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口政策

美國人口政策,1965年前,美國一直奉行19世紀就已制定並頒布的《康托斯法》,嚴禁郵寄和進口以及在各州之間銷售避孕藥具。1965年後,美國政府的態度發生了根本變化,實質上就是人口政策的改變。

1965—1966年間,先後有65個州廢除了對避孕手段傳播的限制,有12個州的法律授權公共衛生部門(或福利機構)可用公共開支提供家庭生育計畫服務。美國高等法院也在1965年宣布,已婚夫婦實行避孕不受任何法律干預;1972年,這條宣布進一步擴大到未婚者。1967年科羅拉多州帶頭,接著有17個州仿效,不再執行禁止人工流產的法律。1973年,美國高等法院宣布全國廢除人工流產的限制,準許婦女可在懷孕3個月以內請醫生做人工流產手術,州政府無權干涉。1968年成立“人口和家庭計畫生育委員會”,專門研究在全國範圍推廣家庭生育計畫事宜。1969年,尼克森總統向國會提出一個歷史性的人口問題咨文,要求聯邦政府進一步支持各項人口工作,提出成立人口委員會。1970年通過立法,成立“人口增長和美國前景委員會”。同年,國會通過《家庭生育計畫人口研究法案》,這是美國在人口問題上的主要立法。為了支持家庭生育計畫服務,美國國會撥出大量款項用於家庭計畫生育服務和人口問題的研究。1971年國會批准3年內用於人口方面(包括服務和研究)的撥款3.82億元。按人口平均計算,美國是世界上用於人口方面支出最多的國家。此外,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開始直接指導和支持私人機構開展家庭生育計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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