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外國人侵權請求法》研究

美國《外國人侵權請求法》研究

美國《外國人侵權請求法》研究是一本李慶明編譯的法律書籍名。論述了美國《外國人侵權請求法》的歷史演進、內涵、訴訟中的管轄權、法律選擇、抗辯與障礙、其他國關於違反國際法的侵權訴訟的實踐。

基本介紹

  • 書名:美國《外國人侵權請求法》研究
  • 作者:李慶明 
  • ISBN:9787307082038 
  • 類別法律
  • 根源:1789年的《司法法》
  • 國家美國
編輯推薦,內容簡介,目錄,

編輯推薦

《外國人侵權請求法》訴訟雖然是近30來年才比較活躍,但其根源於1789年的《司法法》,上承美國憲法的相關制度。要對《外國人侵權請求法》的來龍去脈、歷史進程及其解釋有比較詳細深入的了解,那么就離不開對歷史資料的收集和分析。

內容簡介

《外國人侵權請求法》根源於1789年《司法法》第9條,經過幾次修訂後,目前編纂在《美國法典》第1350條,規定:“對外國人僅基於所實施的違反萬國法或者美國締結的條約提起的任何侵權民事訴訟,聯邦地方法院具有初始管轄權。”該條款制定出來後基本上處於沉寂狀態,直到1980年。美國第二巡迴抗訴法院在Filartiga v.Pena-Irala案中的判決讓《外國人侵權請求法》走上了復興之路,同時也在學術界掀起了對於《外國人侵權請求法》的出台背景與立法目的的爭論。目前,一般認為,《外國人侵權請求法》的通過,直接原因是回應Maibois事件等外交危機,避免因“拒絕司法”而陷聯邦政府於不利地位。最終,在憲政體制上,聯邦主義占據主導,聯邦法院成了審理涉及外國人的案件的主要司法機關。
在長期的實踐中,面對各界的爭議以及社會不斷變遷的現實,《外國人侵權請求法》也在變遷,勢力範圍不斷擴張。《外國人侵權請求法》在20世紀80年代的復興,與美國國內的民權運動的高漲以及國際民事訴訟的爆炸密不可分。
要理解《外國人侵權請求法》的內涵,必須把握住什麼是違反萬國法或美國締結的條約的侵權以及訴訟主體資格。關於什麼是違反萬國法的侵權,美國聯邦法院一般認定只有那些國際強制規範才為受害人提供了訴因。至於違反美國締結的條約的侵權,美國聯邦法院是不大願意以被告違反美國的條約為由而讓被告承擔責任的,而是經常將美國締結的國際條約作為國際習慣法的證明,從而將條約作為被告違反萬國法的證據。關於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要求原告必須是外國人,即不具有美國國籍;至於被告的身份,起初都是針對外國政府及其官員,後來針對美國政府及其官員以及跨國公司、個人的訴訟案件在增加。隨著原告開始針對公司提起民事訴訟,對於《外國人侵權請求法》是否應適用於公司的實踐產生了爭議。為了讓受害人得到救濟,避免公司逃避人權責任,針對公司的訴訟將會增加。
在弄清了《外國人侵權請求法》的內涵後,聯邦法院要行使管轄權,必須滿足對人管轄權和事項管轄權的要求。在《外國人侵權請求法》訴訟中,對人管轄權的基礎是被告在法院出庭或者同意法院的管轄權,或者被告與法院地具有某種持續的聯繫,至少要滿足“最低限度的聯繫”的要求,並且符合“正當程式”條款的限制,不會有違傳統的公平審判和實質正義。《外國人侵權請求法》中的管轄權並不是普遍民事管轄權,而是根據美國國內法律來行使的,而且案件實際上是與美國相關的。
通過行使管轄權,《外國人侵權請求法》發揮著重要的影響和作用,讓行為人承擔責任、有助於威懾潛在的行為人、救濟受害人,並且為人權法的發展作出貢獻。因此,沒有必要修改或限制《外國人侵權請求法》。
在裁決涉及《外國人侵權請求法》的訴訟時必然要面對法律選擇問題,然而,《外國人侵權請求法》本身又沒有規定法律選擇規則以及可適用的法律。對於法律選擇問題,雖然各個巡迴法院之間存在很大的分歧,不過總體上仍然是受《裁判規則法》與《第二次衝突法重述》的指引。對於所訴行為的合法性,法院一般適用國際法和侵權行為地法,而對於賠償金額和訴訟時效問題則適用美國國內法,包括聯邦普通法。
原告根據《外國人侵權請求法》提起民事訴訟後,被告可以提出不方便法院、用盡當地救濟、國家豁免、國家行為理論、國際禮讓、政治行為理論等抗辯,許多案件都因此被撤銷了。
與美國類似,其他國家也曾經遇到違反國際法的侵權訴訟案件。從英國的Al-Adsani案、Jones案、加拿大的Bouzari案、義大利的Ferrini案和希臘的Voiotia案可以看出,以違反國際法為由追究被告的侵權民事責任,在美國之外的其他國家並沒有得到普遍認可。美國的外國人侵權請求訴訟的繁榮,根源於美國獨特的法律制度,難以為其他國家所移植、複製和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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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引言
