州法院追身訴訟的審判地
第四節 聯邦法院追身訴訟的審判地
一、在聯邦法院初訴的案件
二、從州法院轉移過來的案件
第五節 審判地的移送
一、概述
二、聯邦法院的基本移送規定
第六節 不方便法院
第七節 運用派珀航空公司訴雷諾案復凶故腿習法院選擇問題
第六章 對法院悼拔洪盛選擇的異議
第一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質疑對人管轄、審判地及程式問題的不同方法(以及《規則》第12條的埋愚狼運作方式)
一、在對人訴訟管轄權中:特別出庭及《規則》第12條規定的現代萬法
二、在對物和準對物訴訟管轄權中
第三節 針對對人管轄權的直接攻擊和間接攻擊
第四節 對事物管轄權的異議
第五節 對假設性管轄權的拒絕
第七章 訴答文書、修訂的訴答文書和以訴答文書為依據的判決
第一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訴答文書作用的演變
第三節 當代實踐中的訴答文書
一、形式問題
二、起訴狀
三、被告的回應:答辯狀和申請
四、再答辯
五、特別“提高的”訴答文書要求
六、假設的和前後矛盾的訴答文書
第四節 自願和非自願的撤銷訴訟
一、自願撤銷訴訟[《規則》第41條(a)款]
二、非槓遙驗閥自願撤銷訴訟[《規則》第41條(b)款]
第五節 沒有回應:缺席和缺席判決
一、缺席和缺席判決之間的差異
二、缺席登記[《規則》第55條(a)款]
三、缺席判決的作出[《規則》第55條(b)款]
四、撤銷申請[《規則》第55條(c)款和第60條(b)款]
第六節 修改和補充的訴答文書
一、修正的權利及對修正的許可[《規則》第15條(a)款]
二、審理期間和審理後的修正――“不符”[《規則》第15條(b)款]
三、修正和法律時效――回溯[《規則》第15條(c)款]
四、補充的訴答文書[《規則》第15條(d)款]
第七節 職業責任――《規則》第11條及其他制裁
第八章 披露和對訴訟的司法管理
第一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可及之披露工具
一、必須披露
二、傳統披露手段
三、補充答覆義務
第三節 披露的範圍
一、相關的、不享有特權的事項及比例理念
二、工作成果
三、專家證人和諮詢員
四、保護令
五、對披露電子儲存信息的評註
第四節 披露濫用的制裁
第五節 披露和案件其他階段的時間安排
第六節 司法助理的使用
第九章 宣判及相關的申請
第一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庭審
一、庭審的目的、操作以及法官和陪審團的作用
二、獲得陪審團審理的權利
三、陪審團成員的選擇
四、給陪審團的指示、陪審團的商議和裁決
第三節 判決的作出及訴訟費和(可能的)律師費的裁定
第四節 不需要庭審:簡易判決(《聯邦規則》第56條)
第五節 申請作為法律事項作出判決(以及“再次”申請)[《聯邦規則》第50條(a)款和第(b)款]
第六節 申請重新審理(《聯邦規則》第59條)
第七節 申請撤銷判決或命令(《聯邦規則》第60條)
第七節 附屬管轄權
第八節 轉移管轄
第五章 審判地
第一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屬地訴訟和追身訴訟
第三節 州法院追身訴訟的審判地
第四節 聯邦法院追身訴訟的審判地
一、在聯邦法院初訴的案件
二、從州法院轉移過來的案件
第五節 審判地的移送
一、概述
二、聯邦法院的基本移送規定
第六節 不方便法院
第七節 運用派珀航空公司訴雷諾案複習法院選擇問題
第六章 對法院選擇的異議
第一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質疑對人管轄、審判地及程式問題的不同方法(以及《規則》第12條的運作方式)
一、在對人訴訟管轄權中:特別出庭及《規則》第12條規定的現代萬法
二、在對物和準對物訴訟管轄權中
第三節 針對對人管轄權的直接攻擊和間接攻擊
第四節 對事物管轄權的異議
第五節 對假設性管轄權的拒絕
第七章 訴答文書、修訂的訴答文書和以訴答文書為依據的判決
第一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訴答文書作用的演變
第三節 當代實踐中的訴答文書
一、形式問題
二、起訴狀
三、被告的回應:答辯狀和申請
四、再答辯
五、特別“提高的”訴答文書要求
六、假設的和前後矛盾的訴答文書
第四節 自願和非自願的撤銷訴訟
一、自願撤銷訴訟[《規則》第41條(a)款]
二、非自願撤銷訴訟[《規則》第41條(b)款]
第五節 沒有回應:缺席和缺席判決
一、缺席和缺席判決之間的差異
二、缺席登記[《規則》第55條(a)款]
三、缺席判決的作出[《規則》第55條(b)款]
四、撤銷申請[《規則》第55條(c)款和第60條(b)款]
第六節 修改和補充的訴答文書
一、修正的權利及對修正的許可[《規則》第15條(a)款]
二、審理期間和審理後的修正――“不符”[《規則》第15條(b)款]
三、修正和法律時效――回溯[《規則》第15條(c)款]
四、補充的訴答文書[《規則》第15條(d)款]
第七節 職業責任――《規則》第11條及其他制裁
第八章 披露和對訴訟的司法管理
第一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可及之披露工具
一、必須披露
二、傳統披露手段
三、補充答覆義務
第三節 披露的範圍
一、相關的、不享有特權的事項及比例理念
二、工作成果
三、專家證人和諮詢員
四、保護令
五、對披露電子儲存信息的評註
第四節 披露濫用的制裁
第五節 披露和案件其他階段的時間安排
第六節 司法助理的使用
第九章 宣判及相關的申請
第一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庭審
一、庭審的目的、操作以及法官和陪審團的作用
二、獲得陪審團審理的權利
三、陪審團成員的選擇
四、給陪審團的指示、陪審團的商議和裁決
第三節 判決的作出及訴訟費和(可能的)律師費的裁定
第四節 不需要庭審:簡易判決(《聯邦規則》第56條)
第五節 申請作為法律事項作出判決(以及“再次”申請)[《聯邦規則》第50條(a)款和第(b)款]
第六節 申請重新審理(《聯邦規則》第59條)
第七節 申請撤銷判決或命令(《聯邦規則》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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