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情報體系

美國情報體系(英語:United States Intelligence Community IC)由美國政府轄下16個情治單位組成,是機構間的合作聯盟。這些機構進行各類情報活動,以制定外交政策和維護國家安全。情報體系由國家情報總監領導,而國家情報總監則直接向總統匯報。

美國情報體系根據前總統雷根所頒布的第12333號行政命令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情報體系
  • 外文名:United States Intelligence Community IC
成員,計畫,架構,跨部門合作,

成員

美國情報體系包括17個獨立或分屬各行政部門的情治單位,由國家情報總監領導餘16個機構。
能源部
  • 情報防諜室(OICI)
國土安全部
  • 情報研究局(INR)
  • 美國財政部恐怖主義及金融情報次長(TFI)

計畫

美國情報體系主要統籌兩項規劃:
  • 國家情報計畫(National Intelligence Program,NIP),舊稱國家外交情報計畫(National Foreign Intelligence Program),根據《1947年國家安全法案》制定。此規劃是指所有情報體系的情報活動,但不包括僅為計畫和支援軍事行動的情報活動。
  • 軍事情報計畫(Military Intelligence Program,MIP),由國防部的聯合軍事情報計畫(Joint Military Intelligence Program)和戰術情報及相關行動計畫(Tactical Intelligence and Related Activities Program)合併而成,並由國防部掌管。此計畫包括僅為計畫和支援軍事行動的情報活動。

架構

由於美國情報體系欠缺統一指揮架構,其組織十分鬆散。在《2004年情報改革和防恐法案》生效前,體系由兼任中央情報局的中央情報總監領導,而中央情報總監對各成員機構的影響力甚小。法案生效後,體系改由國家情報總監領導,並有以下職權:
情治單位情治單位
  • 掌管國家情報計畫的財政預算
  • 制定情報體系的方針、優先權和指引
  • 統籌國家情報的蒐集、分析、提供和流通
然而,國家情報總監無權統籌各成員機構的人事管理。除中央情報局局長向國家情報總監匯報外,其他成員機構主管均只向各自的上司負責,而這些上司都是直屬總統的內閣成員。

跨部門合作

過往機構間的情報交流受制於過時的政策。《2004年情報改革和防恐法案》實施後,情報體系在科技、架構、程式,以致工作文化等方面都有所革新。法案規定了新的規例和政策,並設立國家情報總監室、國家反恐中心、情報分享會議等新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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