一、選題的意義和價值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三、研究方法與本書結構
第一章 《外國人侵權請求法》的歷史發展
第一節 《外國人侵權請求法》條文的歷史演變
一、《外國人侵權請求法》條文的歷次修訂
二、《酷刑受害人保護法》的通過
三、對《外國人侵權請求法》的限制
第二節 《外國人侵權請求法》訴訟簡史
一、早期案件概覽
二、20世紀及之後的案件
第三節 《外國人侵權請求法》起源的學理解說
一、對《外國人侵權請求法》初始目的與歷史起源的爭論
二、《外國人侵權請求法》制定前的歷史事件
三、《外國人侵權請求法》與普通法的關係
四、《外國人侵權請求法》與州法院的關係
第四節 《外國人侵權請求法》的性質
一、單純的管轄權立法抑或附帶訴因的立法
二、《外國人侵權請求法》訴訟中的訴因
三、民事、刑事或者混合型立法
第五節 《外國人侵權請求法》復興的緣由
一、美國國內民權運動的促進
二、國際民事訴訟爆炸的影響
小結
第二章 《外國人侵權請求法》的內涵
第一節 萬國法的內涵
一、“萬國法”一詞的來源
二、近代學者對萬國法的理解
三、美國對萬國法的理解
第二節 違反萬國法或美國締結的條約的侵權
一、違反萬國法的侵權
二、違反美國締結的條約的侵權
三、“侵權”的含義
第三節 《外國人侵權請求法》訴訟中的主體
一、原告的主體資格
二、被告的主體資格
第四節 《外國人侵權請求法》上的公司責任
一、《外國人侵權請求法》上公司責任的歷史
二、公司責任的種類
三、對《外國人侵權請求法》上公司責任的爭議
四、《外國人侵權請求法》上對公司訴訟的不足
小結
第三章 《外國人侵權請求法》訴訟中的管轄權
第一節 《外國人侵權請求法》訴訟中的對人管轄權
一、對人管轄權簡介
二、對人管轄權的行使
第二節 《外國人侵權請求法》訴訟中的事項管轄權
一、概述
二、實踐中的運作
三、審判地
第三節 《外國人侵權請求法》與普遍民事管轄權
一、普遍管轄權概述
二、普遍民事管轄權
第四節 《外國人侵權請求法》的影響與作用
一、讓行為人承擔責任
二、威懾潛在的行為人
三、救濟受害人
四、為人權法的發展作出貢獻
五、《外國人侵權請求法》的修改
小結
第四章 《外國人侵權請求法》訴訟中的法律選擇
第一節 《裁判規則法》與《第二次衝突法重述》的指引
一、《裁判規則法》的指引
二、《第二次衝突法重述》的指引
三、侵權行為地法的適用
四、訴因的法律適用問題
五、幫助與教唆責任的標準
六、國際法的適用及其內容的查明
第二節 損害賠償數額的法律適用
一、Filartiga培口案的損害賠償以及學者的評價
二、補償性賠償
三、懲罰性賠償
第三節 訴訟時效的法律適用
一、訴訟時效的期限
二、訴訟時效的衡平中止
三、訴訟時效的未來
小結
第五章 《外國人侵權請求法》訴訟中的抗辯與障礙
第一節 不方便法院原則
一、不方便法院原則簡介
二、《外國人侵權請求法》訴訟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則
第二節 用盡當地救濟
一、司法實踐中的用盡當地救濟
二、學術界對用盡當地救濟的爭議
三、現狀總結與未來走向
第三節 國家豁免
一、美國國家豁免的理論與實踐
二、豁免的強行法例外
第四節 國家行為理論
一、國家行為理論簡介
二、國家行為的認定
第五節 國際禮讓
一、美國國內法上的國際禮讓
二、《外國人侵權請求法》訴訟中國際禮讓的適用
第六節 政治問題理論
一、政治問題理論概述
二、《外國人侵權請求法》訴訟中的政治問題理論
三、政治問題理論不斷被提起的原因
四、法院對政治問題理論的態度
五、學者對政治問題理論的爭論
第七節 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
小結
第六章 美國《外國人侵權請求法》訴訟與其他國家相關實踐之比較
第一節 英國以及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例
一、Al-Adsani案
二、Jones案
第二節 加拿大的Bouzari案
一、案情簡介
二、分析討論
第三節 義大利與希臘的案例
一、義大利的Ferrini案
二、希臘的Voiotia案
第四節 其他國家缺乏類似實踐的原因
一、法律文化的影響
二、管轄權規則的影響
三、訴訟發起方式的影響
四、具體民事程式規則的影響
小結
結語
附錄:案例目錄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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